[拒絕平凡](三十五): 「政改之戰」(一): 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
政改諮詢開始。
討論焦點之一是:「公民提名是否違反基本法」。
早前李飛來港,指明提名權是「機構提名」,並要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完全把中央的思維搬進香港,迫港人接受。
昨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電台節目上表示,不明白「公民提名為何不違反基本法」。
袁國強作為香港法律界的高官,如此簡單的問題都不明白,真是侮辱了香港大學法律系!
其實公民提名並不違反基本法,反之,只有它才符合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請問一百二十人的提名委員會,算不算有「廣泛代表性」?一千二百人能代表七百萬人嗎?只要用常理推敲,即發現問題所在。
在中央角度,「廣泛」只限於四大界別,其餘不包,視而不見。可見中央的眼界狹隘。他們提名的候選人,只能代表他們,不能代表其他人。
只有公民提名--所有合資格選民共同提名候選人,才能體現「廣泛」和「代表性」之意。
(待續)
06-12-2013 家中,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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