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續有問責官員、行會成員簽名/或表示會簽名「反佔中」,並說簽名是以「個人名義」云云。這一屆政府有一項特色,是不論行會成員、抑或是問責官員,都喜歡「以個人名義」月旦時政,甚至對管治問題「表達意見」。
首先是張志剛。這位除了是梁振英的心腹之外,不知憑甚麼可晉身行會的人,繼承了梁振英以往在《明報》的「筆陣」專欄,每星期有幾千字的版位讓他「以個人名義」大發謬論。他出席不少時政論壇時,也往往「以個人身份」。尤記得去年在教協的通識教育研討會上,他回答我的提問時,一再強調自己「不代表政府」,然後爆出了當時行會仍未討論政改,令全場譁然。
其次是羅范椒芬。這個前高官,出席大大小小的公開場合,為梁振英護航之時,卻又說是「以個人身份」,彷彿又忘了自己是行會成員的身份。
之後就到一眾簽名「反佔中」的行會成員及問責官員,說自己甚麼「以個人身份」簽名,支持「反佔中」,就連梁振英也說順路經過的話,也會簽名支持。
這堆人忘了,他們掌握公權,由履任公職當日起,他們就不會再有任何「個人身份」。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必須受到社會大眾的共同監察。正因為他們掌管了社會大眾的生活每一個細節,權力甚大,故此他們必須以放棄若干個人權利(包括部份言論自由)作交換,才可以行使公權,否則他們就是濫權。
行會在香港的政治架構中處於高位,《基本法》第五十六條明文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可見行會成員對特首施政有極大的影響力,他們對外的一言一行理論上都不可視之等閒,更不能以所謂「個人身份」蒙混過去。
至於問責官員,他們的每一個政策及決定,更是直接影響社會大眾的生活,在社會爭議面前、在任何社會行動面前,他們更應持守中立,不能偏頗。但這次所謂「反佔中」簽名,官員紛紛走出來,偏袒爭議的其中一方,絕不合適。因為在行使公權之時,官員並沒資格說「個人身份」。
那麼,他們可以簽名「反佔中」嗎?可以,但先交出公權力,辭去公職,便可大簽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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