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ury: Episode 2
最近從網上觀賞了 ITV 在 2011 年底播映的劇集 "The Jury"(當然不是從上文連結的合法收費渠道觀看的,嘿)。事實上這是該台同名劇集的第二季,但與第一季故事完全無關,所以獨立來看亦不礙事。
顧名思義,劇集內容環繞一宗陪審團審訊而展開(警告︰下文開始有劇透,但反正是舊劇,看官們應該也沒有打算抄出來看的吧)︰一宗轟動一時的連環殺人案,被告本由陪審團裁定三項謀殺罪名成立,但上訴法庭推翻定罪,發還刑事庭召集新的陪審團重審,也因此有十二位背景各異的男男女女奉召聽審︰丈夫出差而待在家中悶透的東歐人妻、侍候病母的失婚中男、從進法院一刻已經認定被告有罪的憤怒賭徒、被僱主下令冒名頂替出庭的下屬、剛成年的亞氏保加症患者 ……
畢竟 ITV 不是本地只接受建設性意見的電視台,要營造戲劇張力,也不需要安排雙方律師隨意插話、或者突然間爆出甚麼石破天驚的新證據諸如此類。The Jury 特意安排在審訊的同時,國會則審議一條旨在徹底廢除陪審團制度的法案,且在下議院通過了(嘩連議會都玩埋,我地啲觀眾識條春麼);幾乎每一位陪審員都反映了社會的光怪陸離︰由伙計蛇王玩曬燈呃老闆、到種族欺凌,到老師懷有學生骨肉應有盡有;中年陪審員愛上神秘女子,從她口中知道了上一次審訊當中「不能說的秘密」(合家歡時段邊處理到咁多條劇情線呀)……
看官們可別誤會,這絕對不是一齣正確教導大家陪審團制度實際運作的劇集,大家日後在擔任陪審員時,千萬不要跟隨劇中人物的言行舉止。事實上,幾乎每一個陪審員都或多或少地犯了錯,小則可讓律師申請法院解散陪審團,大則可讓陪審員自招刑責︰與陪審團以外的人摸杯底暢論案件看法,殊不知對方原來是受害人的親屬;陪審員之間親密對話,連自己想申請簽證的私事也抖了出來;回家上網苦尋案件底蘊 …… 但這些錯誤,並不是像「事務律師戴假髮」般,由於編劇組的無知所致,卻是劇情刻意安排,用以襯托平行時空當中的國會辯論,讓陪審員所說所思所為,配合支持和反對陪審團制度的論據。
事實上,由於陪審團商議本身就是密室進行,而英制(亦為香港所沿襲)不同美制,陪審員絕對不能再對傳媒以至親人友好,談及密室中發生的一切,因此我們根本難以確證,在現實世界個別案件中,陪審團是否真的嚴格遵照法規及主審法官的指示,去審議案情與雙方證據;所以,The Jury 劇中的乖張逾矩之事,實亦難以斷言不可能發生於現實。但明顯的是,The Jury 刻意凸顯陪審員行事的荒謬,其實也是為了帶出劇集的主要命題︰何以由常人 (laymen) 組成的陪審團,每每也會作出有悖常理的裁決;另一方面,案中兩次組成陪審團而作出迥異的裁決,其實也反映了這制度蘊含的智慧,即讓司法制度的「民主 (democracy) 元素」,平衡專業執法者和裁決者的盲點。
無奈,來到這點,這劇仍是擺脫不了筆者心目中,一般中外法庭劇的「敗筆」(也許不是,倒視乎大家對法庭劇的期望是甚麼)︰編劇們汲汲於向觀眾交代事件的「真相」,並且無論如何也得讓觀眾確認,法院的裁決到底是否符合抑或背離了這真相,進而將整個司法體系本身送上受審席,而觀眾本身就成了一個裁決者 (adjudicator),論斷司法體系本身在這制度下是否應體現公平公義。大結局始終是要借神秘女子之口,爆出了死者家屬合謀安插偽證的內幕,這又總算為陪審團制度贏回了公道的評價云云。
在現實世界中,法官、雙方律師、陪審團,乃至公眾,從來都不處於一個可以得悉案件「真相」的位置,卻不過是爭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要依賴雙方交代的證據陳詞(肯肯定會片面強調己方的論據而貶抑對方的),按照歷經歲月洗禮而確定下來的證據與程序法則,判定哪一方的證據比較可信,再據以判斷誰是誰非。
由此路進, 司法程序其實不是偵探小說,不是「找真相」的遊戲,正確而言,是一套讓「指控者 (Accuser)」—— 在刑事案而言,是政府;在民事案而言,就是原告人 —— 負責證明對方有錯,然後由法院聆聽雙方後決定指控者的理據是否成立,僅此而已。故此,法庭的角色,並不是告訴大家被告是否真的有做過不當的事,而是判定「說被告有幹過這事的證據是否足夠」;即使罪名不成立,也不是說法庭相信被告肯肯定沒有做過,是忠直無比的君子,反而檢舉他的無疑是陷人於不義的大奸角,這只不過是說控方的工作做得不夠,入不了罪,至於真相是如何,並不是這個制度非要回答不可的問題。
筆者時常有一個也許不切實際的期望,就是希望從影視娛樂呈現出來的「法庭」,可以給觀眾留下一些想像思考的空間,不要總是像現場直擊一樣,完美捕捉整件事的「真相」,而是可以回歸現實,賦予法庭乃至雙方律師適當的「擺位」,讓這些角色在戲劇中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職就可,不用再要求律師每一次都變身「神探伽利略」(按︰現實上律師也會有需要查證事實背景的,但通常僅限於證明當事人的清白而已)。這樣,亦可以讓觀眾在「煲劇」之餘,不致於潛移默化,對現實中的司法制度有不符現實的期望,乃至減少一些不理性的「昏官」、「狀棍」之類的觀感。
當然,筆者也不能太「離地」。以這城市的現實看來,搞清事務律師和訴訟律師的分別,還有不要無故爆出「新證據」,也許已經是難能可貴。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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