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多於5000戶收到 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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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於5000戶收到 有何不妥?
Mar 12th 2014, 03:49, by 謝連忠

圖:城市電訊當年申請流動電視牌照,早以表示會以DTMB制式廣播,當年獲通訊局批准。圖片來源自香港電視面書專頁。

香港政府的電訉廣播政策,一直說是採「科技中立」 (technology neutral) 立場,即不會規管廣播商使用的技術制式,包括傳送標準在內。現在通訊辦卻說由中移動沿用的CMMB傳送標準轉換至港視擬用的DTMB傳送標準,即等如令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接收其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説法背棄「科技中立」政策立場。

通訊辦最新決定違「科技中立」政策立場

此外,通訉辦以傳送標準來推斷會有超過 5000 個指明處所(編按:住宅或酒店房間)接收,缺乏邏輯。通訊辦同時指出港視要「確保其電視服務不會被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現今科技進步,用戶隨時找到某種方法接收電視服務內容,科技和技術也不斷進步演化,怎可能要牌照持有人來「確保」用戶少於某個數目呢?通訊辦的要求乃屬匪夷所思,這亦解釋為何政府的電訊廣播政策應該是「科技中立」,這亦是世界性的做法。

限接收用戶數目匪夷所思

為什麽要由政府以牌照處理電訉和廣播頻譜呢?因為頻譜是「有限的公共資源」,要公平配置。在這個前提下,若不涉及「公共資源」,不應該設有牌照制度,因,經互聯網 INTERNET 的影片播放,既沒有涉及「公共資源」,便不受《廣播條例》監管,這是條例 Schedule 3 說明的,Youtube 和各本地網台的內容播放便是例子。

不涉公共資源分配的限制便是無理

此外,《廣播條例》對超過5000住宅便要領牌的要求,不應是用來限制市民接收資訉的,港視只須乎合無線接收覆蓋的要求,符合牌照中條件,最後即使有超過5000住宅可以接收到廣播內容(亦是個必然結果),亦與港視牌照責任無關。因此,政府通訊辦要港視「確保其電視服務不會被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全屬一項無中生有的要求,強人所難。

更多觀眾看到 有何不妥?

更何況這並不削弱「公共資源」,通訉辦要解釋,港視節目若「被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有何不妥?令亞視執笠,可能是個答案,那麼市民的資訉自由去了那裡?

文章及小題經編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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