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你玩完未?』雖然我身處美國,但聽到王維基說暫停電視節目製作,不知道還有沒有機會開台,心情和港視員工和期待收看港視節目的觀眾一樣無奈。
政府一方面高舉成立創新及科技局攞分,在預算案大推科技政策搞創新,怎料另一面原來「精神分裂」,一次又一次打壓嘗試運用創新方式和科技引入更多選擇的香港電視,實在極度諷刺。
香港政府的廣播和電訊規管政策一向是技術中立,盡量為市民提供選擇,促進市場有效率運作和競爭。令我想起最近人大會議不少人說,基本法沒有說不可以做的不代表就可以做,似乎現在連港府都以這種思維辦事。
有留意港視風波的朋友都會知道,香港電視是透過收購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而變相獲得流動電視牌照。收購前,中移動已利用七個山頂發射站發射提供覆蓋率超過九成的本地流動電視服務。技術層面上,服務覆蓋早已超過5000戶,為何當時政府沒有動作呢?據王維基在記招上表示,當年有份競投頻譜,而當時政府亦接納其建議書中所用的制式,投得頻譜的中移動採用的機頂盒能接駁電視,到了今天竟然變得不合法,然而政府卻沒有明確表示哪一個制式能合乎標準。
當年政府在拍賣該段頻譜前公布的「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明確指出兩點:
(一) 當局應採取市場主導及科技中立的模式,讓市場選擇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技術制式;
(二) 本地廣播類和串流類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須受一般法例規管,而無須受《廣播條例》(第 562 章)規管。
話說回頭,今次揭示出多重深層問題。流動電視的技術制式除著科技發展不斷演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有責任與時並進檢討,和在通訊局成立後盡早理順廣播條例同通訊條例。而梁振英政府如果當初按照既定政策,不為發出免費電視牌照設限,就絕對不會出現現在的狀況。
目前清楚不過的是,政府以政治代替政策,將法例賦予的規管權力無限伸延。過往白紙黑字寫進諮詢報告的政策和立場可以瞬間改變,無需解釋。王維基記招提出一條似曾相識的問題,如果規管流動電視的政策經已改變,這是何時的事?
由合法變犯法,除了一男子因素,實在難以解釋。我不禁懷疑,當局這種詮釋法律和執法的方式,是為了廣大市民的公眾利益,還是為了服膺於其他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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