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子銘
今天較早的時間,香港電視宣佈確認收到了通訊辦關於傳送制式及《廣播條例》的應用的不利回覆,明言香港電視所建議的傳送制式,會令本港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即時接收其流動電視服務。在此條件之下,會直接抵觸《廣播條例》,通訊辦要求香港電視取得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和/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否則難以開台。
在這裡,有兩個個問題需要釐清。第一;廣播條例與流動電視是否完全抵觸?第二;香港電視所屬流動電視牌照的前身為中移動擁有,為何現時才有此決定?
筆者翻查資料,根據通訊辦所提供的文件顯示,流動電視節目內容的規管方面,本地廣播類和串流類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須受一般法例規管,而無須受《廣播條例》(第 562 章)規管,政府方面亦表示不建議修訂《廣播條例》,規定營辦商就本地廣播類或串流類流動電視服務申領牌照。而現在通訊辦所提出的要求豈非自打嘴巴,「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
另外,二零零八年立法會曾經作出流動電視的質詢,政府當局亦以書面回覆。內容的重點是重申超過5,000個處所(住宅或酒店房間)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必須申領領取牌照,但流動電視服務的節目內容卻不屬於上述的廣播服務,故並非規管範圍內。筆者不禁問,為何在五年內的今天,卻有翻天覆地的變化?
吊詭的是,港視持有牌照前身所提供UTV流動電視服務,早已覆蓋全港大部分地區,數量早已超過5000接收者,為何政府選擇性地去執法,用意是否打壓香港電視?今天香港電視所遭受到的特別待遇,與當年的猶太人被屠殺不遑多讓,只有四個字,「趕盡殺絕」。
延伸資料;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
http://www.cedb.gov.hk/ctb/chi/legco/pdf/framework.pdf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立 法 會 九 題 :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節 目 內 容 的 規 管
http://www.cedb.gov.hk/ctb/chi/press/pr29112006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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