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觸覺新聞稿]
沙螺灣村民揭發港珠澳大橋橋墩68及69號座落潮間帶
港珠澳大橋橋墩座落沙螺灣潮間帶 違反環評報告承諾
圖則設計出錯 顧問公司路政署集體違法
擅自使用沙螺灣陸地部份作工地 承建商涉違反環境許可證規定
揭發偷沙後路政署打算包庇 環保署須執法嚴懲
近日有傳媒報導,發現港珠澳大橋兩座橋墩座落大嶼山沙螺灣沙灘,違反工程的環評報告「白紙黑字」的承諾。沙螺灣村長及村民已向傳媒及環保署投訴,本會環保觸覺進一步了解事件,認為事態相當嚴重,涉及顧問公司、工程承建商及路政署,集體失職引致違法行為出現。環保觸覺多名成員今天(29/7)到環保署請願,要求環保署嚴厲執法,並公開交代處理進展。
第一宗罪:橋墩68及69號座落潮間帶
大嶼山沙螺灣村長文偉信向環保觸覺提供多張相片,相片中港珠澳大橋69號橋墩置於沙螺灣村對出沙灘的潮間帶,明顯破壞海床及海岸自然生態。除了橋墩69號,根據工程圖則,橋墩68的位置,亦極有機會座落潮間帶,而現時橋墩68的位置及周圍已放置很多工程物料,部份屬潮間帶。
按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生態影響部分的10.6.3.11段,英文原文為 "the alignment also crosses some intertidal habitats, such as the natural rocky shores on the headlands at Sha Lo Wan, but piers would not be constructed at the intertidal zones and there would be no direct impacts on intertidal habitats.",指明工程不可影響沙螺灣的「潮間帶」,工程現況明顯違反環評報告。由於此環評報告已得到環保署署長批准,並於環境許可證訂明須依從環評報告進行工程,換言之顧問公司、工程承建商及路政署集體失職,違反法例。
第二宗罪:工程承建商使用沙螺灣陸地作為工地
根據環境許可證的3.2段,「許可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深屈、沙螺灣、鱟殼灣和(石散)頭的任何陸上地方作為工地、停泊車輛、儲存設備或其它相關活動」,但現場圖片清晰可見,承建商將大量建築物料及碎石,放置在橋墩68附近的沙灘之上,而由於該位置離水面有一段距離,可清楚分辨為陸地,所以承建商違反了環境許可證的規定,環保署必須果斷執法。根據條例,一經循公訴程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第三宗罪:工人偷沙承建商及路政署「私了」
沙螺灣村村長另外更提供相片,顯示承建商工人曾經於沙灘上挖走大量沙粒,事後被發現及投訴後,路政署及工程承辦商打算「私了」便算,並嘗試將沙放回原處,但不知是否放回所有取走的數量。這種將大自然的海沙據為己有的行為,和偷竊無異。
可惜,路政署對事件採取低調處理、得過且過的態度,不但沒有報警,更沒有對承建商作出任何懲罰,只由承建商自行處分工人了事。路政署不但未能作出監督角色,當承建商違法時卻採取包庇的態度。
環評制度已被批評為「橡皮圖章」多年,公信力越來越低。過往批評環評報告由工程項目倡議人聘用顧問公司撰寫,多低估對生態的影響。而今次事件問題更大,顧問公司、工程承辦商及路政署集體失職,互相包庇,視環境許可證規定如無物。
路政署及環保署至今未有交代事件詳情,例如路政署何時才發現問題、環保署到底會否暫時取消其環境許可證、及是否作出檢控等等。環保觸覺總幹事譚凱邦斥責:「顧問公司及工程的承辦商連環評報告的最低法定要求都唔跟,而路政署則監管不力,這次是明顯專業失當,環保署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
譚凱邦認為現時橋墩位置是「完全過哂界」,嚴重違反環評報告的規定,要求環保署將工程環境許可證暫時吊銷,待顧問公司、工程承建商及路政署三方共同制訂補救措施、以環保的最高標準清理現場及重新設計橋墩位置,才重新發出環境許可證。同時,環保署應正式控告工程承建商及顧問公司違反環評條例,嚴懲違法行為。
承建商於2014年5月13日下午將所掘取的海沙放回原地
環保觸覺多到環保署請願,要求環保署嚴厲執法,並公開交代處理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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