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基督教,被死亡殉教吸引,他們的信念,要求甚至允許他們採取死亡殉教的方式。
自殺, 是或許他的悔悟或至少他的罪狀的認識的標誌。
最著名的讚成自殺小組是Donatists, 相信由自殺他們能獲得殉教和去天堂。他們跳躍了峭壁, 燒了自己在大房子, 和停止在沙漠隱修採取的求生意志(卻繼續他們的苦行), 或是對殉教提供支持或心理上的勸導,使他們甘於死亡。Donatist 受難者團體,那鼓勵他們自殺,創造自殺可以得到更美好的來生的殺派的。他們最終被宣稱為異端。
當基督教成為了統治帝國的意識形態,自殺的意義也開始被改變,逐漸的。在第六個世紀, 自殺成為了一宗教和世俗罪行。在533年, 自殺者被當作是罪行受指責,否認了基督徒為罪的原故"埋葬自己", 要求停止此類行動。 在562年, 所有自殺者都被懲罰了。在693年, 嘗試自殺或思想上想自殺甚而成為了一種教會法規上,傳教士的嚴重罪行,能被以絕罰的方式懲罰, 以民用法的「嚴禁自殺」也隨之而來。
在第五個世紀, 奧古斯丁 。寫了上帝之城, 它作為基督教的第一本系統地譴責自殺的文獻。他在聖經的辯解上,為「譴責自殺」作為上帝的命令,作出了新穎的解釋 : "thou shalt not kill 你不可以殺害自身","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並且,他剩餘的原因,演繹及承傳了新柏拉圖的哲學"你生於上帝,人的生命是上帝的禮物,人不可隨意違抗上帝預定的意志。 雖然這也許是站在人道主義上反對, 一些基督徒被迫結束自殺,以 貶低他們的身體(他們所相信的靈知觀點),之後在16世紀,自殺者會被教會犯定,他們葬在行人道的交叉路口,而且一個鐵砧(Anvil)穿過他們的屍體), 之後就誹謗及迫害他們的家庭。
奧古斯丁認為,自殺一般是錯誤的, 基督徒需要保持生命,,選擇自殺的人們,應嚴厲地被負上重厄。致使是基督教愛的上帝,也不能原諒這樣行動。使許多早期基督徒相信人生(肉身)是神聖的,因為生命是作為上帝預定及力量,使每一個救贖的努力(在神的預家下,人自當努力),預定得救及在上帝的計劃內成聖才成為可能。
References
1.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suicide/#ChrPro Michael Cholbi 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article on Suicide, section 2.2 The 2.Christian Prohibition
3."Pips Project – THE STIGMA OF SUICIDE A History".
"Ophelia's Bu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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