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星期日

香港獨立媒體: 為誰冒險為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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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誰冒險為誰亡?
Oct 20th 2013, 14:21, by 論盡媒體

作者/小花時間/
2013年10月18日9:09

《出版法》由1990年8月頒佈至今,已接近23年,原文本中訂定要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因業界擔心官方色彩甚濃,因此多年來一直未達成共識。在2010年特區政府重新啟動《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時,在一片業界和公眾的爭議聲中,當局最終決定在更新的諮詢文本中,刪去設立「出版委員會」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官方規定,改為由業界自行商討,此舉被視為業界反對官方以組織層面拑制新聞自由的一個里程。

三年貶眼過去,新聞局再重提《出版法》修訂,今次甚至打正旗號「只刪不增」,以為可以對傳媒工作者大派「定心丸」。可是看真一點,才發現只刪不增是真的,問題是刪除了的更多是原文本中對傳媒工作者的保障,包括刪去「初犯」和「以罰金代替入獄」的條款;但同時,卻保留刑罰在現存《刑法典》的基礎上加重三分一刑期的條例;另一方面,部分條文雖沒有增加、沒有減少,卻原來已默默地「更改了包裝和樣式」,當局解釋是與時並進的行文修飾,我們且不爭論這個。

文本中另一個重點爭論的「戰場」,就是對於澳門開埠以來都含糊不清的「機密」定義,澳門既沒有釐定機密文件的《保密法》,也沒有像鄰近地區乃至西方國家的《公開資料守則》或《資訊自由法》,一般傳媒向政府機關查詢一些應該視為公開的資料時,已遇到重重障礙,更何況,「機密」一詞在文本中一直沒有清晰介定。不過,一旦媒體或記者涉嫌取得甚至報道相關的「疑似機密」或「疑似國家機密」,卻分分鐘同時觸犯了《國安法》仍懵然不知,這動輒可以坐監十年八載,不是開玩笑的事!

其中一個最惡劣但也很可能發生的局面就是,根據現行《出版法》修訂文本的條例,如果一個資歷不深的記者,無意中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國家機密」而且作出了報道,他可能已觸犯《國安法》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公開國家機密」兩項罪名,相關刑罰是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再套用在《出版法》,即會在現有的最高八年加八年的徒刑上再增加三分一刑期,即總共二十六年以上徒刑,且因為沒有「初犯」和「以罰金代替」的豁免法則,這位新進記者,有可能大好前途就要斷送在監獄當中了。

雖然新聞局一再重申,《出版法》針對的是所有人,不是只針對記者,但其實眼看新聞局舉辦的五場公開諮詢中,四場都是面向傳媒業界,已可見到底《出版法》有沒有針對性。如果說駕駛法例,不是針對職業司機,因為所有人都可能會開車,那就真的在侮辱使用率最高、干犯風險最高的職業司機了。

當局一再強調要更好保護新聞從業員,但前線記者對於那份「保護」卻「受寵太驚」。情況猶如爸爸一方面說要更好保護孩子,卻先沒有清楚告訴孩子,房間哪些是電插頭,哪裡不是,其次又沒有提供給孩子一個膠手套,以防一旦誤觸電插時可以避免受傷,卻,當孩子真的觸電受了傷之後,爸爸更要仗打孩子多一點…… 這樣的父母,這樣的保護,似乎我們未能理解,也恐怕「無福消受」。

不過話說到底,最心痛的還是公眾對《出版法》修訂的不聞不問、冷眼旁觀,甚至「落井下石」。不少市民,甚至包括曾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經常將傳媒和「狗仔隊」一概而論,將記者視定洪水猛獸,認為記者動不動就會偷拍、翻人垃圾箱以及誣蔑陷害忠良的一群,因此即使當《出版法》對媒體組織乃至記者個人進一步收緊言論和新聞自由時,有不少人會表示讚好,恨不得傳媒個個規行矩步就能天下太平。現實是大家可能看得太多八卦雜誌,或忘記了真正的傳媒到底在為誰冒險為誰亡?如果不是為了公眾利益?如果不是為了揭示更多社會不公?如果不是為了捍衛公眾知情權?這個社會再也不用有記者。

還記得年前轟動一時的「十墓地」事件嗎?要不是有人冒著洩露「機密」的危險披露內部文件,公眾又如何得知當局墓地批給牽涉如斯大的利益漏洞?假設《出版法》今日削弱記者保障的條款,卻保留加重的罰則,又容許不清晰地限制記者接觸資訊的來源時,很快,小城就「天下太平」了,因為,再沒有條件,再沒有空間,再沒有信心,可以讓記者繼續為公眾的知情權戰鬥下去。

(獨立媒體網根據與論盡媒體之內容交換協議轉載此文,原文載於論盡媒體:為誰冒險為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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