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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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意見書
Jan 23rd 2014, 15:05, by AIHK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意見書
2014年1月24日

一、引言
1. 禁毒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9月推出《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賦權警方在有理由懷疑市民濫藥時,可強制該人驗毒,以達至及早辨識濫藥者和及時輔導治療的目標。若重犯則會檢控。

2.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強烈反對推行驗毒助康復計劃 (下稱社區驗毒計劃),認為諮詢文件建議推行計劃理據薄弱,國際社會迄今亦無成效實證。此外警方得以啟動強制驗毒權力的門檻甚低,定義含混,一方面不符相稱性原則,亦不符法律清晰明確的規定,容易出現警方濫權的情況,以致嚴重侵犯個人私隱及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身體的憲制權利。就此,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社區驗毒計劃並不可行,亦無必要。

3. 意見書結構如下:一、引言;二、私隱權屬憲制權利;三、法律政策重大改變;四、不符相稱性測試;五、關注資料庫;六、總結。

二、私隱權屬憲制權利
4. 在香港,私隱權是憲制權利。《基本法》第28條訂明「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其中第17條訂明「(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6. 比照《公約》的本地法例《香港人權法案》[1] 第14條亦訂明「(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7. 若要立法搜查市民身體,包括提取體內樣本,即涉及干預憲制權利,必須符合「法律必須清晰明確」(legality)、「必要性」(necessity)以及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的規定,否則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加拿大R v Tessling案亦訂明保障私隱憲制權利,可作參考。 [2]

8. 終審法院在孔允明案指出限制基本權利時,採取對權利侵害最少測試(minimal impairment test),除非限制基本權利不超於必要而達至合法目的(no further than necessary),否則將視為不合乎比例。 [3]

9. 此外,即使行政機關有必要強制提取市民體內樣本,亦應有獨立司法機構明確監察,以免濫權。[4] 而若無法律批准,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搜查身體,可構成毆打。 [5]

三、法律政策重大改變
10. 在現行法律下,只有在法庭授權、當事人及其監護人(適用於18歲以下人士)同意,警方才可獲取尿液樣本驗毒。毒駕除外,然而,毒駕只限特定人士,譬如司機,因為道路駕駛牽涉無可挽回的災害,危及公共安全及生命。毒駕與社區強制驗毒性質不同,難以類比。[6] (見段20)

11. 據《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第59A條訂明,警方在調查已發生或相信已發生的罪行時,只可在「(1)(a) 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取得該樣本;(b)已獲適當的同意;並且(c)裁判官根據第59B條核准收取該樣本」,才可收取該人體內樣本化驗。而且,授權人員只可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擬收取的體內樣本所屬的人已犯某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樣本有助於確定該人是否已犯上述罪行」作出授權。至於「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則是「根據或憑藉任何法律被判處的最長監禁刑期是不少於7年的罪行」或是「附表2所指明的其他罪行」。 [7]

12. 《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第54AA條亦訂明,在調查已發生或相信已發生的罪行時,只可在「1(a) 一名職級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職級在監督或以上的海關人員授權收取該樣本; (b) 已獲適當的同意;並且(c) 裁判官根據第(7)款核准」 的情況下收取尿液樣本。授權收取尿液樣本適用於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已犯或相信有助確定該人是否犯「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是「關乎危險藥物的罪行,而犯該罪行的人根據或憑藉任何法律可被判處的最長監禁刑期是不少於7年」。

13. 由此可見,啟動收取尿液樣本驗毒,需要法庭批准、當事人及其監護人同意,警方授權亦只限於「嚴重的可逮捕罪行」,門檻要求遠高於社區驗毒,較為保障市民私隱。

14. 然而,在社區驗毒計劃下,警方在「有理由懷疑」的情況下就可強制任何市民驗毒,毋須法庭批准。此如同將法庭權力交予警方,屬法律政策重大改變。政府必須提供充分理據解釋如此重大改變,包括交代現時機制成效、為何不加強現時機制,反而大幅賦權警方,強制全民驗毒。

四、不符相稱性測試
15. 凡是限制權利,須符相稱性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包括有否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手段與目的有否理性聯繫(rational connected)以及措施為了達至合法目的所必須而不過份,並須選擇對人權侵害最小的方案。

合法目的
16. 就有否合法目的而言,及早識別和打擊濫藥,本屬合法目的。然而,只有針對愈嚴重的罪行,才愈能接受較強烈措施。可是,純粹濫藥並非可判監刑罰。譬如《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提到管有或吸食危險藥物時,可判罰款、感化或治療,只有在「(1A) (a) 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定罪,並因該其他罪行而被處監禁9個月以上;或(b) 在被定罪時,正服為期9個月以上的監禁刑期」的情況,才判處監禁。由此可見,純粹濫藥並非可判監的嚴重罪行,難以據此賦予警方更大的搜查權。

17. 再者,即使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亦訂明強制獲得的消息不可用作檢控。濫藥罪行嚴重性難及反恐,更不足以作為放棄司法公義及損害人權保障的理據。[8] 同樣,截取通訊的資料一般不可用作檢控。 [9]

手段與目的有否理性聯繫
18.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亦質疑計劃的手段與目的有否理性聯繫,即計劃能否有效成功驗出毒品,而驗出濫藥是否能導致成功戒毒,是否真的「助康復」。

19. 政府在諮詢文件所引海外經驗欠缺詳情,譬如各國強制驗毒推行的背景、細節、成效及侵權爭議等,未能藉此證明香港推行社區驗毒計劃政策有效。

20. 外國鮮有推行全民強制驗毒,只有新加坡及瑞典等國家推行。此外,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009年就《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的意見書引述案例,若基於合理懷疑強制驗毒,亦只是有限對象,有特定針對性,而不如社區驗毒般廣泛,而且強制驗毒結果並不會最終用作刑事檢控。[10] 譬如驗毒針對司機,因為道路駕駛牽涉無可挽回的災害,危及公共安全及生命,且駕車需領取牌照,[11] 但毒駕與社區強制驗毒性質不同,不能類比。 [12]

21. 更甚,雖然瑞典對濫藥採取零容忍政策,但推行強制驗毒後,與濫藥有關死亡率高、檢控數字高及濫藥數字上升, [13] 協助濫藥者及減低濫藥成效成疑,亦無明確證據顯示加重濫藥刑罰可阻嚇濫藥者停止濫藥。[14]

22. 雖然瑞典濫藥人數低於歐洲平均數字,但與並無推行社區驗毒的國家如葡萄牙相約,未能反映強制驗毒可直接減輕濫藥情況。 [15]

23. 聯合國報告亦指,社會不公及剝削與犯罪活動如販毒並進。 [16] 瑞典濫藥數字低於歐洲平均數字,或與其社會較平等有關。 [17]

24. 此外,希臘於禁毒政策的支出只是瑞典的十五分之一,卻有全歐洲最低濫藥率,亦反映投放大量資源於管制藥物與減低濫藥率無直接關係。[18]

25. 現時濫藥愈趨隱蔽。[19] 最近不同香港社會服務機構調查均發現,濫藥及戒毒人士擔心推行強制驗毒會令濫藥者更加隱蔽,更難獲得支援,適得其反。 [20]

措施為了達至合法目的,須選擇對人權侵害最小的方案,符合必須、不過分原則
26. 驗毒乃嚴重侵犯身體私隱,涉侵權者有舉證責任證明措施有效,[21] 然而,諮詢文件未能顯示計劃有效,因此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並無必要推行社區驗毒計劃。首先,諮詢文件亦無跨地區比較研究,未能比較各地濫藥率與相應措施成效。其次,雖然警方截查發現濫藥者的毒齡(2.6年)較非政府組織呈報的毒齡短(5.2年),[22] 但此並不等同賦權警方強制驗毒有效,毒齡差異原因繁多,譬如長期濫藥者難忍身體損害而向非政府組織求助、社工保密制等。第三,諮詢文件已指出近年香港濫藥人數下降,被呈報的吸毒人數減少23%,21歲以下吸毒人數更減少54%,[23] 可見濫藥情況正在改善,並無必要推行更為侵犯人權的社區強制驗毒計劃。

27. 雖然諮詢文件強調警方啟動強制驗毒需要高門檻,[24]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實際上門檻甚低,侵犯私隱及不受無理搜查身體的憲制權利。

28. 諮詢文件亦提到,警方有「強烈環境證據」[25] ,「有理由懷疑當事人附近發現懷疑為毒品的東西;以及該人的身體情況、行為及/隨身物品在在顯示他可能剛吸毒」[26] ,就可要求該人強制驗毒。

29. 諮詢文件所提門檻條件定義含混,未能符合法律須清晰明確的原則。[27] 譬如警方有「強烈環境證據」,[28] 「有理由懷疑當事人附近發現懷疑為毒品的東西;以及該人的身體情況、行為及/隨身物品在在顯示他可能剛吸毒」 [29],就可要求該人強制驗毒,又諮詢文件舉例如「目光呆滯」、「說話含糊不清」、「動作不協調」、「表現閃縮」及「毗鄰找到一張懷疑有毒品痕跡的紙幣」等。[30] 然而,「附近」及「毗鄰」定義廣泛,欠客觀標準;「目光呆滯」、「說話含糊不清」、「滿臉通紅」、「動作不協調」及「表現閃縮」等,導致上述徵兆可能因素極多,譬如因病吃藥或通宵工作而目光呆滯、性格內向而表現閃縮、酒後、中風或因病而說話含糊,定義廣泛,對象甚廣。更甚的是,弱勢社群將會首當其衝,譬如精神病患者、青少年及少數族裔人士,最容易成為濫權侵害人。

30. 以截查身分證為例,現時,警方可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有權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閱,亦可根據《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有權於街道截停搜查及查核行動可疑的市民的身分證。然而,該措施或侵犯私隱權。雖然香港罪案率低於紐約及倫敦,但香港警方截查身分證平均次數為紐倫4倍。[31] 香港警方截查身分證平均每年217萬次,但據此偵破罪行僅佔1%(22,500),[32] 政策成效及必要性備受質疑。此外,有報道指少數族裔人士經常受到警方截查,質疑警方做法帶有種族偏見(racial profiling)。 [33]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擔心,社區驗毒計劃相當可能出現類似濫權情況,除助長社會標籤和定型效應,損害少數族裔社群的權利外,並無助他們融入社會,更甚者或造成族群衝突和社會撕裂。

31. 諮詢文件提到,執行強制驗毒的警員是「受過恰當訓練」,「獲某職級以上人員授權」[34] 。但「獲某職級以上人員授權」即任何警員皆可,「受過恰當訓練」語焉不詳,而當醫學會表示「醫生也難以分辨濫藥與服食其他藥物表徵」, [35]諮詢文件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倍難察覺」「日益困難」,更令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擔心警員難以分辨。

32. 由此可見,警方啟動強制驗毒門檻甚低,且定義含混不清,不符「法律必須清晰明確」的規定,措施過份並嚴重侵害人權,並容易出現警方濫權。一旦警方濫權,現時監警會並無獨立調查權、定案權及懲處權,欠缺制衡警權機制,無法有效保障侵權人士。

五、資料庫
33.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設立資料庫,收集和保存未定罪人士的驗毒測試紀錄,而且資料庫詳情語焉不詳,並無儲存年期、傳取限制及銷毀程序等詳情,擔心會無理侵犯私隱。 [36]

六、總結
34.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社區驗毒計劃並無必要,措施過份,不符相稱性測試,嚴重侵犯人權,因此強烈反對社區驗毒計劃。

35. 禁毒政策應有整體策略,成效應有客觀評估,政策制訂應有客觀證據支持。[37] 外國亦有不同策略,如瑞典零容忍、英葡非刑事化、希臘只用瑞典十五分之一支出就有低濫藥率等。政府決定採用何種策略,需有全面分析、實證支持及公民討論。

36. 禁毒政策應促進邊緣社群融合社會,而不是採取措施加以懲罰。 [38]尤其濫藥者同時也是受害者,濫藥背後反映社會、教育或家庭等問題。然而,社區驗毒計劃並無對症下藥,打擊源頭,反而只是嚴厲懲罰濫藥者,並將他們污名化,推向社會邊緣。

37. 至於家長希望協助濫藥子女,其實現行機制已可協助家長。譬如家長可找社工,再到少年法庭,由法官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香港法例第213章)第34條的權力下令驗毒。如此既可保護青少年,亦不如社區驗毒計劃般最終可留有案底。

註釋:
[1]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2部分。
[2] Michael Jackson. "Chapter 21: Right to Privacy, Unlawful Search and Surveillance".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Edited by Johannes Chan SC (Hon) & C.L. Lim. Hong Kong : 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Limited trading as Sweet & Maxwell.2011. Para 21.083.
[3] Kong Yun Ming and The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FACV 2/2013.17 December 2013. Para 40. 就免自入罪權而言,歐洲案例有兩類看法,尚未有定論。According to Funke v France, "the right not to incriminate oneself, in particular, presupposes that the prosecution in a criminal case seek to prove their case against the accused without resort to evidence obtained through methods of coercion or oppression in defiance of the will of the accused". Heaney and McGuinness v Ireland (2001)亦確認Funke案。見Tim Ward and Piers Gardner. "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In search of legal certainty".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Review. Issue 4. 2003. Page 389, 392.在香港,HKSAR v Hung Chan Wa [2006] 3 HKLRD 841, CFA; [2005] 3 HKLRD 291, CA 案提到《危險藥物條例》第47(2)條「任何人經證明或被推定管有危險藥物,則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須被推定為已知悉該藥物的性質」有違免自入罪權。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130.536] Vol 9: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pp 440.

[4] 同註[2]. Para 21.092.
[5] 同註[2]. Para 21.082.
[6]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s submission on the Proposed RESCUE Drug testing scheme.30 December 2013. Para 21 (7).
[7]《警隊條例》第3條。
[8]《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2(A)(10)條。
[9]《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香港法例第589章)第61(1)條「任何電訊截取成果不得於在任何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但用作證明有人已犯某有關罪行則除外。」第61(8)條「有關罪行(relevant offence) 指由披露任何電訊截取成果或披露關乎取得任何電訊截取成果的任何資料所構成的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是否有其他構成元素)」。
[10]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Position paper on the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Youth Drug abuse. Jan 2009. Para 5, 7-38.
[11]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Submission to the consultation paper on RESCUE Drug Testing Scheme.15 Jan 2014. Para 8e(ii).
[12] 同註[6]。Para 21 (7).
[13] 瑞典1993年開始推行強制驗毒。九年級(grade 9)濫藥人數由1990年的3.5%升至2000年的9%,20歲以下嚴重依賴藥物人士,由1992年284名上升至1998年797人,與毒品有關死亡數字由1990年143宗上升至2000年353宗。見Henrik Tham. "Swedish Drug Policy and the Vision of the Good Society". Vol 6, pp 57-73, 2005. Pp57. Tham (2003a). Drug policy and trends inproblematic drug use in Sweden. In: Tham H (ed). Researchers on Swedish Drug Policy. Stockholm: Stockholm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riminology. Lenke, Olsson (2003). The Drug policy relevance of drug related deaths. In: Tham H (ed). Researchers on Swedish Drug Policy. Stockholm: Stockholm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Criminology.〈瑞典實行社區驗毒二十年 成效不彰〉。2013/12/30。曾紀南〈誤學瑞典系列—東施效顰的社區驗毒〉。2014/1/6

[14] 此外,在強制驗毒後,瑞典警方獲增加資源,但主要用於打擊個人濫用藥物,而不是大型毒品罪案。"The criminalization of narcotic drug misuse- an evalu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measures". (English Summary) National Council for Crime Prevention, Sweden. Bra-report. 2000:21.
[15] 曾紀南〈誤學瑞典系列—東施效顰的社區驗毒〉。2014/1/6
[16] UNODC. Sweden's successful Drug Policy: 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2007.
[17] How attractive is the Swedish model? 15 May 2008. http://www.drugfoundation.org.nz/mythbusters/swedish-model
[18] 同註17
[19] 成報〈青少年吸毒愈趨隱蔽 寓所吸食毒齡倍增 嚴重傷身〉。2013/3/22
[20] 基督教服務處訪問104位吸毒和戒毒人士。逾七成人表示推行強制驗毒計劃,會更加隱蔽地吸毒。逾八成人認為計劃令他們更難得到支援。資料來源:now新聞〈團體憂驗毒計劃令隱蔽吸毒惡化〉2013/12/29。救世軍社會服務部調查訪問,發現有戒毒年輕人擔心強制驗毒會令濫藥者為免被截獲而更加隱蔽。資料來源:明報〈 戒毒青年憂強制驗毒反效果〉2014/1/13。
[21] Leung Kwok Hung v HKSAR. FACC 1/2005. 8 July 2005.
[22] 諮詢文件。段2.22。
[23] 諮詢文件。段2.3-2.5。
[24] 諮詢文件。段3.7。
[25] 諮詢文件。段3.2。
[26] 諮詢文件。段3.5。
[27] 同註[21]。
[28] 諮詢文件。段3.2。
[29] 諮詢文件。段3.5。
[30] 諮詢文件。段3.6。
[31]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police stop-and-search tactics questioned after 1.6m spot checks last year". 24 November 2013.
[32] 〈立法會三題:警方截停查問或搜查行動〉2013年10月30日。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10/30/P201310300365.htm
[33]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s ethnic minorities complain of racial profiling by police". 24 November 2013.有南亞裔人士表示,平均每日遭警員截查一次身分證。
[34] 諮詢文件。段3.4。
[35] 星島日報〈香港醫學會反對「強制驗毒」〉。2013/11/4。香港醫學會新聞稿〈香港醫學會反對推行「驗毒助康復計劃」 原因:強制驗毒是藥石亂投〉2013/11/3
[36]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s submission on the Proposed RESCUE Drug testing scheme.30 December 2013. Para 25 "Data Protection".
[37] Principle 1: "Drug Policies should be developed through a structured and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priorities and evidence". The International Drug Policy Consortium (IDPC) Drug Policy Guide. http://idpc.net/policy-principles
[38] 同註37。Principle 4: "Policy and activities should seek to promote the social inclusion of marginalized groups, and not focus on punitive measures towards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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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教協會理事會:鋪陳事實 回應失實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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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會理事會:鋪陳事實 回應失實批評
Jan 23rd 2014, 12:23, by 獨媒轉載

教協會將舉行理監事會選舉,參選人正展開宣傳工作,當中有個別參選人士,對教協理事會作出了多方面的批評。教協理事會強調,根據會章,「監事會於週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對本會之管理及事務之處辦」。我們有責任接受監事會以至個別會員公平、公正和合理的監察,也歡迎意見交流,並虛心接受指正和批評,只要批評是建基於理性和事實之上。我們堅信這是教協會得以更進步的一大動力。

近日有個別監事會參選者,向公眾發出不少意見,雖然我們絕對無意干預任何人的選舉宣傳,但面對坊間對教協會理事會的批評,並不符合事實的言論,理事會有責任澄清,以正視聽。以下是本會就會務、教育、社會及政制幾個主要方面,重點回應。不過,教協會重申,以下展示的工作,只是鋪陳事實,回應批評,並非表示我們的工作沒有改進的空間,教協理事絕對歡迎同工合理的批評和具建設性的意見,使我們可以不斷進步,服務會員同工,捍衛教師權益。

A. 教協會理事會的組織

(一)理事會的透明度

批評:「教協理事會透明度低」

事實是:

1. 監事列席:本會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逢周一召開常務會議,在制度上每次會議均有監事列席。

2. 全程開放:事實上,本屆監事列席上述會議非常踴躍。在2013年內,理事會一共召開48次會議,除輪流列席的監事外,另有一位監事主動列席36次之多,一位監事也列席11次。理事會會議的全過程(除人事資料外)均向所有監事開放,完全在監事的監察之中。

3. 資訊公開:理事會的大小立場、決定,均通過《教協報》及「每月電郵」頻密地向會員發布。理事會的工作,也受到會員代表大會的制約和監察。

欠缺透明及拒絕被監察之說,欠事實根據。

(二)理事會與政黨的關係

批評:「不想教協淪為政黨B隊」

事實是:

1. 教協會內的理事,都是獨立思考的人,觀點各自不同,不少人曾經或現正兼任其他團體的負責人或積極參與者,包括民主黨、職工盟、支聯會、保釣行動委員會、通識教育教師聯會、香港人權監察,保自聯等等。只要堅持民主,關心教育,理事會歡迎所有志同道合的朋友。

2. 不少理事都對自己的信念非常堅持,理事會內部經常激辯,各種觀點公平競爭。我們從來沒有壓抑個別理事發言的機會。

3. 理事會民主辦會,每事皆公議公決,少數服從多數,不受任何政黨左右。

4. 教協與民主理念相同的政黨密切合作是正常不過的事。在立法會的層面上,現任教協會代表葉建源是獨立議員,與各泛民黨派及獨立議員均衷誠合作。

教協會獨立自主,與各泛民政黨及團體平等合作。

B. 社會事件和政制

(一)林慧思老師事件

批評:「在教師林慧思因講粗口遭政治組織攻擊及被教育局調查的事件上亦態度曖昧」

事實是:

1. 全面回應:林慧思老師事件片段於7月25日開始在網絡流傳,及後傳媒才廣泛報導,教協會7月底發出聲明,同時去函林老師任職的學校慰問教職員,也致函政務司司長,要求警方公平執法。及至8月中梁振英要求教育局就事件提交報告,理事會翌日即召開記者會,批評梁振英製造白色恐怖。

2. 立場明確:本會反對有團體對林老師政治打壓,發出聲明立場清晰:(a) 堅守專業原則:作為教育團體,我們認為教師應關心社會,為了公義,積極表達意見,但同時應該注意言行,不宜使用粗言,以貫徹言教身教。(b) 堅持正常程序:作為教師工會,我們認為必須維護事件獲得公平、公正的處理。因此,在學校正在處理事件期間,我們抵制和抗議一切試圖干擾學校正常處理的所有外在壓力。

本會立場明確、理性、持平,立足教師身分,絕不曖昩。

(二)2010年政改方案

批評:「教協曾在未召開會員大會下,定下2010年政改投票意向,是『騎劫』教育工作者意向」

事實是:

本會長期關注香港政制的發展,會長馮偉華是「終極普選聯盟」的召集人,積極組織和參與「爭取普選大遊行」。2010年6月初,建制派不斷傳出會否決普選聯方案,至6月中才峰迴路轉,政府在最後一刻才回應社會訴求,推出改良方案。理事會在極緊逼的時間裡,只能由理事會經詳盡討論,並參考中大民意調查結果(註一),決定支持「改良方案」(理事會投票時,張文光沒有開會,也沒有參與討論和投票),並責成教協代表張文光在立法會投票支持,希望能突破僵局,讓政制發展向前踏出一步。事後,本會為聆聽會員的意見,進行了一連串的工作:

1. 2011年教協會員代表大會上,出席會員代表曾就會務報告中的政改部分作出質詢和討論,最終會務報告在122票贊成、1票反對及1票棄權下獲得通過,理事會立場獲得確認。

2. 委託中大亞太研究所於2011年5月至7月進行期間會員意見調查,調查結果:89%贊成對話談判路線,77.8%贊成一次過立法,落實普選,廢除功能組別,64.8%支持改良方案。會員意向清晰。(註二)批評沒有展示全部事實,只是教協立場與個別批評者立場不同而已。

【註一】2010年6月15日,中大亞太研究所政制改革研究小組公布調查結果,顯示溫和泛民主派提出的「區議會方案」,即新增的五個功能組別議席由區議員提名、全港選民投票的建議,獲得五成八市民支持。

【註二】調查結果的有效百分比(即撇除無意見及拒答部分):93%贊成對話談判路線,86.3%贊成一次過立法,落實普選,廢除功能組別,76%支持改良方案。會員意向更加清晰。

C. 教育政策

(一)爭取方式

批評:「(與教育局談判時,)教育局解釋後你(教協理事會)就說:『好啦!我們明白你們(教育局)的苦處,政府資源有限,我們退讓吧!』然後出來就向會員說:『我們爭取不到,大家以大局為重,體諒體諒吧。』」

事實是:

每次教協會與教育局談判,都邀請相關理事出席,從來沒有人說過「我們退讓吧」這樣的說話或態度,會後也在理事會如實匯報,並在教協報向會員交代。請批評者提出實證。

這位批評者的上述言論,完全不符事實,純屬虛構,嚴重醜化本屆理事會,我們認為這種言論不負責任。

(二)幼兒教育

批評:「教協爭取改善幼稚園教師的教學條件和待遇多年,但同工感受不到教協長期標榜的團結力量。」

事實是:

教協會從來實事求是,全力組織和凝聚教師力量,爭取改善幼教資助和幼師待遇逾20年,組織過多次幼教大型請願集會。近年為了顯示幼教界的團結,因此以幼教團體的聯盟形式發起大型行動。以馮偉華為會長的兩屆理事會任期內,4年間的幼教行動,業界都全力支持,以下列出部分例子。事實上,沒有幼教同工的團結,不可能有以下成績:

1. 請願人數可觀:4年間發動過3次大型幼教請願,逾9,000人次的幼師、家長和幼兒出席;最近一次,是1月19日請願行動,發動時間僅幾星期,出席人數也近3,000。

2. 踴躍支持聯署:去年,29個團體組成大聯盟合力發動《爭取十五年免費教育聯署聲明》,提出包括幼師薪酬等八大訴求。聯署幼師共8,444人,即每10名幼師便有8人支持,連同幼稚園家長聯署人數更逾5萬人之多。

3. 成功爭取納入政綱:過去,政府一直不承認幼兒教育是必需,07年學券更取消幼師薪級表。教協無論議會內外,與同工一起堅持和不斷發聲,終令15年免費教育成為社會一大共識。2002年特首選舉,各候選人都將15年免費教育納入政綱,也迫令梁振英表示考慮重訂幼師薪級表。

幼教同工多年來的團結抗爭,何須標榜!有目共睹。

(三)國民教育

批評:「國民教育科爭議上,教協未有帶領老師,發揮團結力量」

事實是:

在2011-2012年國民教育事件上,教協會團結教師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

1. 醖釀與喚醒:早於2011年5月教育局公布「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諮詢文件時,本會即公開表示反對,但當時教育界也未有廣泛關注。為喚起教師的關注和了解事件的嚴重性,本會於6月和7月共舉辦兩次教師論壇,召開記者會,進行教師民意調查及簽名運動等,作為醖釀行動的起點。

2. 組織集體抗爭:2012年《中國模式-國情專題教育手冊》出版,本會理事發現後在網上大力轉發及批評,引起各界對政府強推國民教育強烈不滿。本會參與組成「民間反對國民教育科大聯盟」,隨後每次的抗爭行動、討論和決策,教協理事都是核心成員,深入參與。本會除了發動也配合大型集體行動,向會員全力呼籲,包括七萬會員電郵,也組織教師進行個多星期的街頭簽名運動,及呼籲教師簽署「良心約章」,表態拒絕成為政治灌輸工具。

3. 教育及監察:展開更多元和深層次的工作,發放電子郵報,讓教師獲取更多資訊及更深入反思;製作紅色教材展板巡迴展出;製作公民教育教材。事實上,我們仍持續進行監察,包括向申訴專員投訴教育局違規撥款予「國民教育中心」,逼令教育局終止資助。這些都是帶動教師參與,和未來持續抗衡洗腦教育的重要工作。

在國民教育事件上,教協會極積團結教師,與各界聯手,抗衡洗腦式國民教育。

(四)專上教育

批評:「至於大學學額嚴重不足等問題,現屆理事會亦充耳不聞」

事實是:

教協關注大學資源問題始於1994年政府削資。而馮偉華理事會在任4年間,有關議題的討論和爭取從未間斷:

1. 會員代表大會:2011至2013會員代表大會的討論事項,理事會都提出增加大學資助學額,並獲會員通過,成為來年關注的項目,而每年總秘書也在報告中交代上年的相關爭取工作。

2. 約見政府官員:就自資專上教育市場化,約見局方官員會面,要求政府盡快設立機構整合和監察自資專上教育課程,及增加資助課程學額。

3. 公開集體行動:教協作為關注副學位大聯盟發起團體之一,近年就反對削減副學位資助等問題上,聯同學生請願、舉辦論壇及多次召開記者會,2011年更發起「關顧新高中出路爭取增加大專學額」聯署行動,要求增加資助學位及副學位銜接學額等。

4. 立法議會爭取:教協立法會議員去年曾作議案修訂,要求增加資助副學位學額,獲立法會通過。

教協非但沒有漠視大學資助不足的問題,相反,一直團結會員與學生積極爭取。

(五)總結

當前,教協正進行理監事選舉,我們希望所有參選者都能根據事實作君子之爭,而不是背離事實作不合理的攻擊,誤導人心,破壞教協的團結,傷害教協與教師的關係。因此,理事會不能不鋪陳事實,回應個別監事候選人的失實批評,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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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公民黨中聯辦示威 要求釋放許志永楊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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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中聯辦示威 要求釋放許志永楊匡
Jan 23rd 2014, 13:10, by 小齊

(獨媒特約報導)內地維權人士、新公民運動發起人許志永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昨日在北京開審。今天(1月23日)下午,公民黨從西區警署遊行至中聯辦示威,要求內地政府盡快釋放和停止打壓民運人士,抗議中國政府起訴許志永、拘留香港社運人士楊匡、及誘捕香港出版商人姚文田。是次遊行沿途警力明顯加強,有逾30名警員監察寥寥數人的遊行。

維權人士爭取基本權利

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帶領數名公民黨成員,手持印有劉曉波夫婦相片的橫額,前往中聯辦示威。在西區警署起步前,郭家麒表示,新公民運動發起人許志永,只是要求子女能在北京受教育,並曾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去年7月卻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今年1月許志永被送上法院,案件昨日在北京開審。大批本港和境外傳媒到場採訪,約100位支持者到場聲援許志永,但遭當局暴力對待。

公民黨成員發言亦表示很多人士只是爭取基本權利,卻被拘捕;香港人同樣重視那些權利,公眾的想法和內地的做法有落差。

照片 3

揮春送祝福

公民黨沿路高叫口號「立刻釋放維權人士,釋放許志永、劉曉波、楊匡、李旺玲、譚作人,平反六四,打壓無理」。到達中聯辦後,郭家麒指農曆新年將至,但內地維權人士依然未被釋放。公民黨將星期日在銅鑼灣收集的市民手寫揮春,張貼在中聯辦外,為被囚人士送上祝福。

數名示威人士 出動30警員監察

是次示威路線較短,只有公民黨數名成員參與,然而警方在遊行路線西區警署至中聯辦,明顯加強警力,出動軍裝及便衣警員沿途監察,中聯辦外亦有鐵馬和有近30名警員駐守,人數為遊行人士數倍。

編輯: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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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文明與野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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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與野蠻(二)
Jan 23rd 2014, 12:55, by 曾憲冠

說文明是包裝了的野蠻,絲毫沒有否定文明的意思,野蠻經過包裝,到底有所進步,只是文明人毋須沾沾自喜,因為大家包藏著的終究是野蠻,尤其野蠻不會因被文明包藏著而稍退,不過是一時處於休眠狀態,一旦蘇醒也許仍要肆虐一番。前幾年的金融海嘯席捲全球,大概可以看作一次野蠻的蘇醒、文明的失敗,本來包裝得漂漂亮亮的毒資產,行銷全世界,世人正在甘之如飴,美國銀行家在享受他們的超卓財技所帶來的奢華生活,債權人坐收優厚利息,人類在美國文明的領導下已臻人間天國之境,大家在喝著可口可樂,高唱「完美的河蟹」(perfect harmony)之際,抑壓不住的「原慾」不料竟衝破文明的外殼,噴薄而出,大家可以不必再做昇華的夢了。我期望有人研究一下美國這個文明裏面所包藏著的「核心價值」。金融衍生工具也許太也高深莫測了,那麼可口可樂的秘方恐怕也該嘗試拆解吧,這種液體,全人類每日每天倒進肚子裏,甚至上癮,也曾經到致命,而大家不計較其為何物,竟甘之如飴。名作家李怡先生曾說,美國即使是搞霸權,也是善霸。言下之意,是否認為世界上有惡霸,而美國的霸權至少含有一點善意?還是要藉此抒發對於霸權的無可奈何?然而荀子說,「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則又不妨視為一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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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800公頃葬區落入「保育區」毀生態(「山邊殯葬政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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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公頃葬區落入「保育區」毀生態(「山邊殯葬政策」之二)
Jan 23rd 2014, 09:31, by 土地正義聯盟

在大埔鳳園後山的「具特別科學價值地點」,建了許多原居民墳墓,有三十多個是在「認可殯葬區」外,但當局一直沒有處理。

一) 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註釋限制在「自然保育區」內建墳墓

《城市規劃條例》於上世紀九○年代開始在新界落實,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保護鄉郊環境,規範發展,限制地主繼續破壞農地作露天貨倉。由於新界原居民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任何對發展的規範都是侵犯了業權或傳統﹞,當局在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時已有所調節,其中就包括對殯葬的規管。

一般市民要建設靈灰安置所、墓地、火葬場或殯儀設施,都要先經過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但為了尊重原居民的山邊土葬傳統,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對原居民建墳墓有局部的豁免。例如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圖(S/YL-KTS/11)的註釋第八點指出:

「(8)以下是圖則涵蓋範圍內的土地上經常准許的用途或發展,但(a)在個別地帶『註釋』第二欄所載的用途或發展;或(b)下文第(9)段有關『自然保育區』地帶的條文另有規定者則除外:……(g)已獲得政府給予許可的新界原居村民或本地漁民及其家人等的墳墓的建造、保養或修葺工程。」

即是說,除了「自然保育區」,原居民可以在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覆蓋範圍內建墳墓,不需要向城規會申請。那在「自然保育區」內可以做什麼呢?註釋第九點指出:

「(9)在劃作「自然保育區」地帶的土地上,(a)以下是經常准許的用途或發展:(i)植物苗圃、美化種植、休憩處、避雨處、小食亭、道路、水道、大溝渠、公用事業設施管道、電線杆、電燈柱、電話亭、神龕和墳墓的保養或修葺工程。」

綜合(8)和(9),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圖就很清楚,分區計劃大綱圖容許新界原居民在大部份地方繼續原有的殯葬活動,不用另外向城規會申請,但就主動限制了原居民在「自然保育區」內的建墓活動。

二) 4000公頃「認可殯葬區」內,有813公頃屬「自然保育區」

知道了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管意圖,我們來看新界原居民的「山邊殯葬政策」所劃出的「認可殯葬區」與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實行情況。政府在一九八三年劃定了五百多個、總面積約四千公頃的「認可殯葬區」予新界原居民。這些「認可殯葬區」有部份與一九九○年代開始制訂的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重疊。重疊的地方,部份是規劃作綠化地帶,另外有八百一十三公頃地方,就劃作「自然保育區」。


元朗區「認可殯葬區」(紅線框)與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自然保育區」(深綠色)及郊野公園(淺綠色)的合併圖,圖的右下方可見大面積的重疊情況。(莊立彬製圖)

按上面分區計劃大綱圖註釋的規範,可作以下的推論:兩者重疊的八百一十三公頃土地,不能建新墳墓,只能修葺舊墳墓,餘下的三千多公頃則不在此限,可以建新墳及修葺舊墳。但是,原來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實際情況是,原居民不單繼續在被納入「自然保育區」的「認可殯葬區」內建新墳墓,而且亦會在「認可殯葬區」以外的地方建墳墓,「出界」的墳墓有的落入「自然保育區內」,有的則落入「具特別科學價值地點」範圍內。這些看似違反了《城市規劃條例》及「山邊殯葬政策」的做法,多年來都沒有部門調查或制止。

由於「自然保育區」原來多是樹林密佈的山坡,建墳墓時往往會要先斬樹毀林,而且墳墓建成後,拜祭後留下的火種亦很容易導致山火,進一步破壞林木。

我們去信規劃署,質疑原居民在納入「自然保育區」的「認可殯葬區」內建墳是涉嫌違反了《城市規劃條例》,規劃署回覆指:「原居民的『認可殮葬區』早在法定圖制訂前已存在,屬於『現有用途』﹝Existing Use﹞。故在『認可殮葬區』內建造原居民的墳墓是經常准許的,並無違反『城市規劃條例』。而根據新界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註釋,說明在「自然保育區」地帶內,只准許墳墓保養或修葺工程,則適用於已存在的『認可殮葬區』以外的地方。」

規劃署沒有處理註釋(8)和(9)的問題,反而直接指整個四千公頃的「認可殯葬區」都是「現有用途」,所以可以繼續建墳墓。有規劃師質疑規劃署這樣解釋「現有用途」是否過於寬鬆,因為按常理,一個新墳墓不會被視為「現有用途」。八百公頃並非小面積,如果原居民建墓並不違規的話,那這八百公頃「自然保育區」可謂名存實亡,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出現;但如果建墓真的違反了《城市規劃條例》而要執法,掘起數以百計原居民墳墓,當局亦沒有這種能耐。


向原居民批出「殮葬許可證」的民政事務處對於原居民越界建墓一直愛理不理。媒體最近報導,有八鄉原居民多年來佔用位於「自然保育區」的私人土地建墳,要擁有土地的凌雲寺入稟法院追討。

同樣隻眼開隻眼閉的還是向原居民批出「殮葬許可證」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處在收到原居民的土葬申請後,會跟申請人在「認可殯葬區」內指定建墓位置。然後,墳墓實際上是否建在該約定位置,當局並無監管。我們到過元朗八鄉觀音山和大埔鳳園兩個墳區視察,分別發現數以十計位於「認可殯葬區」以外的墳墓,從八○年代、九○年代到二○一二年的新墳都有,墳上又刻有民政事務處的「殮葬許可證」編號,說明當局廿多年來都沒有處理越界建墓的問題。


位於林村郊野公園範圍內的雞公嶺,大部份與「認可殯葬區」重疊。春秋二祭期間經常發生山火,令樹木無法生長。

「認可殯葬區」除了與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自然保育區」重疊,亦有部份與郊野公園重疊。然而,負責管理郊野公園的漁護署,對在郊野公園內建墳墓的狀況亦缺乏監管。漁護署表示不知道郊野公園內的「認烈殯葬區」面積,同時將監管責任推給民政事務處。漁護署指出:「在郊野公園範圍內認可殯葬區進行殯葬的申請由民政事務處處理,本署並無相關申請的數字。然而,在2012年及2013年,本署接獲民政事務處通知已批准在郊野公園範圍內認可殯葬區進行殯葬的申請的個案分別為41宗及31宗。」

根據以上發現,我們認為當局應該:
一)馬上加強對原居民「山邊殯葬政策」的監管,防止越界建墓及非法賣墓等情況。
二)將「認可殯葬區」內「自然保護區」剔出葬區範圍,防止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被建墓活動破壞。
三)加強「山邊殯葬政策」的透明度,長遠檢討是否及如何整合市區和新界的殯葬政策,以照顧香港市民的整體需要。

調查員:莊立彬

相關文章:4000公頃葬地原居民獨佔(「山邊殯葬政策」之一)
申訴專員公署新聞稿

申訴專員歡迎各界人士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向公署提供相關意見或資料:
地 址 :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68-200 號
信 德 中 心 招 商 局 大 廈 30 樓
傳 真 : 2882 8149
電郵: complaints@ombudsman.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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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蒼藍鋼鐵戰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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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藍鋼鐵戰艦
Jan 23rd 2014, 07:17, by hevangel

「蒼藍鋼鐵戰艦」是上季動畫的黑馬,初看片頭時我以為這套是玩戰艦娘的萌番,抱著姑且一看的心態看看,想不到意外的好看。原作改篇自Ark Performance的漫畫,不過因為漫畫版連續進度關係,動畫版大刀闊斧改篇劇情,只保留原著的人物和神髓,把故事集中在描寫潛艇海戰,以及心智模型尋找存在意義的主題。至於更加宏大的海霧之謎暫時擱下,只好視之為理所當然的背景舞台。

這套動畫是日本動畫的技術大突破,全片採用3D動畫構成,然後在細節部份加工成為偽2D動畫,有別以往只限於3D機器配上2D人物的作法。畫面質素高兼且作畫穩定,沒有其他動畫因為省錢外判面相走樣的問題。至於交戰場面特效更是3D的強項,用傳統2D動畫製作如此精密華麗的鏡頭,恐怕要天文數字的製作費。老實說若果不是查看資料,我完全看不出人物不是手繪,相信這項偽2D動畫技術,在未來將會成為動畫的主流。

劇中的船艦採用二次大戰的造型,但武器上加入科幻元元素,有防護力場,侵蝕魚雷,超重力炮等。盡管能夠運用的武器款式新穎,海戰的核心仍然非常真實的傳統潛艇戰,講求靜音隱密性,鬥快預測對手的位置,發出置命的一擊。劇中多場海戰精彩緊張,主角膽大心細的潛艇戰略,全都非常軍事化真實系,如利用地型作分身攻擊,用爆音掩護時差攻擊。伊401面對火力強大的海霧艦隊,也能憑著戰略優勢以弱勝強,這是本劇吸引我的重點之一。最後一戰製作組更聰明地改變戰鬥模式,由海戰轉為兩人一對一的對打。浮在天空的死亡星已經超出海戰的認知,若果潛艇靠強攻武力突破,則違反之前鬥智鬥力的戰鬥模式,弄不好的話更會淪為亂開主角威能。現在改成潛艇只是作佯攻引開敵人炮火,借機把伊莉亞送入死亡星內部,單挑金剛與她對話拯求她的心靈。這一來最終戰和結局便合理得多了,而且改變戰鬥模式也為觀眾帶來驚喜。

戰艦娘的設定是最重要的賣點,其實劇中也有解釋為什麼心智模型是女性,只因為傳統上人類習慣用女性稱呼船隻。當然實情是賣萌的商業計算,兼讓男主角開設另類後宮,當提督組建蒼藍艦隊對抗海霧艦隊。今季的故事完全略過海霧的來龍去脈,重心放在心智模型的自我尋找上。女主角伊莉亞奉命追隨千早群像,成為海霧與人類接觸的橋樑。從最初單純當兵器的人工智能,漸漸進化出人類的感情。被擊沉後為拯救群像,捨身放棄潛艇的身體,用僅餘的納米物質變為逃生倉,對擊沉姐妹艦殺死她們的心智模型感到哀傷,冒險拯救萌生死意打算自毀的金剛,早已完全超出了電腦的理性計算。曾與接觸的心智模型,無一不被她感染,開始脫離海霧命令的束縛獨立行事。傲嬌的高雄愛上打敗她的群像,連同化身伊莉亞控的日向,是本劇的兩個歡樂孖寶。至於作為最終大佬的金剛,她與伊莉亞接觸沒有讓她成為同伴,但她也產生獨立自主的思考,生出對伊莉亞憎恨的感情。她的思想十分自我矛盾,一方面認為兵器不用獨立思考,另一方面不惜違反海霧命令,寧可攻擊毀滅海霧美國艦隊,也要親手擊沉伊莉亞。當她發現她唯一的朋友摩耶,並不是擁有自我的心智模型,只是派來監視自已的應聲人偶,她的感情和理智崩潰了,黑化吞食其他戰艦變身死亡星,唯伊莉亞最後打破她的心殼,讓她找回真正的自我。

第一季收視高口碑好,如無意外應該會開拍第二季。不過動畫版在故事上作了很多改動,不知道會如何銜接回漫畫版的故事。漫畫版目前只出了八卷,以連續漫畫計還未到中段故事。我嫌麻煩不喜歡逐期追看,看漫畫要一氣呵成才痛快,大慨我會等故事完結才開始看漫畫版。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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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聯盟爭取廿多年 立會終通過全面禁止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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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爭取廿多年 立會終通過全面禁止石棉
Jan 23rd 2014, 03:53, by 黃梓汶

(獨媒特約報導)禁止石棉聯盟昨日(1月22日)趁立法會展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二讀修訂草案,十多名成員身穿全身保護衣,高喊口號以及向準備進場的議員遞交請願信,要求通過全面落實禁止石棉的條例。立法會於下午正式通過條例,繼1996年禁止進口及出售青石棉及鐵石棉後,香港將於今年4月4日起全面禁止進口、轉運、供應和使用各類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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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是80年代常用的隔熱和防火建築物料,大多用於戰前建築物、舊式熱水管、火牛房等。聯盟指出吸入石棉塵後,會積聚在肺部,往往潛伏10至40年才發病,導致石棉肺,嚴重影響市民健康。近年,聯盟分別在上水燕崗村發現大面積的石棉瓦,及在藍田西區社區中心發現整座建築物的通花磚都含有石棉物料,對市民健康構成威脅。聯盟代表認為公眾對石棉的危害性一般認知不高,政府又沒有要求必需對含有石棉的建築物作出標示,引致公眾很有機會在不知情下,吸入有害的石棉物料。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於會上指出,局方將與肺塵埃沉病補償基金委員會合作,製作一本關於石棉物料的小冊子,以協助市民認識常見的含石棉物料。

聯盟代表表示爭取石棉立法已有25年,對政府終於立法表示十分支持。聯盟代表指出政府過往立法決心不足,輕視石棉對健康的嚴重性,建議環保署進行石棉建築物普查,集中檢查1986年前建成的舊建築物,公開含有石棉物料建築物的名單,供公眾識別,保障公眾健康。聯盟代表認為清楚的名單有助於公眾提高警覺,避免吸入石棉塵。公眾和工人現時未能辨別清拆的建築物是否含有石棉,容易在欠缺防護措施的情況吸入石棉塵,威脅工人健康。另外,法例雖然要求承辦商在懷疑有石棉時需通知環保署,聯盟代表指出承辦商為了節省成本,有多不會通知,使工人冒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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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清拆石棉的費用昂貴,聯盟希望政府可資助有需要市民清拆石棉。不少舊樓的業主未能支付費用而自行清拆,增加吸入石棉塵的危機。而且,在新界鄉郊地區石棉瓦被棄置的情況十分常見,難以找出擁有人,建議政府協助收集含有石棉的物料。局方宣佈4月開始,房協和市建局推出「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業主填妥申請表格後,可申請多項維修保養的貸款和津貼計劃。

編輯: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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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政黨提名」讓香港重回「可管治」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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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提名」讓香港重回「可管治」正軌
Jan 23rd 2014, 03:34, by 林立志

今天,教育工作者戚本盛先生撰寫〈教協為何爭取擴大政黨特權?〉一文,提及「部份政黨中人(甚至是像民主黨那樣的政黨)則想通過政黨提名來在政治特權上分一杯羮,甚至不惜犧牲廣大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我希望略為回應。

直到目前為止,政改討論核心討論仍然圍繞著「公名提名」是否「必不可少」,在「普選特首三軌方案」中是否「缺一不可」。作為民主黨核心成員,必須重申,民主黨曾多次反覆表達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立場,我們是要爭取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方案,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的精神為依據,即不含政治篩選,讓不同政見人士可以參選,方案並非為某黨某派而設,而不同政見的人士的政治光譜,是從最溫和以至最激進,只要得到市民一定程度的支持,便應該可以參選。若然政府推出假普選的爛方案,將激發社會矛盾,逼使民主黨和其他香港人公民抗命,佔領中環,這亦將會令特區不能管治,萬劫不復。

民主黨有份參與的真普聯提出的「三軌方案」,是任何人如欲參選,只要符合以下三項要求中任何一項,提名委員會須確認其為特首候選人,其中「政黨提名」則是於 2016 年立法會地區直接選舉中,獲得全港總有效票數 5%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可以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候選人,當中已包含公民授權的元素。若按2012年立法會選舉得票作參考,則有最少六個政黨符合,當中包括最激進的人民力量到最親共的民建聯,正如以本人早前在明報撰寫如以立法會選舉得票分配提委會席位,就算未足夠5%的政黨,也可聯合提出候選人。這也是其他兩個泛民主派政黨工黨和公民黨所同意的「三軌方案」。若根據上述的「政黨提名」方案,政治光譜上不同政見的政黨均可參與競逐,根本不可能訂明某政黨的參選權。然而,近來一再有人指出,只有民主黨自己可入閘就會妥協,實為毫無事實根據的誣蔑。民主黨絕不會妥協接受,更為義無反顧地反對篩選方案。

港人三十年來,一直爭取的,是一個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制度,讓市民選出自己屬意的特區首長,這是港人一代人的努力爭取基本的公民權利。然而,自回歸後,三任特首施政連番失誤,社會對立分歧日趨嚴重,讓更多港人擔心,是香港愈來愈走向「不可管治」(ungovernable)的局面。一切沿於政制「不配套」(disarticulated),行政立法不協調,議會內政府無法建立一個穩定聯盟,議會內黨派林立,行政機關要說服立法機關支持施政,難度極大,任何的政策決議都是「鋪鋪清」,令管治寸步難移。特首一當選已成「孤家寡人」,政府團隊「拉雜成軍」,根據新力量網絡2012年統計,回歸後整體成功立法率不足六成,推行政策不得民心,已嚴重影響施政推動。

藉著現時討論 2017 年普選特首方案,應把握機會扣連政黨政治的發展,重新建立政治秩序,令香港變回可管治。政黨政治下的政府施政,必須在立法會尋求支持,又或與當中主要黨派結為執政聯盟,並由支持他的黨派人士接受政治任命出任問責官員及其他主要職位。在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也是通過政黨政治推動政策,政黨在議會內也變得有權有責,每項政策也會細緻考慮及測試民意,確保行政機關提出的政策得到立法會支持,利於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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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為何外傭受虐不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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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外傭受虐不報案?
Jan 23rd 2014, 04:17, by 楊梓勤

圖:上周日二千人遊行撐受虐印傭Erwiana,遊行隊伍途經灣仔警察總部,高呼「Jusitce for Erwiana」。

(獨媒特約報導)印傭 Erwiana 被虐事件,揭發羅姓女戶主過去幾年最少虐待三個外傭,已經有中介公司已把這位僱主納入黑名單。此外,據外傭團體透露,其中一名外傭 Tina 更曾於2011年向警察報案,但事後卻沒有跟進調查,不了了之;而在 Erwiana 的情況,若不是傳媒大篇幅的報導,警方亦會以證據不足為由,把案件列為「雜項」。

假如警察三年前有立案… …

假如香港警察在2011年認真地跟進 Tina 的案件,羅姓戶主就不能再虐待另外兩位印傭 Susi 與 Erwiana 了。

獨媒就涉及外傭的案件向警方查詢多年來的報案人數、展開調查的案例,但警方只提供了立案與偵破的數字。2012年:強姦立案15宗,偵破14宗;非禮立案43宗,偵破30宗;傷人及嚴重毆打立案100宗,偵破72宗;非法禁錮立案1宗,偵破1宗。而2013年頭9個月:強姦立案4宗,偵破4宗;非禮立案25宗,偵破18宗;傷人及嚴重毆打立案73宗,偵破44宗。

Tina報案沒有被記錄在案,Susi 受虐11個月到 Erwiana 事件曝光才正式報案。為什麼當初警察沒有處理 Tina 的案?Susi 為什麼要苦忍11個月的虐待而不報案?被打到不似人形的Erwiana 為什麼不報警求助,要上了飛機才敢把自己的遭遇向同鄉說出被虐真相?香港這個被譽為全世界最安全的城市,對幾十萬在這城市的異鄉人來說,是否安全?為什麼連基本的保護都沒有?

為了解答上面的問題,我們訪問了曾陪同外傭去香港警察局報案的王慧儀及亞洲外傭協調機構(Asian Migrants Coordinating Body)的發言人 Eni Lestari。

報警無用

在2012年的時候曾於香港的亞太移民事工中心(The 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實習兩個月的王慧儀表示,她曾就中介公司老闆扣留外傭護照的事,陪同該女傭到警察局報案。儘管扣留護照的做法違反香港法例,但警察不單沒有要求中介公司發還該女傭護照,反而偏幫中介,要女傭先還錢。

目前身在台灣並於印尼勞工協會 (ATKI Taiwan) 當義工的王慧儀憶述在紅磡警察局的情況時仍深感不憤,在警察局裡,「中介公司的老闆竟然當著警察的面前把女傭拉到肩間,然後鎖上,把她關在裡面。我當時嚇壞了,可是旁邊的兩名警察卻見怪不怪,無動於衷。」王慧儀要即時在警察局大吵大鬧,警察才敲門叫中介老闆打開門。

是次報案,當然途勞,中介拒絕發還護照,最後外傭組組要透過印尼領事館向中介公司施壓,才解決問題。

警察局是絕路?

據主流媒體報導,Erwiana 被虐打致體無完膚仍不敢報案是因為僱主和中介公司都跟她說「報案沒用」,而在外傭社群的經驗裡,報案真的沒用。試想想,若你去警察局舉報別人侵犯自己,警察卻讓那位侵犯你的人在警察局硬把你拉到一間上了鎖的房間,你還會相信警察嗎?王慧儀的報案故事裡,可見香港警察完全無視外傭的人身安全,違反了作為警察的專業操守。

亞洲外傭協調機構發言人 Eni Lestari 更直指,因為外傭有語言阻礙,很多時候她們到警察局報案,反而會被僱主誣告,因為僱主為本地人,熟悉報案程序,亦能言善辯,能自圈其說,警察往往相信他們的口供。

此外,警方決定立案,一般會調查6至12個月,這段時間外傭不但不能工作,亦要支付在港的住宿和生活費。對絕大部份外傭來說,這些報案「成本」,會把自己及自己的家人,推到絕境。

奴隸制如何煉成?

很多人認為以「奴隸制」來形容香港外傭的處境有點誇張,認為她們可以選擇「東家唔打把西家」,受冤屈可以報警逃跑。但香港的執法者,明知扣留護照是非法行為,卻任由中介公司肆意妄為,女傭如何逃?當報案無用,結果又可能是反遭僱主誣告,又或承受四出借錢支付半年生活費以便讓警察立案調查,女傭那敢到警察局扣門?

編輯:阿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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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淺談葡超球隊點解透過轉會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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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葡超球隊點解透過轉會賺大錢
Jan 23rd 2014, 02:42, by 足球群英傳

尼曼查馬迪回歸車路士,幫賓菲加大賺一筆。

在今個轉會窗,賓菲加完成了一宗賺到笑的生意,他們將塞爾維亞中場尼曼查馬迪以2100萬鎊賣給車路士。在2011年,尼曼查馬迪正正是由車路士加盟賓菲加,作為藍戰士購買大衛雷斯交易中的一部分;當時外界估計尼曼查馬迪值300萬鎊。換言之,在3年之間,賓菲加將尼曼查馬迪升值了7倍。

近幾年,賓菲加先後賣走了拉美利斯、法比奧干查奧、迪馬利亞、查維加西亞及韋素,總共收到1.34億鎊轉會費,估計利潤超過1億鎊。在接下來的轉會窗,賓菲加還有很多球員待價而沽,其中最搶手的是前鋒洛迪高摩連奴及中堅加雷,有傳俄超辛尼特欲將兩人打包,而曼聯就一直對加雷青睞有嘉。

講到買賣球員的盈利能力,賓菲加仍不及宿敵波圖。在主席佐治迪哥斯達的帶領下,波圖證明了不斷賣球星圖利都可以保持穩定的成績。自摩連奴領波圖在2004年奪得歐聯錦標後,波圖近10年靠買賣球員賺了3.42億鎊。


波圖近十年賣了很多球星,包括侯克、迪高、比比及法卡奧。

雖然法卡奧、侯克到最近的摩天奴及占士洛迪古斯先後被賣走,但波圖繼續壟斷葡超冠軍,自2004年後獲得7季聯賽錦標,而且4次奪得葡萄牙盃,還有一次歐霸盃冠軍。這段時間,他們經歷了8位不同的主師。陣容穩定及成績是否存有因果關係?波圖這個特殊例子令不少球評家難以解釋。

放眼全世界,波圖的球探系統絕對是數一數二先進。波圖總監靴里基斯說:「我們有250位球探,散佈全球各地,當然我們不會派人去孟加拉。我們的部門有分為外在球探及內在球探,分別處理不同程度的觀察,以確保有多名球探去觀察同一名球員。」

假如說賓菲加及波圖是靠低買高賣圖利,士砵亭就是靠出售青訓產品賺錢。士砵亭的青訓基地座落里斯本西邊,離市中心車程40分鐘,那裡是歐洲其中一個最著名的青訓搖籃,曾經出產過費高及C朗拿度等超級巨星。上星期,又有一位士砵亭青訓上位,19歲的卡路士文尼在對馬里迪莫的比賽中處子登場,並取得一個漂亮的入球。


士砵亭的青訓營出產過C朗拿度、費高及蘭尼。

自金融海嘯後,葡萄牙陷入經濟危機當中,但葡萄牙球壇卻朝氣勃勃,一片欣欣向榮。據葡萄牙聯賽主席費古里度表示,由2001年至2011年期間,葡萄牙是唯一一個在轉會市場錄得盈利的歐盟國家聯賽,賣人收入超過10億歐元,盈利則為4億歐元。

費古里度說:「我們這個小國聯賽的成功之道在於,堅持高度的專業化,以及重視培養有天賦的年輕球員。不只是波圖及賓菲加,整個聯賽也抱住同樣的觀念,例如布拉加及馬里迪莫,甚至低組別聯賽的球隊。」

葡萄牙有個先天性優勢,他們是南美球員到歐洲外流的跳板,尤其是巴西球員。因為葡萄牙跟巴西都說葡語,所以巴西球員較易適應葡國的生活。此外,葡萄牙的移民政策較寬鬆,移民更容易獲取歐盟護照。

波圖主席佐治迪哥斯達表示,他們需要長期保持競爭力,「我一直研究及關注年輕球員的市場,令我們時刻保持競爭力。相比那些歐洲大豪門,我們給予球員的人工可能少20倍,但每個球員來到波圖,都會有家的感覺。」

波圖及賓菲加努力地靠賣人賺錢,可能是一種無奈,因為葡萄牙聯賽的電視轉播收入極低,低到不如一支英超的榜尾球隊。在12/13球季,波圖得到葡超冠軍,電視轉播收益僅1320萬歐元,而在同一賽季,英超冠軍曼聯得到6980萬鎊,而包尾的昆士柏流浪也有3980萬鎊。


波圖去季雖然獲得聯賽冠軍,但轉播費收入極低。

在缺乏其他收入之下,葡萄牙球會找到他們的生存之道,靠買賣球員為生。經歷年月的累積,他們這套模式亦營運得非常成熟。在歐洲足協的財政公平政策出台後,葡萄牙球會的經營之道值得其他歐洲球會去參考。

參考文章:
Premier League clubs can learn from Portugal's profit centres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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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左、右何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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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何不兼容?
Jan 23rd 2014, 02:39, by 李偉才

香港的右派人士,大都讀過海耶克 (Friedrich Hayek) 所寫的《到奴役之路 (The Road to Serfdom, 1944) 》和佛利民 (Milton Friedman) 的 《資本主義與自由 (Capitalism and Freedom, 1962) 》或《選擇之自由 (Free to Choose, 1980) 》等書。但在學術的領域,一部更有份量的作品是哈佛大學政治系教授伯特‧諾齊克 (Robert Nozick) 所寫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Anarchy, State and Utopi, 1974) 》。在書中,諾氏以「自由至上主義 (libertarianism) 」的哲學觀點,詳細地闡述了他對國家、個人、和私有產權的種種看法。眾所周知,他的這本書是衝著同系的另一位教授約翰‧羅斯 (John Rawls) 於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 (A Theory of Justice) 》而作的。

在探討正義的起源與本質的問題上,羅斯的《正義論》在學術界享有崇高的地位。但由於它的重點在於闡述公平的起源和如何保護弱勢社群,故一向被右派視為具有社會主義的傾向。同樣被右派人士視為「左傾」的,是《認真地對待權利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 》的作者,紐約大學法學教授羅納德‧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

德氏的這本書我是慕名已久,卻是直至去年中才有機會找來認真一讀。說實話,羅斯被標籤為左派已使我大惑不解。讀罷這書,對德沃金也被視為左派則更是感到難以明白。

由於《認真地對待權利》乃由法律哲學的角度來探討問題,不熟悉法律的我讀來實在頗為吃力。相反,米高‧桑德爾 (Michael Sandel) 的名著《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Justice – What Is The Right Thing To Do?, 2010) 》和阿瑪蒂‧森 (Amartya Sen) 的《正義的理念 (The Idea of Justice, 2009) 》則易於消化得多。我無法在此全面和深入地分析上述作品的內容,但在看過兩方面的觀點後,我倒想借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之中的一段文字,與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文字講的是個人的權利和國家權力的界限:

Individuals have rights, and there are things no person or group may do to them without violating their rights. So strong and far-reaching are these rights that they raise the question of what, if anything, the state and its officials may do. (Nozick, 1974)

這段文字讀來字字鏗鏘,筆者絕無異議。相信諾氏目睹小布殊於2001年引入「愛國者法案」時,必然感到痛心疾首。(由於他已於2002年去世,所以看不到由斯諾登揭發的大規模監聽醜聞,否則必定更為痛心。)但筆者在讀了德沃金和阿瑪蒂‧森的著作後,卻深深感到這段文字只是展示了問題的一半。在追求正義的道路上,我嘗試把這段文字改寫如下以作補充:

Individuals have rights, and there are things that should be provided for by a good society no matter how lucky (or unlucky) that individual is. So strong and far-reaching are these rights that they raise the question of what, as a minimum, the state and its officials must do.

看畢上述兩段文字,不知大家有什麼感想?在筆者看來,「左」與「右」的論述其實是一個銅板的兩面,將國家妖魔化和將市場妖魔化都無助文明的進步。與其針鋒相對,何不兼容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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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百花綻放的音樂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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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綻放的音樂時代
Jan 23rd 2014, 02:37, by 楓人瘋語

作者:蕭邦

四大電子傳媒的頒獎典禮完滿結束,賽果則和往年一樣沒有太大驚喜,男歌手獎項繼續由陳奕迅壟斷,叱吒樂壇頒獎典禮更出現陳奕迅hea唱事件。事後有傳陳奕迅不想再拿任何獎項,無奈在唱片公司的壓力下才打消了念頭,因而令陳奕迅在頒獎禮上hea唱抗議。對於傳言是否屬實,筆者不敢妄下判斷,可是現在歌手被唱片公司操控卻是不爭的事實。往往音樂人的創意都會被唱片公司抑壓,在取材,曲風方面必須盡量迎合大眾的口味,吸引樂迷的購買欲,唱片公司才能從中獲利。因此,香港主流樂壇的風氣可謂十年如一日,樂迷對樂壇的悲觀的心態間接阻礙其他有實力的歌手在頒獎禮挑戰老派歌手,導致「陳奕迅年年攞金獎」這個現象出現。可是樂壇的風氣敗壞,是否代表香港就沒有好的音樂?

首先,筆者想指出其實「好音樂」沒有絕對的定義,音樂的好壞只在乎樂迷的口味。而此文所指的「好音樂」,是指能有效表達出音樂人自己的想法和特色,能令樂迷產生共鳴及思考的音樂。藝術除了是令人欣賞和享受之外,也是一種讓藝術家表達自己的媒介,讓別人透過自己的藝術和自己的想法引起共鳴,音樂也不例外。其實在主流樂壇裡,能達到這種程度的歌曲也為數不少,當中亦不乏能啟發人們思考的的歌。不少樂壇後起之秀如周柏豪,王菀之,周國賢,謝安琪,藍奕邦,以至組合C all star和Rubberband等的作品充斥著藝術性和個人風格,同時歌曲的深層意義亦能令聽者反思。因此,筆者完全看不見有甚麼理由要對香港的樂壇這麼悲觀,頒獎典禮和媒體報導只是樂壇的表面,並不反映香港音樂的質素,其實只要細心留意,必定能在香港樂壇裡找到你喜歡的聲音。

而在主流樂壇看不見的地方,一群獨立音樂人亦正在為音樂而努力。他們沒有大公司的支持及宣傳,但亦同時沒有大公司的束縛,能夠無顧慮地用自己喜歡的題材和曲風創作自己的音樂。正因如此,不少獨立樂隊都以社會不公和控訴政府的題材為創作靈感,而其中較為著名的樂隊「Kolor」更能夠把這類題材的音樂帶入主流,讓更多樂迷能夠利用這些音樂來表達自己的不滿。至於曲風方面,重金屬搖滾一直都是主流樂壇避之則吉的風格,始終不是人人能夠接受喧嘩的音樂和聲音撕裂的唱腔。但重金屬卻在獨立樂壇大放異彩,秋紅,鐵樹蘭,逆流等樂隊把對社會的控訴和對生命的看法用重金屬的方式表達出來,成功吸引到一群支持他們的音樂的樂迷。至於Supper Moment, Killersoap, My little airport, Chochukmo等獨立樂隊成功融入主流文化的例子則像為獨立樂壇打了一支強心針,激勵更多音樂人以獨立運作方式發展音樂。

所以,我們的結論不應該是因為看見樂壇頒獎禮的風氣敗壞而悲哀,而是應該因為看見音樂人在這個敗壞的樂壇裡仍然能夠創造出好的音樂而興奮。但願讀者們看完此文之後,花點時間搜尋一下香港不同的音樂單位,或者你會發現一些平時被主流樂壇忽略了的佳作,甚至發現自己平時不會有機會接觸的音樂風格。有時用心去發掘一些默默為樂壇耕耘的音樂人的作品,已經是對他們的一些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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