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

香港獨立媒體: 【惡搞】《大中華/中產社運 =?utf-8?Q?=E9=9D=92=E5=B9=B4=E7=9A=84=E4=B8=80=E7=94=9F=E3=80=8B ?= 傲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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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搞】《大中華/中產社運青年的一生》 傲將軍
Nov 11th 2013, 14:46, by 傲將軍

(前言:見到娘娘這篇<MBBS/LLB學生的一生>,實在令人思潮澎湃,要二次創作/惡搞一下,<【亂載小說】我忘不了 妳>放低先。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不幸。不過咁,我又覺得你可以睇左葉政淳幾篇文先。)

「中央政府推出「新香港人計劃」,開辦兩個雙福利計劃,其中一個為免費送奶粉,另一個為免批核綜緩計劃,舊香港人可以做一點社運成績出來,或報名大愛地幫新香港人同舊香港人融合…」

「喂喂,陳輝,快D過嚟望下!中央開左個新殖民計劃要人幫手打舊香港人呀!好似好好咁…」

諗返一年前,就係因為中央呢一單新聞,我呢個偽左翼青年就千方百計咁籌款,幫呢班同胞。其實我都明嘅。中央雖然係中國國土上嘅最高權力,其實未又係得京城同軍隊控制到,無我地舊香港人幫手,點殖民?自己知自己抹黑本土派/香港人唔算叻,由97年都好比心機寫文入上傳媒諗住寫衰班本土派,即係幫舊香港人捍衛權益呢班呀,生果日月報係不二之選。而家仲有埋幫同胞呢條橋籌款,簡直係一次過滿足哂我三個願望。

最後,十一個籌款箱有四千蚊,另外仲有張人仔,我入左三萬蚊比女朋友(嗚呀真係好有霸氣!)。

社運真係社運,連光環都唔同過人。其他單位都係「愛」做字頭,例如「愛黨力」、「愛港盟」、「愛黨之聲」,唯獨是大中華同中產社運人係分別由「左膠2046」、「九十前社會大鑊」呢兩個我都唔知點解嘅組織做骨幹。一個大中華已經夠型,加埋中產社運簡直係型上加型。

入左社運圈,當然要銘記「包容大愛」呢個校訓。社運五件事﹕寫文抹黑、扮可憐、籌款、比D掌聲自己、高調反資本主義—我一定要做齊佢!唔可以白過呢2046年嘅大社運青年生活。

舉辦討論會當天,甫踏入群眾,我已經感受到個種與別不同嘅光環氣思。隨處可見嘅Mac機同Starbucks杯,GAP 同麥當勞,我差D以為自己去咗美帝資本主義研討會。雖然我係中產家庭大嘅偽文青,但係我知道單憑「大中華中產社運青年」呢9個字,我地係唔會輸比D本土派。

當我搞掂哂一般嘅讀新詩程序後,突然間係群眾度見到有無窮隻中指指向政總,有好多人係度叫下台、收皮、大話精、交待、黑箱作孽……,好唔和平理性非暴力非操口呀!當我仲未搞清楚係咩一回事嘅時候,我就比人拉左上台。當時仲係第一次拿咪面對咁多群眾的我,當然好希望可以係度吸多D光環,好好咁係享受掌聲。而我相信,係度話:「我地有咁多人,已經係階段性勝利喇,新香港人同舊香港人好快就能夠當家作主,打倒李超人喇,係唔係?」,一定好快成為群眾領導,係呀,我地讀咁多理論係領導群眾,協助他們小組討論的,我講咩唔關事,光環最重要。

估唔到係我問「係唔係?」之後,我真係極速收到反應。再叫「比D掌聲自己!」,雖然拍ge又唔算好多,但我覺得自己好型。完左叫口號後,我哋又唱番首「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就正式驅散人群。雖然過程係有啲快,但係我個時仍然相信我咁嘅社運生活可持續發展。

2014年9月1日,啱啱好係星期一,第一批新香港人駐港日,亦係我見到社運成果嘅開始。

我一直以為大中華/中產係低人一等,原來係社會嘅一等社運青年。無論係新香港人定本地人,都覺得社運青年幫到佢地。純粹係話,除左要大中華嘅叫咪外,我地可以鬧人嘅次數特別多。社運圈有一個可行嘅方法比我地去同時話幫港人爭取權利同幫新香港人拎福利。結果,本土派傻仔鬧我地飲Starbucks、食麥當勞、用Mac去反對資本主義係打著紅旗反紅旗,新香港人真係以為我地有份舉辦社運去反對佢地.…每一日,對住班傻仔,我就算係過街老鼠,又有咩所謂?

每日廿四小時留意議題,上到Facebook仲要幫手解話:港媽要遷就大陸人餵人奶呀、同路人比人揭存籌款有問題要扮可憐呀、比唔知咩人惡搞要屈無待堂從文壇消失、支持仇人也是鄰舍、人地鬧中國人隨地便溺要鬧佢祈視呀…有時朋友話去寶勒巷飲酒,又無得話唔去,最後訓得一個鐘,第二日又起身睇下有咩議題要騎劫,真係充實。

社運同網上罵戰終於去到不理性地步,係時候旅行輕鬆下。其實因為籌左太多款,我已經無咩擔心,再加上其實我屋企真係中產…最後,我去咗東南亞、中東、非洲玩大半年,但繼續留係Facebook打網戰。

過咗一輪,太多新香港人佔領左整中環同旺角,出入都唔得,但係其實香港邊有咁多地方唔係咁。有好幾次,舊香港人想話買個Condom,落到條街多人到買唔到。最後,係外國人口中得知,原來一個地方人口係有上限。港府所謂嘅移民人口無上限,原來一直呃夠我…

太多新香港人交通癱瘓咗後,亦因為香港食物唔夠(我懷疑本土派議員勾結美帝造成的!),舊香港人要受到食物制裁,無得再有錢就得食,而我的同路人繼續話,新香港人要比錢超市霸權有飯食,好慘呢!我又幫手鬧舊香港人唔應該再歧視有野食的新香港人。但係因為我個旅行去好耐,我唯有日日食花生上Facebook睇戲。

呢一年入面,我籌款、騎劫示威、打網戰、去旅行…換泥嘅唔只係一個光環,個戶口仲多左兩個零添。而咁樣嘅生活,仲要享受多N年。講野唔合邏輯同民情?CCTVB劇集合邏輯同現實咩?香港人照Buy!

8年終於過去,呢8年我只係不停聽到死唔去嘅香港人埋怨,「點解陳輝你要咁離地?」、「唱K未呀你?」、「幾時散水﹖」、「香港因你陸沉」…

2022年12月6日,這天,當我穿起革命裝站在大五星勳章頒獎台上時,我已經on99歲。比起同年舊香港人,我沒有被批鬥死,沒有餓死,沒有被新香港市城管打死。最後,我決定入贅做一個新香港人,因為我覺得比較有大愛。我在旅行學到的常識,只是用上了5﹪。而我卻賠上了反對舊港人捍衛權益的時間,只顧埋首打Status。看著現在的新香港人,個個隨處便溺,把大中華的文化帶到的廣東省香港市。無論金鋪也好,藥房名店好,我相信香港市一步一步融入祖國。那麽,我的夢想呢﹖俗語說,寡夢如鮓。如今,回看當初,到底為了什麽而做大中華中產社運青年?望住眼前呢個香港市永遠榮譽書記,我喜極而泣…
(後記:好離譜咩?無可能咩?唔係有班社運專業人士做緊咩?
不過如果有人要對號入座,覺得我唔應該惡搞佢地嘅,自便~
Btw,玉蝴蝶娘娘原文太高可塑性,唔訓都要惡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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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公眾諮詢之意見書(NOV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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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公眾諮詢之意見書(NOV2013)
Nov 11th 2013, 12:28, by AIHK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公眾諮詢之意見書
2013年11月11日

背景

1. 現時版權法豁免範圍狹窄,並無公平使用(fair use)或公平處理(fair dealing)豁免以及保障二次創作。

2. 2011年5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版權法修訂草案,及至2012年5月立法會二讀。其後立法會拉布,押後二讀。版權法修訂屢遭批評,譬如未有豁免二次創作、侵權行為刑事化、執法機關可自行搜證,再聯絡版權人確認及檢控,擔心選擇性政治檢控、明文規管互聯網及不分牟利與否等。

3. 2013年7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公佈《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建議三個處理「戲仿作品」的方案。

4. 諮詢文件中的「戲仿作品」(parody)一詞,泛指戲仿作品(parody)、諷刺作品(satire)、滑稽作品(caricature)及模仿作品(pastiche)。[1] 文件以「非版權法常用詞語或概念」、「籠統」為由,迴避對「二次創作」的討論。[2]

5.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諮詢文件列舉的「戲仿作品」(parody) 定義,未能充份涵蓋「二次創作」衍生的權利保障問題,亦未能處理版權法修訂草案對該等權利可能造成的不公平限制。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關注諮詢文件中各方案可否有效保障二次創作,從而保障表達自由以及公眾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立場

6.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版權豁免應寬鬆處理,保障包括戲仿作品 (parody)、諷刺作品(satire)、滑稽作品(caricature)、模仿作品(pastiche)以及基於原作創作和轉化的非牟利作品,[3]如非商業用用家產生的內容(non-commerci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以廣泛保障言論自由。

7.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政府應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做法,不為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及模仿作品制定法定定義,以免收窄上述定義。

8.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方案一,認為方案一只澄清刑事責任考慮因素,並無放寬限制,不能有效保障二次創作,檢控門檻「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門檻較低。

9.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方案二,認為方案二只限於刑事豁免「沒有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戲仿作品,同時民事責任不變,未能有效保障二次創作。

10.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當局建議將版權豁免侷限於時事評論,如此將不合理限制取材創作和表達自由,二來無海外案例可參考。

11.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方案三,即豁免公平處理的戲仿作品較其他方案可取,但仍有不足。[4]

12. 若政府採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版權豁免戲仿作品,應有寬鬆解釋,並擴展保障在原創作品上創作及轉化的非牟利作品,[5]如非商業用用家產生的內容(UGC),從而保障言論表達自由。

國際人權標準

13.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保障版權,第15(1)(c)條保障「人人有權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然而,保障上述權利的同時,亦應「充分考慮公眾廣泛享受其作品的利益」,保障第15(1)(a)公眾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言論表達自由。[6] 言論表達自由應為版權保護的指導原則。

14. 互聯網是跨國界即時資訊流通以及發聲的主要途徑,並可促進保障各項人權,促進社經以及政治發展。[7]而二次創作主要見於網絡廣傳。

15. 現時,網民透過二次創作,譬如改圖、改歌、剪片、原片配上新對白及截圖等,就時事、政治、社會百態或生活表達意見。二次創作令討論生動有趣,刺激思考,並鼓勵發聲,促進多元公共討論。二次創作本身屬創作、資訊及表達自由,亦牽涉公眾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

16. 若要限制二次創作,即限制表達自由。限制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訂明的合理限制。聯合國促進及保護意見及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強調,除了國際人權法所指的少數例外及有限情況外,網絡資訊流通應只有最小的限制。[8]

17.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34號一般性意見(2011)》指出「監管制度應考慮印刷傳媒、廣播傳媒及互聯網的分別」。[9]聯合國促進及保護意見及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亦強調互聯網獨特性質,即使以往監管或限制傳統媒體的措施合理以及合乎比例,延伸應用至互聯網則不然。[10]

戲仿作品定義

18.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版權豁免除了包括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及模仿作品外,亦應涵蓋基於原作創作和轉化的非牟利作品,[11]如非商業用用家產生的內容(UGC),以廣泛保障創作以及表達自由。

19.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政府應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做法,不為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及模仿作品制定法定定義,以免收窄上述定義。

方案一:澄清現時《版權條例》的相關條文

20.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方案一,認為方案一只澄清刑事責任考慮因素,並無放寬限制,不能有效保障二次創作。

21. 方案一並無豁免戲仿作品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只是在「損害性分發/傳播」刑責方面,訂明法庭裁決時可考慮整體情況、「該分發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作品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分發方式及規模」以及「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12]

刑責民責威脅

22. 網民若因二次創作而面對刑事或民事責任威脅,不利創作和表達自由,將會直接影響公眾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尤其在侵犯版權刑事責任下,執法機關可先用公權力自行搜證,再聯絡版權人確認及檢控,令人擔心當局會藉版權法適時出手,選擇性檢控,窒礙政治討論。

23. 聯合國促進及保護意見及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關注刑事化網絡合理表達,認為有違國際人權責任,並表示刑事化的合理性通常基於保護他人名聲、國家安全或反恐,但實際上審查政府以及權貴不喜歡或不同意的言論。[13]

24. 英國民間組織Article 19認為民事責任威脅經常用作向使用版權物品的網民施壓,不論該作品是否公平處理。[14]

25.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指出,香港過往亦曾多次發生引起公眾質疑為打壓二次創作的事件,以至一些旨在和平表達不同政治意見的聲音被迫停止,[15]香港政府應尊重和保障表達自由,竭力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超乎輕微門檻較低

26. 方案一檢控門檻較低,僅限於「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亦只基於經濟損害,而不分牟利目的與否。譬如早前網民不滿領匯扼殺小商戶,將「尋味時光」惡搞為「尋你老味」,最終活動腰斬。此或可解作惡搞損害領匯商譽,導致腰斬活動蒙受經濟損害,已屬「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此亦與政府「政策目的是打擊大規模盜版活動,而不是針對戲仿作品」的說法不符。[16]

27. 此外,政府當局曾指「透過社交網站分享(share)超連結(hyperlink)的行為,不會招致刑責」,但法例並無清楚列明網上轉貼是否屬損害性分發,欠缺保障。[17]

方案二:刑事豁免
28.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方案二,認為方案二只限於刑事豁免「沒有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戲仿作品,同時民事責任不變,未能有效保障二次創作。

29. 有關承擔民事責任及「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的批評,與方案一評論相同。

方案三: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30. 政府建議方案三,若戲仿作品符合公平處理,則免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於某項處理公平與否,最終由法庭裁定,當局建議探討法例訂明法庭考慮下列因素:「(一)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二)該作品的性質;(三)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份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以及(四)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18]

31. 政府當局亦有兩項豁免建議:(一)「 為評論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二)「為戲仿作品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19]

32.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反對當局建議將版權豁免侷限於時事評論。一來二次創作題材包羅廣有,不止于政治諷刺,如此將不合理限制取材創作和表達自由,二來無海外案例可參考。

33.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認為方案三,即豁免公平處理的戲仿作品較其他方案可取,但仍有不足。[20]

34. 若政府採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版權豁免戲仿作品,應有寬鬆解釋,並擴展保障在原創作品上創作及轉化的非牟利作品,[21]如非商業用用家產生的內容(UGC),從而保障言論表達自由。

其他意見:安全港

35. 政府建議引入網絡服務提供者「安全港」,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版權免責保障。政府已推出《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服務提供者實務守則》擬稿及第二稿,其中建議「通知及移除制度」。[22]

36.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擔憂,即使將來有法律豁免戲仿作品甚至是非商業用用家產生的內容(UGC),「安全港」制度存有濫權漏洞,任何人也可繞過法律豁免,以侵權為名,要求網絡供應商移除符合法律豁免的二次創作。

37. 聯合國促進及保護意見及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批評「通知及移除制度」容易受國家及私人濫用;網民通常較少資源去質疑和挑戰移除內容通知;面對法律訴訟風險,服務供應商較傾向過度審查有可能侵權內容;服務供應商移除決定欠透明,或隱含歧視或受政治影響;私人機構並非決定內容是否侵權的最佳機構。特別報告員認為若要求網絡供應商移除特定內容,應有法庭命令。[23]

38.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促請政府修改《實務守則》,要求網絡供應商在收到法庭命令後才移除侵權內容。

—完—

註釋:

[1]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2013年7月。段5。

[2]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2013年7月。段5及註釋6。

[3]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Council of Europe.2009.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2013.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4] Lady Gaga 入稟禁止發佈Lady Googoo歌曲,Article 19 認為此案反映知識產權法傾向保障財產權。Article 19. Balancing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Age. December 2012. Page 20. Footnote 69. "Lady gaga bans Lady googoo song".BBC news.14 October 2011.

[5]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September 2008.Council of Europe 2009.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2013.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6]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7號《一般性意見》「人人有權享受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保護」。 2006年。第4條。第35條。

[7]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2011. A/HRC/17/27. Para 22 & 67.

[8]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2011. A/HRC/17/27. Para 68.

[9]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19條:見解自由和言論自由」。段39。2011年。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docs/GC34.pdf

[10]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2011. A/HRC/17/27. Para 27.

[11]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Council of Europe.2009.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2013.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12]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附件A。2013年7月。

[13]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2011. A/HRC/17/27. Para 34.

[14] Article 19. Balancing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Age. December 2012. Page 28.

[15] 如2001年倒董團體惡搞香港品牌「飛龍」成「反董」,時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質疑設計侵權,表示律政司會研究是否控告改圖者,律政司書面聯絡反董團體,反董團體停用設計; 2010年網民惡搞民建聯標誌,印製「民建聯禮義廉」tee,民建聯向海關投訴涉侵權,海關扣查。 上述事件反映創作自由和表達自由受損。見蘋果日報。《梁打壓惡搞創作有前科》。2012年3月28日。經濟日報。《律政司︰未擬控反董聯盟侵權》。2011年11月23日。新報。《反董大聯盟停用藍飛龍 政府保留追究權利》。2011年11月23日。有線新聞。《社民連T恤涉抄民建聯標誌》。2010年2月12日。蘋果日報。《保皇黨勾結海關打壓表達自由 禁民建聯無恥 T恤》。2010年2月13日。有線新聞。《社 民 連 T 恤 涉 抄 民 建 聯 標 誌》。2010年2月12日。蘋果日報。《保皇黨勾結海關打壓表達自由 禁民建聯無恥 T恤》。2010年2月13日。參考香港人權監察。《反網絡廿三:侵權刑事化,改圖中伏》。2012年6月4日

[16]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在香港及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刑事侵犯版權案件中「損害」一詞的涵義》。2011年10月。段3。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10/papers/bc101011cb1-3061-6-c.pdf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常見問題》。第9題。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Q_A.pdf 香港人權監察。《反網絡廿三:侵權刑事化,改圖中伏》。2012年6月4日

[17] 新聞公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與傳媒談話內容」。2012/4/26。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4/26/P201204260446.htm

[18]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2013年7月。段33。註38。摘要頁3。

[19]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諮詢文件》。2013年7月。附件c。

[20] Lady Gaga 入稟禁止發佈Lady Googoo歌曲,Article 19 認為此案反映知識產權法傾向保障財產權。Article 19. Balancing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Age. December 2012. Page 20. Footnote 69. "Lady gaga bans Lady googoo song".BBC news.14 October 2011.

[21]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September 2008.Council of Europe 2009.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2013.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22] 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網頁「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http://www.cedb.gov.hk/citb/tc/Pub_Press/Consultation_Documents/index.html

[23]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2011. A/HRC/17/27. Para 42-43,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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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城規會公信破產 團體辦民間城規會議軍事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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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公信破產 團體辦民間城規會議軍事碼頭
Nov 11th 2013, 12:35, by 錢俊華

(獨媒特約報導)政府無視20,000反對意見,繼續就軍事碼頭提交城規會審議,城規會設下多個發言限制,出席者限時發言10分鐘。在首日會議上,立法會議員陳家洛更被「熄咪」,團體憤而離席抗議並杯葛城規會。中環海濱關注組於今日下午,在城規會樓下的北角政府合署大堂舉行「民間城規會」,讓公眾在不受限制下就軍事碼頭一事表意見。

認真聆聽 才符程序公義

城規會今次在審議每名申述人10分鐘發言,如想延長發言時間,須各其他申述市民「借時間」。環保觸覺主席譚凱邦認為,申述會設時限,好比學生做 present 時要每10分鐘「斬件式」進行。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認為,若城規會真心聽取民意,無須設10分鐘時限。她指,主席應按意見的質素決定發言時間,言之有物者取,言之無物者棄。她指出《城規會條例》規定城規會要聽市民意見,程序公義的意思不是聽完就算,而是「真係要聽市民意見」。

關注組要求周達明避席

對於城規會的組成,關注組亦提出多項批評。城規會所有成員均由政府委任,城規會主席周達明更兼任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及城規會主席,恐受上司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左右,令城規會決策偏頗。關注組要求城規會在相關會議上,改由其他專業人士主持。譚凱邦批評城規會是黑箱作業,是政府規劃申請的橡皮圖章,對政府提案照單全收。城規會委員皆由政府委任,彷彿法庭內的法官、律師、陪審團皆一人擔任,並不公允。

7次修訂圖則 十多年來均無非軍事用地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在會上反駁指,政府聲稱早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時,決定把
中環海濱預留150米海岸線﹞劃作軍事用地。她直指「政府呃人」,因為該小組的結論只是要求原來14幅軍事用地交予解放軍,而中環的150米預留海岸線不在其中。根據文件,該海岸線只是可能用作預留的軍事碼頭,則建設軍艦停泊時所須的設施,土地屬於休憩用地,司法管轄權在香港。有需要時予軍艦停泊,她強調文件「絕對沒將中環海旁劃作軍事用地」,只需提供軍事設施予軍艦。吳舉例指屋村預留地方泊車,不等於泊車的位置是屬於你的。道理就如中環海旁預留予軍艦停泊,不等於該處需是軍事用地。

她續指,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無權決定把中環150米預留海岸線的用途,當年小組文件表示該處海旁是休憩用地,她批評政府企圖以立法會工務小組通過撥款,當作立法會支持改劃軍事用地,實是混淆視聽。

十多年來從無提及軍事用地

公共專業聯盟黎廣德指,自2000年有7份中環海濱規劃圖,之前6份均是將海旁列作休憩用地。只是梁振英上台之後,在今年年初提出最新一份規劃圖,才於十多年來首次將該地列作軍事用地。

黎指出,政府提出今次修訂,指是技術性,因為從前並未知道相關設施的設計。然而黎指出這是「大話」,因為早於當局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時,已清楚知道該些建築物。

黎廣德又指出,今次修訂是永久性於香港的市中心中環設有一軍事碼頭,日後解放軍可以長期停泊軍艦於中環海旁。黎又指出,保安局到今日也沒有任何文件,交代須在中環設軍事碼頭的理據。此外,若該地改劃為軍事用地,司法權將轉至大陸,令市民有誤墜大陸法網之虞。按照《駐軍法》,軍事用地只可以用作防務,第二十六條明確表示「香港駐軍的國防等國家行爲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香港執法機構在獲得駐港部隊同意下方可進入軍事用地,政府亦從未釐清用地內執法權的問題。

最終決定:又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中環海濱關注組、中西區關注組成員羅雅寧指,今日收到城規會回信,指由政府官員任城規會主席並無問題,指最終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羅批評這是由一個黑箱轉到另一個黑箱。羅雅寧指,今日舉辦民間城規會,正是希望突破城規會的不合理限制。各出席者有充分時間,可以完整地說完自己的意見。黎廣德指,城規會如今已失去公信力,假如城規會強行通過將中環海旁劃作軍事禁區,再交「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只會令民怨更大。

羅雅寧又補充指,城規會商議的時候是閉門的,一些私人項目可能涉及商業秘密,但今次軍事碼頭全是涉及公眾利益,根本不應該閉門。

譚凱邦又提到今早他出席城規會會議表達抗議的情況,城規會委員問譚假如有千人發言如何處理,譚回應指平息爭議很容易,只須放棄改劃,在註釋中加入有需要時讓軍艦使用的條文便可。譚又指他無可奈何將會司法覆核。

數市民出席民間城規會

有登記出席民間城規會的市民潘先生,反對「民間城規會」,「假如有民間城規會,咁係咪有民間立法會?」他又擔心有司法覆核,浪費公帑。另一位出席民間城規會的市民林先生指,一直以來都不太關注土地規劃事宜,但自從某次在自己居住的地方附近有土地列入勾地表,便開始留意。他指解放軍只是保護政府,不是保護人民,「解放軍是全世界最無信譽的軍隊。」

編輯: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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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憲政‧中聯辦‧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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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中聯辦‧歧視
Nov 11th 2013, 10:07, by 山中

繼續受電腦問題所困擾,沒有心情深思和組織文章,不妨嘗試一下現時頗爲流行的「炒雜碎」風格,將幾件毫無關係的事情炒做一碟,減少我找資料和邏輯推導的時間。另有一種風格,則是完全不考慮邏輯和事實,作者根據自己的既定立場,說什麽就是什麽,手雖指著鹿,口卻可以談出鳥來,而兩者並沒有任何邏輯與事實上的連貫性。這種風格我就怎樣學也學不來,沒辦法用這種文章「膠差」,我們亦不妨稱這種文體為「右丞相文」。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回應指,「在增發免費電視牌照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現行的制度及法律,根據四個準則及十一個因素,審視三個申請,並已徵詢律政司及外聘大律師的意見,才作出有關決定,強調符合制度,法律及程序公義」,但不管它怎樣回應,問題依然存在。最重要的問題政府根本不能解答:為何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會採用與通訊管理局兩套不一樣的標準?如果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會可以隨意更換標準,那通訊管理局所發出的相關指引/準則有什麽效力?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會憑什麽突然更換標準?更換標準爲何不用向外公告?

唯一可以妥善地回答這些問題的答案就是,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獨裁。如果制度容許一少部分人獨裁,徵詢律政司及外聘大律師的意見有什麽用?尤其是他們都只是在這個制度中混飯吃的人。我很早就指出這個一個憲政問題,而不是一個「憲制問題」。「憲制」是指憲法制度,關注點只停留於憲法上,而一個政治體可以在憲法中寫上不同條文。只要政府按著這些條文行事,都可以稱得上是符合「憲制」,不論行爲有什麽影響,與其他規定是否有衝突,會否導致不義的後果。「憲政」所指的則是,所有規章制度,包括憲法,必須奠基於某些憲政的基本原則上,例如民主、自由、正義、人權、法治,只要違反這些原則,政府行爲就屬於違憲,就算法律條文容許它這樣做。政府漠視通訊管理局建議和既有程序,就代表它以獨裁的方法做出決定。香港的法治容不容許獨裁,我想應該要請終審法院裁定。

另外,爲何這麽多人要說「程序公義」?「程序正義」去了什麽地方?公義一詞是將公平與正義混為一談,在日常用語中使用沒問題,因爲平常我們可以籠統的說公平和正義。而正義一詞要說的並不只是程序是否公平,更要強調以這個程序得出的決定會否引起不良的後果。假如將三杯水分別分給三個人,我們可以說這是個公平的結果,但我們不知道這個決定是否正義。如果程序要求過嚴或過寬,例如在水源充足的時候只將水分給幾天沒有喝水的人,這就會製造不必要的痛苦,或不受限制讓人使用導致水源乾渴,我們就可以說這是個不義的程序。

程序正義要問的,除了決定是否符合程序之外,更要問程序是否合理,有否排除不必要或會造成不義的原素。政府考慮申請者財力是合理原素,但突然改成是最有錢的兩位能得到牌照,就是不合理的考慮。電視台倒閉如否根跟政府沒有關係,而銀行倒閉跟政府有關,因爲它會影響整個金融系統,存款者會失去存款,所以政府會設置存款保險,在銀行倒閉的場合替銀行賠償給存款者。雖然如此,銀行牌照指引只要求申請者有不低於三億港元的股本與其股份溢價帳結餘,並沒有考慮市場能否容納多少家銀行。不管怎樣看,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的審視標準是不義的。

二、我對中聯辦約見議員,干預特區事務一事沒有特別的看法,因爲這是公開的秘密。如果不是中央下令要求香港政府控制媒體自由的風險,我相信這次電視台風雲並不會發生。撇除中央,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沒有任何激勵去排除王維基。

三、發覺好多香港人並不明白歧視到底是什麽意思。歧視是指「單純的基於他人背景上的差別而作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如果因爲某人是非洲裔人而不讓他進入公眾場所,這就是歧視。如果一個非洲裔人隨地吐痰,這種行爲讓你反感,使你驅趕他離開某公眾場所,這就不是歧視,而是因應他的行爲而做出的合理行動。非洲裔人、歐洲裔人、中國人、香港人等,都只是不同地方的人的出生背景,跟一個人的行爲沒有必然的關係。如果一個中國人來到香港做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他人指責和阻止他並沒有任何問題,也是應該的。但說到要「歧視中國人」就是武斷地把別人的背景毫無邏輯的連上自己主觀的價值判斷,從而形成的一種偏見。說白了,這些「歧視論」其實是一堆語無倫次的瘋話。那些喜歡說歧視的人,最起碼也得搞清楚歧視是什麽,不然只會讓人發笑。聼了解釋還搞不清什麽是歧視的,我建議多讀幾遍《請不要讓「香港人」成爲活在國際都會的鄉下佬》。

後記:要定炒雜碎文的標題原來是無比容易,只要在段落中隨便找幾個相關詞語就可以了事,難怪這種文章相當有市場,至少在供給方面是不缺的。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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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梁振英超級語言偽術:東北發展已令公眾釋疑——東北村民回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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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超級語言偽術:東北發展已令公眾釋疑——東北村民回應聲明
Nov 11th 2013, 10:13, by 獨媒轉載

圖:港台

編按:行政長官梁振英的語言偽術又再昇華!今日出席一商會活動時,竟指新界東北發展的爭議已經在政府多番解說後,已令公眾釋疑,意味政府將強行推展新界東北的發展計劃,下為東北村民聯合聲明。

由:古洞北發展關注組、粉嶺北農村及居民聯席、打鼓嶺坪輋保衛家園聯盟、土地正義聯盟
日期:十一月十一日

東北發展計畫受影響村民聯合聲明

粉嶺北和古洞北村民就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表示,「東北新發展區...曾經出現大規模抗議,但經政府認真及以多種方式解說後,已令公眾釋疑,計劃正向前推進。」我們村民對特首言論極度忿怒。

我們嚴正重申,村民自得知發展計畫以來,要求不遷不拆和反對計畫發展聲不絕,可是梁振英政府對反對聲音視而不見,一直只是他自說自話,霸王硬上弓,以為無恥就無敵。

由梁振英言論反映,他眼中只有大地主和地產商,只因他們可透過換地獲巨大利益,然而對視東北為家的非原居民如無物。

因此我們再次重申,新界東北受發展影響的村民會繼續爭取不遷不拆。

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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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從「賺錢」到「貼錢」- 環保熊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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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賺錢」到「貼錢」- 環保熊貓
Nov 11th 2013, 08:29, by 香港地球之友

文:香港地球之友環境事務主任馮詩麗

做過快餐店、酒樓老闆的Bon,數年前結束香港生意本想移民紐西蘭,未能適應下回流香港。回來後不是做回老本行,而是投身毫不熟識的行業 – 自辦食物回收機構。

由食肆轉到食物回收,變化如此大,全因過去見盡太多食物浪費:食客的眼闊肚窄,令食物餵飽的不是胃,而是廚房裡的垃圾桶。於是回到香港便跟親人、朋友、舊同事甚至跑友從長計議,終究誕生了這隻珍惜食物的「環保熊貓」。問及做食肆或是食物回收較難? Bon不加思索回答:「做食物回收辛苦好多! 做生意起碼都叫做搵到錢,而家完全係貼錢做。」這隻「熊貓」不似得安安佳佳集萬千寵愛在一身,只能自力更新,靠Bon的「私己錢」,以及義工的慷慨解囊支撐了足足兩年。但,下一年呢?

Bon跟義工團隊一行只有15人,分別來自「五湖四海」,大家均有正職在身,但亦儘量每星期抽一至兩晚幫忙收集食物,最令筆者感動的,是太太、一歲大的女兒,連同「外母大人」也一併出動! 投入這份不賺反蝕的工作,太太全無怨言,更以實際行動表示支持。

訪問當天,筆者跟隨Bon及義工到尖東某酒店收集婚宴剩食。近年市民珍惜食物意識加強,食物捐贈由商企蔓延至個人層面,特別是被視為「廚餘重災區」的飲宴反應更為熱烈,每個月均會有4-5場的婚宴捐贈查詢。根據本會過去調查,每圍酒席產生3.8公斤廚餘計算,一年200-250萬圍席已產生約7,600至9500噸的廚餘,當中包括多碟原封不動的飯麵、糖水、美點雙輝等等。食物回收機構接收食物雖是解決廚餘問題的其中方案,但要花費如此多人力物力拯救食物,倒不如由主人家從源頭著手減少浪費,刪減一至兩道菜式,或由客人打包食物更為直接。

Bon亦坦言常處於「有得收」及「冇得收」的兩難位置。站在幫助基層的角度,食物捐贈能為他們解燃眉之急;但另邊廂,這一盒盒的粉麵飯是過度生產下的副產品,若未能從根本改變現時的文化或生產模式,這些老問題只會依舊存在。

說回當天的回收情況,筆者並非第一次參與食物回收的工作,但這一次真的令我「大開眼界」,令我驚訝的不是當晚剩食量之多,而是酒店方面的那「極差劣」及「極不合作」的態度。Bon及幾位義工在大堂等候期間,已有兩位保安先後詢問我們的目的,其中一位得知我們收集食物後竟要求我們完成後「從後門走」,這種絕不友善的態度已令義工們極為反感,緊接而來的情況更令我們意想不到: 酒店員工竟將所有食物倒進「膠袋」,對方更理直氣壯表示:「你地做環保架嘛,要浪費咁多盒我都無辦法!」將心比己,試問該位職員收到以此方式捐贈的食物,會覺得自己備受尊重嗎? 最後更延誤了整個收集過程,令部份已入睡的露宿者未能受惠。所以捐贈新人即使有心進行捐贈,亦需要有食肆方面的配合,才可令過程更順暢,義工亦無需受此啖「怨屈氣」。

即使遇上令人為之氣結的情況,Bon及義工們亦異口同聲表示不會氣餒,因為受惠者的一個笑容、一句多謝已令他們深感滿足,其中一位義工Jenny億述最難忘的是令老婆婆人生初嚐第一口由高級西餅店捐贈的賣剩蛋糕,一邊吃一邊不停點頭說「好味好味,多謝多謝!」;另一位義工KC在派食物時,遇上受惠者劈頭第一句便說:「又係你地呀? 上次啲野都唔好食既!」但隨即又攤大手板道:「俾多盒黎啦!」咀裡說不,身體卻有趣地誠實;亦是這些「Touching moment」令大家堅持信念,為做對的事而繼續努力。

未來的發展大計呢? Bon堅持珍惜食物應從小培養,未來將會集中在幼稚園及學校宣揚有關訊息,所以機構亦特別配以「環保熊貓」的名字引起小朋友興趣。但要做到回收、教育一應俱全,以現時的人手及資源絕對不足,所以Bon約半年前申請政府的「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希望支持現時的回收及將來的教育工作。

其實資金及人手往往是現時食物回收機構長期面對的困難,早前有機構曾表示嘗試申請「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進行食物回收工作,最後卻失敗而回。而地球之友於十月促請政府透過基金對有關回收機構提供實質支援,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亦迅速回應,指上述基金歡迎回收機構申請。對此消息,我們都感到鼓舞,因為至少可以解決食物回收機構的一些燃眉之急;然而,本會期望局方提供短期基金之餘,亦可參考現時支援「食物銀行」的方式向「食物回收機構」提供長期資助,作為長遠減少廚餘及幫助基層的其中一大方向。

希望這個消息真的能令各回收機構舒一口氣,否則這隻「熊貓」也許只能渡過兩歲生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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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強烈要求馬逢國議員辭職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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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馬逢國議員辭職聲明
Nov 11th 2013, 08:55, by 獨媒轉載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及其各大屬會向來關心本地影視創作人權益,維護業界健康發展。

業界各屬會早前聲明,要求特區政府公開免費電視牌照「三揀二」方案,以釋公眾疑慮,立場不變。

正當各界努力,追查真相,十一月七日立法會辯論「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政府公開文件動議中,身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竟然表明不會支持,對此,本會深感極度失望及憤怒!

馬逢國議員兼任電影發展局主席,但在影視演藝業界各屬會的強烈要求下,仍投出棄權一票,立場含糊,特此譴責。

此舉無疑與影視界取向背道而馳,非但未能反映各大電影屬會立場,罔顧業界利益,更對公開發牌真相一事,置若罔聞,態度敷衍,業界就馬議員投下棄權票一事,強烈要求馬逢國議員立即辭職。

香港電影工作者協會
香港電影導演會
香港電影編劇家協會
香港電影專業攝影師學會
香港動作特技演員公會
香港電影燈光協會
香港電影剪輯協會
香港電影製作行政人員協會
香港電影後期專業人員協會
香港電影美術學會
香港演藝人協會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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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反對大浪西灣列郊野公園 民建聯勿以民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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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大浪西灣列郊野公園 民建聯勿以民為敵!
Nov 11th 2013, 08:00, by 獨媒轉載

保護郊野公園行動
致全體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大浪西灣是香港的寶貴資產,切勿以民為敵,阻止政府保育

(2013年11月11日)政府提出修訂案,將大浪西灣納入郊野公園範圍,堵塞現行保育政策的漏洞。但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提出廢令動議,在民建聯七名議員支持下在立法會《二○一三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小組委員會通過沒有約束力的動議。明天劉皇發將提出正式動議,令大浪西灣保育增添變數。環保團體與市民深感震驚,認為民建聯手握關鍵票數,竟然漠視港人保育郊野公園的共識,是鄙視民意,與民為敵的不智做法。

有違政府與公眾共識

2010年大浪西灣被揭發慘遭「先破壞、後發展」,令郊野公園範圍內「不包括土地」的保育政策漏洞顯露無遺,政府其後響應民意,承諾把大浪西灣、金山及圓墩的郊野公園「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有關修訂議案於11月6日,立法會《二○一三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小組委員會上進行討論。由多個關注組織成立的「保衞郊野公園」聯盟也特此舉行記者會,促請一眾議員通過此不反對議案。但結果仍有七名議員包括民建聯的葛珮帆、陳恒鑌、鍾樹根和陳克勤,支持廢令動議。有關動議倘若在大會表決獲通過,大浪西灣命運危在旦夕,令共識化為烏有。

保育無損私產權

支持動議的議員聲稱大浪西灣一旦納入郊野公園,將損害村民權益。這是錯誤理解,政府的修訂不但能加強有關地方的管理,村民的建屋權益亦都不會受損。反對毫無理據。

「保衞郊野公園」聯盟認為,民建聯作為香港最大政黨,有超級區議員代表,實應向全港市民負責,不能只向地區經濟利益傾斜。我們促請民建聯各議員,莫以民為敵,懇請懸崖勒馬,支持政府的修訂,確保大浪西灣這片為港人及海外遊客歡迎的自然遺產,受到法例保護,令該處受到漁農自然護理署監管,提升其生態、地貌、教育、康樂,休憩以及景觀價值。

「保衛郊野公園行動」: Ark Eden、香港地貌岩石保育協會、創建香港、海下之友、西貢之友、大浪灣之友、香港地球之友、綠領行動、綠色社區、綠色和平、綠色力量、環保觸覺、香港觀鳥會、香港海豚保育學會、香港野遊、香港自然生態論壇、大嶼山愛護水牛協會、西貢大浪灣關注組、香港自然探索學會、長春社、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分會、世界綠色組織

題為編輯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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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行快行慢,查!路見不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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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快行慢,查!路見不平,拉!
Nov 11th 2013, 05:27, by 德昌里2號3號舖

「行快行慢,查!路見不平,拉! 」
喺街嘅都係街坊,冇警察就冇疑犯!

11月11日深夜兩點,嘉樂由油麻地獨自返家途中,經過廣東道接近登打士街街角,遇到6名藍帽子警察截查,要求出示身份證,但並沒有解釋原因,因此嘉樂拒絕向他們出示,然後他拿出手提電話,正打算打電話給朋友。此時,其中一名警員搶去並沒收嘉樂的手提電話。不久之後,有兩名認識嘉樂的街坊路經該處,上前了解情況並與警察理論。街坊要求警察交還嘉樂的手提電話遭拒絕。及後有八名街坊先後到場,眾人均對警察做法感到不滿,有街坊表達,「查身份證唔代表可以搶市民嘅私人財物」,「警察冇合理懷疑係唔可以亂查人身份證」,可是該6名警察仍然拒絕交還電話,並一直圍住嘉樂,不讓他離開。然後先後有1輛衝鋒車、1輛囚車、18名警員到達,結果是廿幾個警察圍住嘉樂和十個街坊。在眾人追問之下,一名警員行埋一邊開完會返黎嘗試解釋截停嘉樂的原由是「見佢喺街度徘徊」,並稱之為「專業判斷」!警察話「如果我哋查完佢身份證,搜完佢身,就會俾返個電話佢。」嘉樂和街坊們無法接納警察的方案,因為警察沒有合理解釋為何搶去電話,亦未能說明警方正引用哪條法例向嘉樂提出查身份證、搜身的要求,街坊均覺得市民有權不和警察合作。嘉樂向在場的街坊和警察複述事件經過,並說在其他人到場之前已經同第一批警察理論了半小時,在一輪疲勞轟炸下身體愈見不適。警察不但無動於衷,其中一個最初截停嘉樂的警察,更突然報時及向嘉樂提出第一次警告,又繼續問「你出唔出示身份證?」與此同時,又有另一名警長正嘗試向嘉樂解釋為何警方可行使搜查的權力。在嘉樂、街坊及警長理論之際,該名警察又回來發出第二次警告。及後不久,便表示要拘捕嘉樂。路見不平的街坊,嘗試拒絕讓嘉樂被警察拉走,結果警方推開保護嘉樂的街坊們,在混亂中,更把其中一人推入暗巷推撞,並阻止其他人走近。整個事件擾攘近一小時,警察最後將嘉樂及另外3名街坊拘捕,並鎖上手扣帶上警車。

嘉樂只是不明白,為何獨行在街,穿黑衣、長頭髮,看起來疲倦不夠精神,有點樣衰就要出示身份證、被搜身,要被警察懷疑是毒販?聲援的朋友只想提出質疑,希望有個合理解釋,就要被拉被鎖?警察唔講道理、想點就點,跟有牌陀槍的危險份子有何分別?

油麻地是九龍區的中心,除了本地街坊,也是姐姐仔、少數族裔的聚居地。由於他們的身份,亦經常受到警察的不公平對待,例如曾經有兩名姐姐仔被警察查問後,被警察出言侮辱更要罰企二十分鐘。就算有街坊覺得警察做法有問題,想了解情況、想幫拖,亦會被警察以「你咁幫佢,係咪佢老闆?係咪馬伕?」「警察做緊嘢,你係咪識佢?信唔信我告埋你阻差辦公。」嚇退。

相信不少曾經在街上無故被截查的人,也感受過同樣的憤怒和無奈。有一個在街上圍觀剛才拉人事件的街坊告訴我們,曾經一個人夜晚在街上行,被警察查身份證,理由是她「行得太快好可疑」。 喺街上遇到警察,就有被當成疑犯的危險。如果嘗試和警察理論,更會被當成不合作的滋事份子,就算警察要搜你身,或者對你使用武力,都只是警察執法程序之一。市民就算可以向警察投訴科投訴,都可能已經被狠狠地打了一身。

法律上警察有公權力,但這權力來歷不明,懸置在我們頭上,要所有人低下頭走每一步。對警察抬頭直視,已是對這絕對權力的冒犯、挑戰。

「法律係唔須要一字一句講清楚」,這政治不正確的言論出自這晚一個警察口中,然而法律經常是執法者的藉口。執法者美其名是維持秩序,但他們卻成為街上其中一個最大的危險。在這種權力下,維持這不公的制度靠的就是恐懼,目的就是要把你嚇怕,要你做一個順民。這個制度要所有人都成為一個外表正直、行事規矩的人,一旦不合符主流「好市民」的形象,就要被針對,要接受執法者的盤問和搜身。整個制度,其實是要所有人都變成一模一樣的順民,無論遇上法律上的不公義,或者執法者的無理,都只有屈服。

嘉樂和三名街坊被拘捕後送到油麻地警署,最後警方控告嘉樂阻差辦公,三名街坊分別被控告:

﹣阻差辦公
﹣阻差辦公、外出沒有攜帶身份證
﹣阻差辦公、襲警、拒捕

四人分別以$200自簽保釋,十一月廿九日再到油麻地警署報到。

追問警察,查你係邊個係基本權力;追問街坊,路見不平係人之常情。
穿起制服,當差為求交差,辦公就可以不講情理?

「行快行慢,查!路見不平,拉! 」

喺街嘅都係街坊,冇警察就冇疑犯!

一群油麻地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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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回到過去︰鬥搏鬥撞的曼阿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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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過去︰鬥搏鬥撞的曼阿大戰
Nov 11th 2013, 04:18, by 薩基

昨晚的曼阿大戰令人想起十年前,那時堅尼和韋拉仍在,而阿仙奴的平均技術比曼聯高出不少。所以曼聯往往不同阿仙奴鬥技術,而是鬥體能、鬥粗魯,有波就迫,不給阿仙奴機會組織。不時見到阿仙奴球員甫控球,堅尼、加利仔等就一下瞓身剷過去,然後雙方立即吹雞疊馬,場面火爆。賽後雲加投訴曼聯太粗野、不是踢足球,而費格遜反諷雲加不懂英超的硬朗風格,幾乎是每季兩次的例行公事。

今場莫耶斯深得費格遜的箇中精髓。曼聯講技術不及現時近況大勇的阿仙奴,球員遂大打體力化足球,更用上勇悍夠搏的鍾斯打防中。阿仙奴一控球曼聯立即有幾個人上前壓迫(要到上半場後段沒有氣曼聯才開始退守沒有壓迫),完全不給空間他們控球,把賽事打成一場快上快落、球員不斷鬥撞的scrappy game。這樣子雙方技術差距就變得不明顯,而有主場之利的曼聯又可以利用其氣勢。雲佩斯的一球雖是角球頂入,但亦是曼聯不斷施壓的結果。藍斯在角球時擅自離開自己的防區走去近柱,令阿仙奴失球,藍斯有很大的責任。

然而也不能忽略阿仙奴的疲勞問題。他們星期三才打完出名壓迫厲害的多蒙特,阿仙奴幾乎是用原陣打曼聯,球員體力一定未回復(而曼聯只需要應付西甲中游的皇家蘇斯達)。因此今場阿仙奴球員的體力、傳球、走位都慢了很多,也沒有前場壓迫曼聯(大概只有基奧特在迫)。板凳深度不足的缺點在此顯現出來了。

下半場曼聯情況驚險,關鍵是維迪下半場傷出,令鐘斯被迫打中堅,而由卡華利做防中,中場截撃力減弱。因此奧斯爾下半場的空間多了很多,不用擔心一拿球就被人撞爆,走左走右,有時甚至打得比前鋒更前。之後阿仙奴用韋舒亞打回右翼,把藍斯放回防中位,亦放生了藍斯(藍斯打邊攻力要扣一半)。兩大調動令阿仙奴下半場許多時間壓著曼聯來打。

曼聯被迫全線退守,把中後兩線收窄,以收窄空間去防守對方的小組滲入,這段時間真是靠將士用命死守,甚至香川亦守到無氣,要用傑斯入替。

阿仙奴見小組滲入不奏效,下半場後半段開始主打兩閘傳中,亦換入賓特拿頂波,旨在利用維迪傷出、曼聯制空力變弱的弱點。而此時阿仙奴的關鍵球員變成阿迪達,靠他作為deeplying playmaker準確傳予兩閘再傳中。然而阿迪達比賽末段亦無氣,雲加被迫換入贊拿比加強側擊,幫沙格拿拉出空位傳中。沙格拿賽末有球靚到爆的傳中,而賓特拿的腳只要再前一寸就可以撞入。

莫耶斯的調動稍慢但見招拆招,知道壓力來自兩側但根源問題始終來自中場分波。遂大膽換出雲佩斯,換入費蘭尼打攻中位。費蘭尼隨即發揮其「防守型攻中」的特性(而我覺得這樣的工作才最能發揮費蘭尼的威力),緊纏藍斯或韋舒亞,和朗尼一起擔負前場壓迫的重任。阿仙奴比賽後段後場幾乎沒人能分波,要靠施捷斯尼大腳,就是這二人勤力壓迫之功。

MOM︰鐘斯和艾夫拿很出色,但也不夠朗尼搶眼。朗尼真是很English的球員,技術依然粗糙,但有火時真的拚勁十足。幾乎跑遍全場,前場壓迫一個迫幾個,反守為攻又靠他的爆發力,一個人做幾個人的工作(賽後數據朗尼差不多跑了11km,全場僅次於藍斯)。比賽後段不時見他彎腰喘氣,但依然繼續跑,really respec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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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好死」:香港的善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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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死」:香港的善終服務
Nov 11th 2013, 04:18, by 馬淑君

(圖片取自香港大學通識教育部門Facebook page

(獨媒特約報導)死亡乃每個人生無法避免的必經階段。作為人生的終結,死亡是一件倒霉的事,在中國人的社會裡更是一件要避諱、不鼓勵討論的話題。然而在現實的層面來看,死亡乃是個人、家庭以及社會需要詳加討論的重要話題。如何死、在哪裡死、何時死,對人來說有極大的差別。到底如何才算是「死得好」?一個社會的醫療政策、殯儀制度和設施、社會服務等,與人類可否「好死」、死前和死後的處理是否適當等問題息息相關。香港大學的通識教育部門最近舉辦了一系列的「生死學堂」,請《死在香港》一書的主編陳曉蕾主持,與不同的講者討論和剖析「死」在香港是什麼一回事。在10月23日,靈實護養院資深長者住院服務負責醫生朱偉正、東華三院社會服務科安老服務部(圓滿人生服務)經理霍瑞賢及東華三院船灣安老綜合中心計劃經理鄧智誠便介紹了現時的安老制度及設施,並對這普遍不受注目的議題進行了討論。

現實中的「好死」不容易

有調查顯示,香港市民心目中的「好死」包括無病痛長期折磨及死時的肉體痛楚減到最低。同時,醫院乃香港最熱門的死亡地點:大多數香港人均死在醫院,甚少人在家、護養院或護理安老院去世。然而,現時香港醫院的設施及護老的配套又可否讓市民達到心目中的「好死」? 陳曉蕾表示,臨終者鮮有選擇死亡地點的機會;即使他們有機會發聲,現實的限制也無法實現他們的願望。比方說,住在護養院或護理安老院的老人家,臨終前常需要進出醫院。治療和用藥本身也許偏向紓緩而非改善身體機能,但在院舍駐院醫生不足、配套不夠、護理員訓練不夠的情況下,這些院舍無法為老人提供適合的紓緩服務,結果變成經常召喚急救車,把老人送到急症室,待情況好一點又送回院舍。然而對老人來說,這樣的處理和進出醫院的頻繁乃是折磨。只是在院舍現有的配套及設施下,無法讓老人真正在這些院舍內「安老」。再說,年老人士排隊申請住進這些護養院或護理安老院亦需時,一般起碼排兩年,若是身體較差的老年人輪候的時間更長;而醫管局所提供的紓緩治療服務則只讓末期癌症或腎衰歇病患參與。

「圓滿人生服務」及「安辭服務」

為改善香港的安老服務,東華三院社會服務科於2005年推行「圓滿人生服務」,希望「為長者提供『一站式』的教育、輔導、紓緩、善壽及殯儀服務,鼓勵長者欣賞生命、活在當下,同時教育長者未雨綢繆,預早安排終老計劃,使長者及其家人在面對生命終結時可以釋懷及感到圓滿。」東華三院社會服務科安老服務部(圓滿人生服務)經理霍瑞賢表示,他們會定期為長者舉行不同的活動,例如輔助治療(如香薰治療和園藝教學)、預期表傷(小組分享會)、靈性提升(小組活動)、及職員分享和培訓。她又指,相對香港,台灣的紓緩服務發展得更成熟。因此,她的部門曾為職員提供機會到台灣醫院實習和觀察其舒緩服務,並發現當地和香港的醫院有很大的分別:當地醫院的醫生,護士和社工早已混成一個群組,互相依賴。雖然工作名義上有差別,但實際上是一個群體,無極大分異地合作處理病人事務。比方說,醫生不會只顧治療,也會跟病人聊天,了解他們心理的需要及適當輔導他們;社工對基本的醫學知識亦有掌握,能隨時解答病人的疑問或不安。反而在香港,醫護人員與社工合作不多,對病人或長者的治療和紓緩服務無甚幫助。

靈實護養院的駐院醫生朱偉正表示,香港的醫生習慣了較獨行獨斷的行事方式,採用科學手段,為有問題(身體不適)的人士提供解決方法(治療)。治療較為主外。相對社工不旨在為人解決問題,而是啓發人對自身的了解,明白自己要面對的問題後,再自己尋找適合的解決方法,從而變得更堅強;因此較為主內。也正正因為這樣,醫生和社工的合作顯得更為重要,然而在香港此因素依然欠缺。

除了「圓滿人生服務」,東華三院亦在安老院舍提供「安辭服務」,旨在「推動及提升長者自主晚期照顧,透過跨專業團體的參與,讓居於院舍內的長者能預早為自己的晚期照顧作計劃或為已患有晚期疾病的院友提供多一個選擇,使他們可留在院舍接受適切的護理及照顧,並減少在晚年需經常進出醫院的機會,讓他們在熟悉的院舍度過人生的最後階段。」負責此項服務的東華三院船灣安老綜合中心計劃經理鄧智誠表示,現時這計劃並沒有政府資助,全靠私人資助,亦長期需要更為足夠的硬件和軟件配套。醫生會定期到訪院舍評估老人狀況,亦根據老人以後有可能遇到的狀況定下服務計劃,例如預計老人在未來兩星期會開始有身體痛楚,便預先開止痛藥,讓護士適時給予老人。如評估為有進步希望或有實際住院需要的老人,仍會送進醫院;此計劃不代表放棄老人生命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採取治療措施。然而,院舍職員會預先與醫院合作,安排特定病房的床位,並由院舍的汽車而非救護車送老人進院,藉此盡量減低入院對老人身體和心靈的負擔。然而此計劃現時仍需面對許多挑戰,包括欠缺人手、醫生沒有足夠時間到訪、需更多配套預早準備好前線同事、及家人對計劃的接受程度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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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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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價值」
Nov 11th 2013, 03:34, by 曾憲冠

「西九戲曲中心」無論是Chinese Opera還是Xiqu,是centre還是chung sum,就是不能忘情於洋人;質疑種種的譯法,卻無論如何也不質疑這譯的本身,可見洋人的地位是固有而不可動搖。時下有所謂「核心價值」,那「核心」也就是固有而不可動搖的意思。這「核心價值」其實也是洋味十足,但撇開洋味不說,還有最好笑的,那就是竟然至於拾起台灣的牙慧來了。那些年,國民黨和民進黨形成了「藍」、「綠」陣營,由於同中有異,於是便有所謂「泛藍」、「泛綠」。這一泛泛到了香港,香港於是有了「泛民」。台灣民眾大聯署,批評陳水扁破壞了台灣的「核心價值」,「核心價值」不久即登陸香港,香港也就不期然的有了「核心價值」。然後,就有了「自由」、「民主」、「法治」等等、等等固有所以不可動搖的「核心價值」,而看其勢頭,還陸續有來。但回顧過去,卻不大能夠發現「核心價值」;已往好像從來沒有甚麼人在甚麼時候公議過「核心價值」,而「核心價值」倏忽像變戲法一樣,由魔術師宣告誕生。但這也不壞啦,反正大家都可以把東西往裏面塞,何況那些貨色也不見得太惡劣。然而,我也由此而知道,「核心」實在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大家都說是固有的,所以不可動搖;一是大家都不去動搖,因為是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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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媒體: 反貪運動:香港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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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運動:香港廉政建設
Nov 11th 2013, 03:30, by 馬淑君

(網絡圖片)

(獨媒特約報導)三聯書店於11月6日舉辦了人文講堂「香港本土論述意識」第五講,談香港的反貪污運動,題為〈麥理浩與廉政建設〉,回溯香港的反貪制度的建設過程,以及港督在其中的角色。講者葉建民博士是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助理系主任,當晚會場幾乎滿座,據葉教授說,在座還有廉署高層人員出席。

麥理浩的角色

葉教授一開場就表明,他對香港反貪問題的興趣可說是始於對麥理浩本人,更大於對反貪問題本身,但葉教授對此講題依然駕輕就熟,兩小時下來為聽眾詳盡介紹了香港的反貪建設及相關總督特別是麥理浩在其中的角色。葉教授用其「檔案研究法」為我們描述了麥理浩此人的一些事跡,如在其任內就曾盡力減免某些在六七暴動中被定較長刑期的犯人的刑期,務使他們可以盡快出獄,以正式結束六七暴動所帶來的震盪,並使正在改善中的中英關係更為和緩。另一方面麥理浩於其任內所推行的社會改革,也使香港人的本土意識得以形成和發展。

但葉教授認為麥理浩在70年代香港社會改革中,其個人所扮演的角色並非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麼主動,反而當時的英國內部的政治發展可說是更重要的因素。香港的社會改革基本上是受到宗主國方面從上而下的壓力而不得不為之的,麥理浩本人其實並不想改革,並認為改革不切現實和破壞傳統,甚至不惜要脅如果英國方面不同意其看法大可解除其職務。但無論如何,麥理浩在其任內仍成立了直接向港督負責的廉政公署,並大幅改變的香港的社會面貌。廉署成立前的香港社會面臨黃賭毒氾濫、人口急增等問題,由此滋生的貪污問題非常嚴重,廉署成立後,無論舉報貪污的數字和成功檢舉的個案都比以前大幅提升,成功建立了自己的「品牌」,很快扭轉了整個社會對貪污的看法。

柏立基任內的突破

葉教授也敘述了麥理浩前任柏立基和戴麟趾在反貪建設方面的事跡,認為他們在奠定後來的反貪基礎上有很重要的貢獻。

葉教授指出在19世紀末,香港已有反貪條例,到了20世紀中葉,當時的總督楊慕琦也曾計劃反貪,可惜因二戰而得不到貫徹。直到戰後1948年才有突破,在警隊內正式成立了「反貪污科」(後改名為「反貪污部」),當時的反貪條例規定如果收入和官職不相稱而又不能合理解釋的話,可作呈堂證供供法庭參考,但不能合理解釋本身並不等於有罪。後來港府於1956年又成立了一個「反貪污委員會」,但其層次不高。直到柏立基於1958年出任港督後才出現較大突破,為往後的反貪工作訂立了框架。柏立基將原來的「反貪污委員會」升格為「反貪污諮詢委員會」,改由一些重量級人物如律政司組成,此委員會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改革建議,例如今天我們熟知的「收入和官職不相稱」而又不能合理解釋的話即屬有罪,並將舉證責任交予辯方而非控方。此外這委員會又建議成立一個獨立於警隊的「反貪污部」,雖然此兩項建議由於在政府內外及英國都遭反對而未被接納,但卻為日後的反貪工作埋下了種子。

戴麟趾的貢獻

一直以來英國人都有一種「自欺欺人」的傾向,認為「華洋有別」,雖然承認港英政府內有貪污存在,但以洋人為核心的高層官員則是廉潔的,而於六七暴動期間出任警務處長的伊達善更認為「歐洲人是不會貪腐的」,而後來的葛柏事件正好說明此乃偏見。到了戴麟趾出任港督時,當時的「反貪污諮詢委員會」主席羅弼時決定落實柏立基時代「反貪污諮詢委員會」的很多建議,特別是上述「收入和官職不相稱」而又不能合理解釋即屬有罪並由辯方負責證明自己清白,以及成立一獨立於警隊的「反貪污部」兩項。「收入和官職不相稱」此法例在戴麟趾的大力支持下於1971年5月14日正式生效,即使戴麟趾與其上司「英聯邦及外交事務部」(簡稱FCO)曾就此法例有激烈爭辯(因這法例與英聯邦的普通法體系舉證責任在控方有矛盾)。

至於成立獨立於警隊的反貪機構則有一曲折故事,據後來發表的所謂「百里渠報告」,當時的警隊與港督有一討價還價的過程和「默契」,警隊方面並不想見到有一獨立於其部門的另一機構執行新生效的防貪法律,當時的警務處長希望有3到4年時間讓警隊證明自己即使在調查警隊內部的貪污問題時仍能作出成績,結果其打的第一只「大老虎」就是當時的總警司葛柏,而此事件則吊詭地加速了警隊結束自己調查自己的做法!

反貪污捉葛柏

葉教授詳細介紹了當時擔任總警司的葛柏的背景及其涉貪金額,並描繪了其戲劇性的逃回祖家英國的過程,葉教授強調捉拿葛柏的並非廉署人員,而是警隊自己。葛柏的逃離引起了公眾嘩然,並激發社會各方面的強烈不滿和抗議,要求港府將其從英國引渡回港受審,但由於英國並沒有相同於「收入和官職不相稱」而又不能合理解釋即屬有罪的法例,故此英國並不能安排引渡。此事一方面引起香港各階層的強烈反彈,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也引起英國朝野的關注。由於葉錫恩在英國的長期發聲,加上另一位曾於香港任職警隊但因不肯賄賂而升不了職的Alan Ellis在祖家的不斷控訴,香港的貪污問題在英國並非秘聞,現在香港皇家警察的高級官員(「皇家」二字意味榮譽)葛柏此活生生的例子又在眼前,結果引起當地傳媒和國會議員都就此事發聲,並有人提出在英國國會內成立一調查委員會去調查香港的貪污問題,此事是港府最不想見到的。為了表示反貪決心和港府能有效管治自己,港督麥理浩在1973年10月17日宣讀的施政報告內正式宣布成立一總督特派的廉政公署,值得注意的是葛柏最終被成功引渡回港受審定罪,乃由於其屬下韓德指證其曾收受下屬賄款,因而符合英國方面的相關法律要求,而非原先所指控的「收入和官職不相稱」罪。此外從早期廉署的組成人員也可看到港府希望強調其能自理,不需宗主國多加插手。廉署只從英國聘請少數精英,例如出任行動署署長的彭定國。廉署也特別強調其調查員是以本地人為主,希望能建立其自立形象,結果只好從警隊內相對廉潔的政治部裡找到人手來源。

麥理浩與廉政建設
圖:葉教授在聆聽觀眾問題。

對社會形勢的被動回應

葉教授認為從以上故事可以見到港府有其自我完善的能力,因為雖然受到各方壓力,無論來自宗主國或是本地商界(本地商界希望相關條例只適用於公務員),面對危機時港府仍能作出有力回應,進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這種自我完善的能力也體現在相關的港督身上,例如他們能站在有效管治的立場上向宗主國據理力爭。雖然如此,葉教授指出起碼在文獻上顯示,港督麥理浩在香港的反貪倡廉上並非擔當一主動角色,因為無論是麥理浩早期的施政文件,又或是後來解封的他跟上司之間交流的密函裡都不見相關討論,故此葉教授認為70年代香港的反貪倡廉建設更像是一種面對因葛柏事件引起的連串危機的回應,尤其是來自英國方面的壓力。

葉教授又指出雖然當時香港社會的客觀形勢如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加大反貪力量成為必要,但當時的民間要求進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的聲音並不強烈,只有一個葉錫恩在孤獨地大聲疾呼,如果沒有葛柏事件的出現,則廉署會否出現是存疑的。至於戴麟趾在反貪方面堅持要大幅改革的原因則是一尚待探討的問題。

港英政府與宗主國關係微妙

最後葉教授指出從連串反貪措施的建立可以看到殖民地政府與其宗主國之間的關係是非常微妙的,並非一般人所理解的一種簡單的上下從屬關係,至少在廉政建設方面港督很能據理力爭,戴麟趾甚至經常跟其上司「反面」,而來自外交部的麥理浩也敢於堅持自己相信的原則,葉教授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大家對何謂「英國利益」有不同理解,對英國相關部門來說,維持宗主國的權威是很重要的,而對港督來說則如何維持殖民地的有效管治是很重要的,為了維持有效管治,有些改革是必須的,即使英國方面並不理解或者支持。但由於大英帝國採取的基本上是一種「無為而治」策略,而港督也非「外人」,故此其中的張力並非一種不可調和的矛盾。至於九七後的情況則是另一故事了,

講座未有深入探討九七後的廉政建設和近期香港出現的高官甚至前特首涉貪問題,但葉教授認為「廉潔」已成香港的核心價值,成為了文化,而這文化也正正是廉署得以有效運作的基礎,只要港人堅守此價值,對相關的貪腐問題零容忍,則他對香港的廉政還是有信心的。

編輯: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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