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戲仿作品諮詢會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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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作品諮詢會後記
Aug 20th 2013, 16:24, by 林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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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上年被網民稱為「網絡23條」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嗎?這條例草案當時因為立法會拉布的緣故,而沒有恢復二讀辯論,政府決定暫時擱置。事隔一年,政府為了重新展開《版權條例》的修訂工作,最近正就如何處理戲仿作品諮詢公眾,而筆者亦出席了上星期的第一場公眾諮詢論壇。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上年被拉倒的事件,反映了當時大部分立法會議員與網民脫節,對網絡文化和網絡自由的敏感度不足。當時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原先支持通過作出適當修訂後的條例草案,但在恢復二讀辯論之前才遭到民間強烈的反對聲音,要求政府進行豁免二次創作的諮詢。但當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還企硬,發表了「先通過、後諮詢」的偉論。若果當時那番偉論成真的話,現在也沒有那些公眾諮詢了。

儘管條例草案有很多值得批評的地方,但筆者想先讚賞當日公眾論壇的安排。這場論壇,是在筆者的記憶當中,第一場會加時的諮詢會。當日的形式與一般由政府舉辦的諮詢會相約,在官員與嘉賓發言後,主持人再抽出市民輪流提問。本來只有三輪共十五位出席者能夠發言,但後來官員和嘉賓不介意多聽意見,最終加時大約四十分鐘,幾乎讓所有想發言的人士都有機會發言。對政府的諮詢會來說,可能是前所未有,讓人覺得這不是一個做騷的假諮詢。

言歸正傳,當日大約三十位的發言人士,粗略分類的話,一半是代表「網民」的聲音,將捍衛網絡自由放在首要;而另一半則代表「版權持有人」的聲音,例如唱片和電影業界等關注保護版權作品的人士。坦白說,當日的意見走向兩極化,「網民」偏向認為要在刑事甚至民事上豁免二次創作,即是偏向支持「方案 2 –為戲仿作品訂定具體的刑事豁免」或「方案 3-為戲仿作品訂定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而「版權業界」則偏向支持嚴厲的法例,即是支持「方案1-澄清現時就刑事制裁所訂的一般條文」,以防止他們的商業利益受損。

論壇給筆者的印象是,雖然所謂的「網民」和「版權業界」的立場和意見表面上是對立的,但會否是因為一些誤解呢?還是價值觀的不同呢?感覺上,「網民」和「版權業界」對版權法例的修訂與否,以及如何修訂,也帶著不少的恐懼。網民最憂慮的當然是法例修訂後會否限制了改圖、改歌等二次創作的自由,以及轉發那些作品時會否犯法。

有聲音指刑事化會讓政府,可以跳過版權持有人檢控二次創作者,造成政治檢控和白色恐怖,但當天出席的官員則指出要先證明是侵犯版權,執法機構才可以檢控,所以有關的說法不太有可能發生。其實,堅決反對刑事化的人,最主要是出於對現時政府的不信任,多一條易墮法網的條例,只會讓網民的頭上多了一把刀,還造成創作人的自我審查。從前用來對付黑社會的「非法集結罪」,現時變成了打壓示威者的工具。所以,「網絡廿三條」的說法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版權業界」所憂慮的是,過份的「豁免」會讓法例變成了無牙老虎,讓他們的商業利益受損。例如,他們會擔心配上諷刺政府插圖的歌曲被放上互聯網後,由於歌詞和原曲也是一樣的關係,所以能夠取代原曲,以後再沒有人買唱片。有些人更擔心舊曲新詞等二次創作會影響原作的形象,繼而損害商業利益。他們支持嚴謹的法例,只是從利益出發,而絕非出於任何的政治理由。其實,「網民」與「版權業界」憂慮的地方,大部分也是沒有衝突,是可以透過定義清晰的立法過程去抒緩和解除的,這方面政府是責無旁貸。

不過,要真真正正解決《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議,還有更多的地方要諮詢公眾和討論的。例如甚麼是「商業用途」和「超符輕微的經濟損失」呢?戲仿只是二次創作的其中一種,那麼其他種類怎麼辦呢?政府和立法會也換屆了,是不是應該就著整個法例再重新諮詢,而不是只諮詢戲仿呢?

筆者心目中的版權法,是能夠在保障創作人商業利益、確保在社會上的知識傳播,以及保障創作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權,各方面也能取得平衡。相信所謂的「網民」和「版權業界」,其實也是抱有著共同的目標和價值觀,而兩者本應不是那麼二元對立。立法倉猝的話,最終有機會成為了創作自由的打壓工具,違背了當初的原意,社會應密切留意今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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