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來自黃之鋒facebook 及《爽報》]
「學民思潮」成員十月一日升旗禮被抬,涉事的民政事務總署人員可能涉犯襲擊罪。當時「學民」多次向在場警察呼救不果,不過警方事後就發聲明反指,「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指會「全力協助市民進行和平的公眾活動」。
「學民」成員當日兵分兩路,50人欲遊行到金紫荊廣場,另外10人包括黃之鋒及黎汶洛,就乖乖排隊進入升旗禮的「觀禮區」,身上並無示威道具。當時兩人走到較前的觀禮區,有保安指該處是「地區人士觀禮區」,要求他們離開。
黃之鋒向《獨立媒體》憶述,當時大家可在該區自出自入,獨他們被趕,感不合理。等待保安解釋期間,有電視台記者趨前欲訪問兩人,兩人便舉手在鏡頭前作「全民提名」手勢。此時,突然有保安/民政署人員趕至,既無展示身份、亦無講出理由,便將他們二人抬走。
非必要武力 扯皮帶 甩波鞋
期間保安使用了並無必要的武力,超出了制服他們所需。黃之鋒指,當時保安不單踢他們,更用力扯其皮帶扣:「嘩個個位比較麻煩,真係男人最痛,仲比佢扯到波鞋都甩左」。他又指,當時多次問他們身份,以及因何被抬走,對方只說「上頭指示」。最後,他們更被疑似保安用鐵馬圍堵禁錮,幾人見到外面有交通警,欲行出鐵馬向警求助,即被保安按下,欲走無從。
襲擊、非法禁錮 多罪齊發 現場警方懶理 事後聲明「絕不容忍」
涉事的「保安」及西裝友一直無展示身份,而警方亦袖手旁觀,既不幫手拉人,亦不幫手解圍,大家無從得知,究竟這幾名西裝友能對「學民」成員動手動腳,是否得到警方授權。無合理理由而有意圖令人感到驚恐,或預計會即時面臨暴力,這些保安或民政署人員可能已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普通襲擊罪,罪成可處監禁1年,而且用鐵馬圍堵,亦有可能是非法禁錮。政府作為民政署人員的僱主,更可能背負有轉承責任,「學民」成員或可向政府民事索償。
至於警方對「學民」成員可能被襲無動於衷,《警隊條例》s.10就列明了警隊的責任是「(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不過看來,警隊當時是比較忙於執行「(a)維持公安」。因此晚上稍後時間發出聲明,對社民連成員在另一邊廂闖出馬路,重申「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任何人如有違法,不論任何背景,警方一定會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處理。」
《觀禮守則》從未現真身
對於有何理由把「學民」成員趕出場外,由昨到今,政府當局也未能給出解釋。去年政府就以所謂「民政事務總署《觀禮守則》」把示威者趕出升旗禮。不過,原來這份巧威威的《觀禮守則》,公眾無法查閱,民政事務總署的網站亦找不到。筆者問過多名傳媒工作者,都指由去年到今一直向政府索取這份《觀禮守則》,但從未有人見過。人權監察莊耀洸就指,人權法規定,「抬人」這種剝削人表達自由的手段,只能透過法律執行,例如立法授權警察可以抬示威者,而且還要按法律做足程序先給警告。一份「天跌落來」的《守則》,不可能賦權保安把黃之鋒及黎汶洛抬走。
法律唔清唔楚 有違法治
何況這份《守則》是從來未有人見過真身。2010年剛過身的英國首席法官Lord Bingham就在其暢銷著作《The Rule of Law》中,開宗明義指出,法律必須要「可達、清楚及可預期」,才可稱法治(註一)。這份既無條文,亦無權力的《守則》,市民根本不知道自己會犯什麼法,竟然被政府用作抬人的理據,是對法治的最大破壞。
對於警方聲明「對有關人士的不負責任及違法行為表示失望,並會追究其法律責任」,「學民思潮」就表示,保留向警方追究責任的權利。
註一:"The law must be accessible and so far as possible intelligible, clear and predictable" 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 2010, p.37
*此文只作參考,亦非法律意見。筆者已盡力確保資料無誤,但掛一漏萬,還請見諒。個別人士如有需要,請按個別案情,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及其他專業協助。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