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4日星期二

香港獨立媒體: 「戲仿咨詢第四方案記者招待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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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咨詢第四方案記者招待會」內容
Sep 24th 2013, 03:57, by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戲仿咨詢第四方案記者招待會」內容

首先感謝各新聞、傳媒朋友,關注我們記者招待會的內容!為方便大家,我們謹把事次內容重點發佈,如下:

為團結支持二次創作的聲音,鍵盤戰線聯同二次創作權關注組,以及一群關注公民二次創作權利的朋友,成立了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期望就二次創作這話題,引發更多公眾討論,並致力向政府爭取全面保障二次創作人的應有權利。

今天2013年9月22日,在政府早上於文化中心的公眾咨詢會中,聯盟代表陸冠宇已表明,現時政府拋出來咨詢的三個方案,都未能消除公眾疑慮,更無法真正保障言論及創作自由。咨詢會結束後,聯盟並於下午3時,在獨立媒體辦公室(軒尼詩道365號富德樓9樓)舉行記者招待會,詳細解釋有關內容。

在記者會上,聯盟成員、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的胡千秋(Chiaki Woo),率先解釋聯盟認為政府三個方案有什麼缺漏,未能有效保障二次創作人的權益。各政府方案的問題如下︰

方案1,即澄清現時就刑事制裁所訂的一般條文︰
- 等同2011年的版權修訂草案,僅屬翻叮,對二次創作毫無任何保障。
- 條文稱只要不是「超乎輕微經濟損害」就應該不會中招,但所謂「超乎輕微」定義含糊。很可能「大於零」就已有機會被視乎「超乎輕微」。
- 當關於網上及串流技術的條文修訂後,大量網上二創作者即會跌入刑網。

方案2,即為戲仿作品訂定具體的刑事豁免︰
- 只加入豁免「損害性分發」刑責的條文,仍保留民責。
- 對二創作者來說,被版權人還是政府控告,效果一樣。不一定要控告成功,單是被檢控、被警方拘捕或搜證,足以令創作人不敢發佈,打壓言論及創作自由,並造成寒蟬效應。
- 條文指若對版權人沒造成「超乎輕微經濟損害」則可免被刑事起訴,但同時又計算「版權人的潛在市場」,所謂「潛在市場」的定義模糊,二創作者等同任由版權人宰割。

方案3,即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 咨詢中僅建議對「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或「模仿作品」提供豁免,這不足以包括所有二次創作。
- 若只豁免部份題材(如政治諷刺作品),對其他二創作品和二創作者不公。
- 今天網上的發佈,對法庭來說極可能已達「損害性分發」或「商業性分發」程度,結果即使有豁免條文,仍是無法保障二次創作人應有的創作權利。

有鑑於此,聯盟認為公平處理條文中,除了豁免「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模仿作品」這幾個範疇外,聯盟建議同時豁免非牟利或業務用途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聯盟成員、鍵盤戰線的陸冠宇(Kafka Luk)在記者招待會上詳細解釋了這個「第四方案」,如下:

UGC的概念,源自歐盟對版權法改革的研究報告。而加拿大則是據此而寫成並修訂了版權法例的國家。它提供豁免的對象,是「由版權使用者因個人用途(即個人用戶)而製作的衍生作品」。我們倡議豁免的「非牟利或業務用途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其特點有︰

  • 是由個人用家為個人目的製作或使用,而不是為牟利或業務用途而產生。
  • 製作人相信參考的原作無侵權
  • 沒有實質傷害原有作品的版權利益
  • 發佈時不可取代原有作品的市場

聯盟同時邀請了音樂創作人周博賢(Adrian Chow)擔任嘉賓。周博賢表示,過去政府提出的數項咨詢方案,已有許多關注的朋友表達了意見,就他所看到的迴響,都反映了這三項方案的不足之處。聯盟這次提出了第四方案,主張消除在咨詢文件中的灰色概念,例如所謂「超乎輕微」或「潛在」等字眼,只要確保用戶是作非業務用途的使用,就不會誤墮法網。而「業務用途」等概念是清晰易見的,這可以讓公眾確保其創作、表達是安全的。雖然目前未知版權擁有人的看法,會否覺得過於寬鬆,但值得考慮這第四方案。

記者招待會中,聯盟的法律顧問蔡騏(Ki Choy)進一步闡釋了相關法律概念。聯盟的倡議,並不單獨是只加入UGC之豁免。若政府加入此豁免,同時也豁免戲仿、諷刺、滑稽、模仿作品等範疇,即可保障絕大部份非以牟利為目的之二創作品,而且能減少二創作者因版權法被起訴、調查的機會。這對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均有較佳的保障。

胡千秋補充,UGC與對戲仿等範疇之豁免,就好像是「雙軌制」。例如:在年宵售賣「禮義廉」T裇,它未必符合UGC裏非業務用途,但符合諷刺之豁免。但另一例子:舊曲新詞,它不一定是政治上的諷刺,可能只是抒發個人感情或感興,IFPI主席馮添枝已在早上的咨詢會中,說他認為這二次創作並不符戲仿等定義,不應豁免;但若加入了UGC,只要確定是非業務用途,即可保障改歌這種極度常見的表達方式,維護了表達和言論自由。

蔡騏又進一步解釋「超乎輕微」這概念的問題。雖然目前(包括本港過去版權法及外國條例)並沒有使用「超乎輕微」的版權條例,但根據其他本港使用了「超乎輕微」這字眼的案例,單是港幣一元五角,已遭成功入罪。若把這字眼引進版權法例中,擔心會遭法庭作同樣的解讀。

然而,陸冠宇也指出,聯盟目前的工作是「拋磚引玉」,我們並不奢想這個第四方案是完備的提議,反而歡迎各界人士指正及修訂,甚至反建議更多的提案,以求政府能廣納民意,全面保障及平衡各方的權益。例如就一種特別的情況:把原影象作品的「截圖」(坊間稱「cap圖」),它未免是「新」的創作,可能不獲豁免。但這情況是常見的,例如觀塘民建聯區議員潘進源,於中秋時份舉辦「親子包糉同樂日」,網民把《溏心風暴》裏黃宗澤的對白截圖貼出來表達意見。為此,聯盟亦會修訂建議,令這種未必涉及新作品的「非牟利或業務用途個人用戶衍生內容」亦納入豁免範圍,保障言論自由。聯盟會繼續關注政府在版權修訂方面的動向,並與不同的個人及團體會面,繼續向政府爭取全面保障二次創作人的應有權利。

最後,陸冠宇與胡千秋均補充,二次創作並不深奧,是很日常的言論表達行為,只有非業務用途的二次創作獲豁免,才能充份保障言論自由。聯盟呼籲市民在政府咨詢期完結前踴躍表達意見。同時,這種對言論自由關係至重的渠道,若真的不受保障,例如若當局只採用翻叮或保障不足的方案提交立會,這必會危害整個社會的言論自由,挑戰香港市民的底線。屆時勢將像2011年般,逼使各界各行的眾多市民高調反抗,對惡法說不、為反抗惡法而站出來。聯盟不會接受任何會損害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對言論自由保護不周的方案。【完】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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