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沒有義務,哪有權利:就綜援違憲案談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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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義務,哪有權利:就綜援違憲案談公民權
Dec 19th 2013, 04:13, by 薰華

綜援違憲案終審判決一出,全港嘩然。論者謂:豈非納稅養懶蟲?法官賣港!又有謂:此非法官之錯,是立法之誤!另一方面,又有人怪港人為何嘩然:彼此皆人類,人家有難,我們就要幫,不應分畛域。筆者固不以為綜援在養懶蟲;法官亦是依法行事(至於政府是否有意輸官司就不得而知);《基本法》漏洞,更非朝夕新聞。我最怪的,是怪那群社會工作者,為甚麼會認為此案判得合理。

香港向來輕文賤史,一般而言,市民決不會對此案有任何感受。然而,此案觸及的,正是公民權(Citizenship)之基本,即使是對政治與歷史一向冷感的香港人,切身利益受侵犯,自然要大呼不公。可是,社福界與左翼團體,卻判斷此種反響,是源於中港矛盾。誠然,若無中港矛盾背景,港人大概未必會這麼快有反應,但這並不表示香港市民至終都不會有反應。因為此案所壞的,是香港公民之界定,連帶的不只是社會福利問題,而是參政權的問題。如若社福界及左翼執意於以歧視來解讀市民的反應,套用友人一句話:若非不學無術,必然別有用心。

公民權大概源於古希臘的城邦社會。城邦(Polis)的意思是城市國家:一國只有一城,並周圍數十村社。人口可以過萬,也可以是數百──但這個人口只計算了「公民」(Citizen)。國內的居民,除了「公民」,還有「自由民」(Freeman)和「奴隸」(Slave)。因應身份不同,國家對三種居民也有不同的待遇:公民有權參與國家的慶典、有權領取國家的奉養金、有權參與政治,因為公民是國家之主,連政府也是屬於公民的;自由民有人身自由,他們客居本國的別國公民,可以在國內自由來去、買賣,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入籍本國,不過在入籍前絕對不能享有國家福利、參與國家政治;奴隸只是財產,不當是人,自然沒有人身自由。

古希臘政治中的公民權理念,後來為古羅馬所繼承,並隨之流傳至現代的西方文明之中。因此,即使是今天,當歐洲內部打算消弭國界,歐洲亦同時訂出歐盟的邊界,也有「歐洲公民」的概念,來區分一個人是否歐洲人,在歐盟內是否享有公民權利。這並非歧視與否的問題,但卻是個公平與否的問題:假如「歐洲公民」身份可以隨便取得,那才是對歐洲人的不公。

公民的權利不是隨便享有,因為在公民權利的前題是公民的義務。古希臘的公民,他們有獻祭、參政、參軍的義務:作為國家的主人,必須代表國家對神靈獻祭;作為國家的主人,必須參與國家政治,不能政治冷感;作為國家的主人,國家遇上外敵,必須保衛家園。因為公民遵守義務,國家才可穩固發展,才有餘力發放福利。福利不是因為你是個人就給的,因為隨便贈送公民權,等同於輕視公民對國家所付出的一切。沒錯,自由民是有權歸化成公民的,但前題是他能夠為本國而戰:以參軍若干年換取公民權,以表達對你本國的付出與忠誠。

中世紀封建領地取代城邦,成為歐洲政體的主流。但不代表不再有「公民權」。封建領主大多不擅理財,又鍾情比武,周身無銀之下惟有求助商人。商人開出條件,以現金向領主購買「特許狀」(Charter)建立城市,領主不能干涉城市裡的事情。建城的商人也就要自治,中世紀的「公民權」也由此而生。雖然「城市空氣使人自由」,但進入城市不代表成為「市民」(bourgeoisie)。即使是在同一領主的領內,不同城市的市民只能在各自城市裡享有公民權。即使到了文藝復興時代以後,民族國家與國家的公民權開始出現,也只不過是代表這些市民多了一個「國家公民」的身份。馬賽人不能去巴黎選市長、牛津人不會去倫敦選市長,但馬賽人與巴黎人都能參加法國大選;牛津人和倫敦人都是英格蘭人。

在現代社會,同樣也區分公民權:你旅居美國期間遇上了美國大選,你不能參與;公司派你駐澳門工作,你不能領到澳門福利,因為你不是當地公民。六十多年前中華民國公民即使僑居外地兩三代,國民大會上仍然會有「華僑代表」;澳門公民在加拿大留學,澳門政府仍要按時給你發放現金,只因你是公民。公民仍然有義務:在日本發展多年的韓星,避不過南韓兵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參與高中、大學軍訓,當是服了兵役。公民有權參政領福利,是因為公民有所付出,而不是公民住在那裡。

香港一向無「公民」一詞,但社會一般認知,是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來表達香港的「公民權」。縱用詞不同,這仍然是一種公民權。因此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能參與香港政治、申領社會福利,除非有司以酎情權特許。即使香港不是一個國家,即使香港只是一個城市,這仍然是一個公民權系統。香港這個系統甚至不區分國籍:好一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既不是英籍人士又不是華籍人士,加拿大籍倒是不少,還有很多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籍的。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在多有,與中國國籍絕非掛鉤。居港三四代不諳華文的廓爾喀兵可以是香港公民,但來港一日而父母皆非香港公民的廣州大嬸絕對不是香港公民。香港有空間讓你表現忠誠與付出,但沒有立刻如供養公民般供養你的餘地。

如今,終審法院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判申領香港社會福利的條件應是「香港居民」,正是香港《基本法》對香港公民權界定的缺失(相信澳門《基本法》也有這一漏洞)。一地「居民」可享有完整的福利權利,正是對「公民」的不公,而非左翼團體所謂的「公義」。利用法律漏洞來製造社會不公平,竟敢怪港人歧視!無怪乎左翼近來日遭貶斥:自揭弱點,屢受攻訐,理固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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