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8日星期日

香港獨立媒體: 戲仿公眾諮詢 網民疑慮未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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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公眾諮詢 網民疑慮未釋
Aug 17th 2013, 12:34, by Lee Chin Ying

(獨媒特約報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黃福來先生、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梁家麗、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發言人阿靈、香港電視專業人員協會朱鳳梅今日就戲仿(即惡搞)作品在《版權條例》下進行第一場公眾諮詢,約八十名市民及不同關注團體表達意見。當局提出三個處理方案,包括採用公平處理豁免條文,豁免戲仿作品刑事和民事責任,但當局強調倘戲仿作品涉商業行為,很大機會不獲豁免。

署方提三方案選擇
方案一是澄清現時《版權條例》(第528章)相關條文,此方案下,法例會強調法庭在審裁時,應考慮有關侵權行為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以及訂定相關因素供法庭參考、如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分發的方式和規模及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原作品的替代品。

方案二是提供有條件刑事豁免,即戲仿作品如沒有對版權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捐失」,將不會構成刑責。

方案三為提供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戲仿作品將不涉刑事及民事責任;至於某項處理是否公平,最終須由法庭作出決定。參考目前《版權條例》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考慮因素包括原作品性質、被處理部分所佔數量和實質分量等。

諮詢文件中提到,國際就戲仿作品未有統一定義,即使在戲仿作品有版權豁免的國家如美國和澳洲,當地法例亦沒有訂明戲仿作品的定義。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梁家麗表示,條例只適用於商業用途。版權擁有人提出足夠證據,便可提出指控。至於海關執法指引,就由律政司處理。香港電視專業人員協會朱鳳梅表示尊重二次創作非商業用途,而版權人既得商業利益也重要,所以支持方案一。有在場市民反問「我靠上網點击率維生,呢種叫唔叫商業性質」?

網民憂定義不清
近日說粗口竟由重案組跟進,鏡頭下使用暴力者卻無即時被捕。引起不少網民對修訂的疑慮。有網民指,二次創作其實分多種類別,不明為何只針對「戲仿作品」,擔心會造成創作人自我審查,「依家連講粗口都交比重案組」,故贊同刑事民事雙豁免。另有市民提問,將來會否雙重標準,支持政治的二次創作無事,「反對既就會有野」。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發言人阿靈認為此乃翻叮方案,難以接受。相對而言,豁免刑事及民事責任的方案三只能考慮,當局必須釐清戲仿作品的定義。她進一步批評,政府未有定義何謂戲仿作品,擔心惡搞作品隨時跌出豁免範圍。她又提到二次創作有宣傳原創作品的作用,以希特拉改圖後為例,令不少人得悉希特拉電影。

台下有不少網民表示「超乎輕微經濟損失」定義模糊,如何海外立法或執行也沒有清楚釋除疑慮。鍵盤戰線陸冠宇:「根據方案二,三,當牽涉刑事機關究竟係咩情況墮入法律機制?如果咁唔清楚既情況底下會好多人負上法律責任。」

編輯:方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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