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星期六

香港獨立媒體: 終院判決的兩個討論--基本法和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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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決的兩個討論--基本法和福利制度
Dec 20th 2013, 16:00, by 黎子恆

終審法院早前指申請綜緩需居港7年違憲,引起了不少爭議。頂理早前在facebook登出的文章也引起了不少讀者回應。作為頂理其中一名成員,也想作少少回應。

在這篇文章,主要探討兩個問題
1)法治和基本法;
2)接受福利的資格。

〈基本法和判詞〉

在探討法官判刑是否合理,首先要請各位細看基本法和判詞。

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根據第24條,"香港居民"是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照字面解,不需住滿7年也可獲得社會福利。

法官指要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要有一個合理的社會目標。法官認為為了節省開支而加上居港7年限制不是合理的社會目標。

而且7年的限制只是2003年政務司長曾陰權建議,並未經過法院和立法會的審批。即是說7年限制只是行政措施,沒有法理依據。

〈香港乃法治城市〉

我們一直引以為傲的就是法治和三權分立,兩者都是中國大陸沒有的。

所謂法治即是法律為我們的最高規則,人人平等,都需要遵守。政府也只可執行合乎法律的政策。縱使是法官也不可以任意判刑,必須根據法律條文去作出決定。而立法和行政機構不可干預該決定,是為三權分立。

如果法官判決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社會影響,豈不是有違法治精神?

〈一切源於基本法〉

既然香港乃法治城市而法官判決又合符憲法,那麼問題出在哪裡呢?問題就是基本法。很多社會爭議是源於基本法,例如上述的第36條,香港居民可以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但對於怎樣的居民才有資格去接受社會資源根本沒有明確定義。還有第22條,內地人進入香港需辦理手續,而這手續則是單程證,但港府卻沒有單程證審批權。再例如第45條,普選行政長官需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但何為「廣泛代表性」呢?

最恐怖是第158條,基本法的釋法權是屬於中央政府。即是中央可以在最高的憲法層面控制著香港的一切。情況就好像自己的手手腳腳,卻如扯線公仔般被中央控制著。

而且當年起草基本法根本沒有將港人的意見直接帶入,完全未能反應及切合到港人的需要。委員會更只有司徒華和李柱銘屬於派民主派。絕大部份都是親中之士,草擬基本法時當然將中央利益置於港人利益之上。如用陰謀論去看,基本法法字義不清不楚也有利於中共於日後透過釋法去控制香港。

在這情況下,基本法根本無法切合香港的實況,香港更是肉隨砧板上,任人砌。所以必需要重新建立一套可以反映香港民意,符合香港情況的憲法制度。而這套新憲法也要明確定明何謂香港居民,誰人才有資格接受福利。

〈我們需要幫助弱勢嗎?〉

法律上的問題弄清楚了,就到社會福利上的問題。
1. 我們需要福利制度嗎?
2. 如需要,我們要怎樣的一個福利制度?

縱使是主張自由市場的右翼人士都不會反對福利制度,因為福利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喬正自由市場的失靈,成為一個安全網保護最不能自助的人士去維持最低限度的衣食住行。

問題是我們的福利制度是否擔起安全網就足夠呢?是否給予了安全網後就不用理會他們,任由他們自生自滅,成為弱肉強食底下的犧牲品?還是進一步幫助這群弱勢社群在社會上得到更好的機會呢?但這些弱勢社群又是否值得我們去幫助?

相信我們都正在追求一個更理想的社會制度。問題是大部份人都是自私,希望社會制度給予自己最大利益。李嘉誠當然希望所有房屋都屬於私人市場。露宿者當然希望有更多的公屋。當地產商控制了公共政策,情況就是現在的香港,貧富懸殊,不公不義。所以在利益作祟下,大家對理想社會的想像都不同,是不可能達成共識。

那怎辦?J.Rawls的正義論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解答。J.Rawls最引人入聖之處是他沒有假設每人都是德蘭修女,而是假設人是自私的。但每人卻有一個「無知之幕」蓋著,令我們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貧是富,是男是女。在不知自己身份情況下,我們被要求去決定一個社會制度應否去幫助弱勢。這時大家都害怕自己真實身份原來是弱勢,沒有保障。所以大家都會作出理性的決定,就是贊成用最多資源去保障弱勢社群。目的無他,就是萬一自己不幸屬於弱勢社群,都有制度去保障自己。

同時這套正義論目的也是盡可能消除先天及制度的不公平,令每人都有公平的機會,相近的起跑線去力爭上遊。

如果讀者認同J.Rawls的正義論,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去幫助弱勢社群如殘疾人士、南亞裔、新移民、露宿者、貧困人士等等。而新移民在香港明顯是弱勢社群,我們給予社會福利去幫助他們是理所當然。

〈接受社會福利的資格〉

如果認同正義論,那麼是否所有新移民都有資格接受社會福利呢?這個資格是建基於社會貢獻、居港年期、資產入息、貧窮線還是什麼準則呢?

筆者認為這準則不能建基於社會貢獻,因為社會貢獻難以定義,例如家庭主婦的無形貢獻。若以經濟貢獻作準則,李嘉誠豈不是成為受益者?

筆者認為可以居港年期及最低生活保障作準則。居港年期要求不宜太長,太長令新移民難以在香港得到公平待遇的保障,有違上述理論。而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受助人可以在香港過上合理的生活水平,如有良好的住屋環保及吸收足夠營養等等。若果該新移民難以維持香港的最低生活準則,則可以接受福利緩助。

〈後記:〉
上述方法明顯不能達到正義論的目標。不過若要撤底實踐J.Rawls的理論,需要更大的篇幅去討論福利制度,例如同時照顧到弱勢和香港經濟,還有哪些是福利哪些是權利。篇幅所限,不能作多談。

而文章也只是就著7年期違憲一事作出初步討論。但新移民矛盾還涉及到中港文化、經濟衝突等等,也因篇幅所限,不能作多談。

延伸閱讀:

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明報-終審庭綜緩案判詞中文節譯
http://inews.mingpao.com/htm/INews/20131217/gb21445y.htm?fb_action_ids=1...

熱血時報-照顧貧弱新移民無罪 奪回自主審批權有理
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2-17-2013/6882

主場新聞-終院:新移民佔綜援戶不足兩成 非開支升幅元凶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終院-新移民佔綜援戶不足兩成-非開支升幅元凶/

關綜緩-對讀新移民使用福利數字
http://thehousenews.com/society/對讀新移民使用福利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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