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星期五

香港獨立媒體: 同性戀與神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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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與神學依據
Dec 26th 2013, 16:00, by 王偉雄

耶誕期間,講講耶穌。剛在網上讀到黃毓民議員的文章〈耶教信仰基督為本〉,有些說話不吐不快。跟黃議員一樣,我對一些保守派耶教徒的反同性戀立場和行動,尤其是有組織如明光社之流的,十分反感;然而,跟黃議員不同,我並非耶教徒,不必訴諸耶穌的訓誨,不必講甚麼神學依據。

黃議員認為耶教「應以耶穌的訓誨為核心」,指出四福音書都沒有記載耶穌有任何反同性戀的言行,而且耶穌對那些「好教誨及論斷別人的道德偏差」的文士及法利賽人「深惡痛絕」;黃議員因此相信教宗方濟各的親同志言論「有其神學依據」,言下之意大概是:耶穌沒有說反對同性戀,還告誡我們不要論斷別人,因此,追隨耶穌訓誨的信徒,不應該隨便論斷同性戀者有道德偏差。

問題是,那些堅決反對同性戀的耶教徒,一樣可以提出他們的神學依據,一樣可以深信自己的反同性戀立場是「以耶穌的訓誨為核心」。四福音書的確沒有記載耶穌的反同性戀言行,可是,不要忘記《約翰福音》21: 25 這樣說:

「耶穌所行的事,還有許多,若是一一的都寫出來,我想所寫的書,就是世界也容不下了。」

反同耶教徒大可振振有詞說,四福音書也沒有記載耶穌反對戀童、亂倫、人獸交等,但這並不表示耶穌贊成這些行為;同理,雖然四福音書沒有記載,我們仍可以有理由相信其實耶穌是反對同性戀的。

至於耶穌批評文士及法利賽人,針對的是他們虛偽,而不是舊約的律法。《約翰福音》10: 35 記載耶穌說:「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 。」《馬太福音》5: 18 更加清楚明確,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舊約律法有經文絕不含糊地反對同性戀(行為?),例如《摩西五經》之一的《利未記》就有兩段: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18: 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 ,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

反同耶教徒可以有以下簡單的推論:耶穌認為要遵守舊約律法,而舊約律法反對同性戀,因此,耶穌也反對同性戀。

當然,反反同的耶教徒可以反駁說,假如這樣理解經文,豈非要接受同性戀乃死罪(「總要把他們治死」)?反同耶教徒自然不會就此認錯,一定會想到方法應付,提出另一些神學依據,說明同性戀雖然是不道德,但只要同性戀者悔改,放棄同性戀(行為?),便依然可得永生。兩方各自堅持立場,絲毫不會退讓,結果只是兩套越來越複雜和曲折的神學依據。

其實,最可怕的正是神學依據:一找到神學依據,相信的便不只是「我們的立場是對的」,而是「我們的立場是對的,因為這是神的旨意 --- 神站在我們這一方」;一相信有神「撐腰」,自然是「義無反顧」、絕不手軟了!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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