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7日星期日

香港獨立媒體: 各位,問題是憲政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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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問題是憲政與法治
Oct 27th 2013, 03:12, by 山中

這幾天關於香港電視的報導與評論大多偏離問題核心。我不厭其煩再説一遍:問題不是電視製作水平、言論自由、王維基是個多好的老闆、香港電視員工的生計、「公義」(我不明白王維基與其他人口中的「公義」是什麽意思),而是香港政府的決定與憲政和法治是否有衝突(憲政和法治是公義的準則之一)。

這幾天這麽多文章就以人權監察這篇最接近問題核心。在西方國家,人權問題基本等於憲政問題,但香港的人權制度並沒有西方的嚴格,再加上香港不屬於與歐洲人權法體系,所以這樣的案例只能援引,不能用它來直接挑戰香港政府的決定。另一個問題是,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有作出「重要決策」的權利,而人權法中有公衆秩序條款,容許政府「權衡」人權與公衆利益,行政會議可以提出就這點提出抗辯(法庭採不採納言論自由為申訴理據又是另一個問題)。

因此,要在法庭上挑戰政府的決定,香港電視必須問以下的問題: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的權力和他們行使權力的程序是否正當?法律是否容許越過他們既有程序作出決定?如是,是什麽法律?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的裁量權有多大,受什麽限制?行會的保密原則是否適用於發牌一類的行政決定?這些問題要釐清的其實是行政會議在政府中扮演的是什麽角色,有什麽權利和接受怎樣的制度性監督。

如果法院認爲,在香港的憲政制度中,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有權對他們認爲是重大決策的事件作出他們認為適當的決定而不需向任何人解釋,那香港的法治就會蕩然無存,因爲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同時,他們將會淩駕整個行政與法律制度。如果法院認爲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沒有這樣的權力,行政會議只是個顧問機構,那他們這次的決定明顯越權並且無效,與行政會議有關的法例需要重寫(等於《廣播條例》相關部分違憲,或需要做出司法解釋讓它合憲,而政府需要跟隨司法解釋辦事),這就會讓政府内部發生憲政危機。

如果法院作出前一個判決,這將會引起更大的反彈,因爲這種法律是明顯的違反法治。如果是作出後一個決定,爲了維持行政會議的合法性,人大就有可能出來釋法,又會引來更大的反彈。也就是說,如果香港電視與其他政治人物有膽出來指責政府違憲,並在法庭上用憲政問題挑戰它,政府就會被將死。不危害政府執政的解決方法只有幾個:1)王維基不申請司法覆核,或者是不質疑政府是否違憲;2)政府接受違憲裁決,發出牌照並放棄行政會議的權力;3)公衆始終不明白憲政和法治的問題,事件逐漸淡化。

依目前的狀況來看,事態會往什麽方向走實在是難以估計。輿論大多忽視憲政問題,政府又不可能改變決定對香港電視發牌(現在發牌也改變不了什麽),香港法院跟西方法院在處理憲政問題的態度上大不一樣,我估計這一場應該又是消耗戰,雙方耗盡自己的力氣也佔不到任何優勢。

再補充一點:重點始終是制度,我們也要考慮第四個申請者會不會獲得電視牌照。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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