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蒙兆達:粉飾太平的「自願性集體談判」 與張建宗局長商榷

 
Crabtree & Evelyn.

Pamper yourself and save money with value size items on sale.
From our sponsors
蒙兆達:粉飾太平的「自願性集體談判」 與張建宗局長商榷
Dec 12th 2013, 02:10, by 職工盟

作者蒙兆達為職工盟總幹事。

12月1日,職工盟發起遊行爭取立法集體談判權及合理加薪,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回應我們的訴求時表示:集體談判權要取得成功,一定要勞資雙方自願,不能強制推行。張局長更引用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組織權和集體談判權」的規定,說明政府的立場符合國際標準,企圖以此合理化不立法的決定。筆者認為,張局長所講的「自願性集體談判」是子虛烏有,混淆視聽,更無視近年勞資糾紛所帶來的社會衝擊。

第98號公約第4款規定,政府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和推動在僱主(或僱主組織)同工人組織之間,最廣泛地發展與使用集體協議的自願談判程序,以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就業條款和條件。」政府的「自願性」講法,是建基於對以上條文的理解──勞資雙方既是自願談判,政府即使簽署了公約也無義務要立法。政府的解釋明顯是斷章取義。在此段條文,「自願」是用作形容「談判程序」。即是說,勞資雙方出於自願參與談判,不應受到任何外力的支配,但仍須遵守既有的客觀程序及規則。如果用一場球賽來比喻,勞資雙方落場踢波,當然不應由第三者來干預賽果。但踢波總需要有球證球例,雙方才可公平作賽,否則球場只會淪為弱肉強食的原始森林。

香港作為第98號公約的簽署地區,不但未有推動集體談判,97回歸後更倒行逆施,粗暴地廢除了剛剛通過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職工盟當年便曾向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作出投訴。其後一年,國際勞工組織的結社自由委員會發表了調查報告,明確指出政府以下兩方面的缺失:第一,就如何確認工會作為僱員談判代表的身份,沒有提供任何客觀的機制;第二,僱主與工會經協商達成的集體協議數目極少(估計少於勞動人口1%受保障),且不具備約束力。因此,委員會當年便促請特區政府認真考慮,通過法例條文,訂明客觀的談判框架及程序,以便推動集體談判。而國際勞工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其後每兩年發表一次的監察實施報告,仍在不斷重申以上的觀點。

退一步來說,即使沒有國際公約的規定,張局長所講的「自願性集體談判」,亦完全罔顧現實上不平等的勞資關係。為了破壞勞方的議價能力,分而治之,大部份管理階層都選擇繞過工會組織,直接向僱員施壓。部份工會即使取得了企業內過半數僱員的代表性,仍然被資方拒絕承認工會的談判地位。僱員因未能透過集體談判提升議價能力,工資調整只有長期被壓抑。過去10年間,僱員的實質工資只增加1%,而同期社會的人均生產總值則大幅增加約四成。企業肥上瘦下的情況日益嚴重,卻欠缺有效的協商機制,迫使越來越多員工採取工業行動去討回公道。

政府經常自誇香港是罷工最少的地區之一,更指立法集體談判會破壞現時的勞資和諧;但遺憾地,負責官員卻從未認真反省過現時的所謂「和諧」,其實是建基於對勞工的不滿進行壓抑之上,只是粉飾出來的太平。在美國80年代反種族歧視的抗爭中,示威者流行一句名言「if there is no justice, there cannot be peace!」(沒有公平,哪有和諧),這句說話正好用來形容今天香港的勞資關係。

去年年底的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潮,今年3月碼頭工人持續40日的罷工,以至10月份可樂工人的工業行動,接二連三的工潮事件,反映過去政府一直信奉的自願性協商模式已經失去效力。張建宗局長實有必要從近年的工潮中吸取教訓,改變過往對集體談判權存在的誤解和偏見。

圖片來源:職工盟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