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香港電視司法覆核的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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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視司法覆核的實際意義
Nov 14th 2013, 16:00, by 山中

陳弘毅說司法覆核不能解決香港電視的問題,因爲法庭只能判政府決定無效,而不能發出牌照。這是當然的,但只要提問適當,司法覆核也可以迂回作戰的達到同樣效果。

法庭怎樣判,取於申請者用什麽理據挑戰政府的決定。如果香港電視如我所言,提出憲政問題,認爲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以違背行政常規制度和憲政原則的方法做出決定。如法庭接納這一控訴,它可以用解釋《廣播條例》的方法,指出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雖然有牌照的最終審批權,但它行使審批權時,必須依照正常的行政程序和使用開的申請牌照指引中所列出的標準作爲審批準則。亦即是說,在程序上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只能根據通訊管理局建議去發出牌照,如覺得有問題,它只可以要求通訊管理局考慮清楚、提供更多文件或重新審視申請是否符合資格;它也可以按照程序否決通訊管理局的建議,但不能中途改變遊戲規則,由有合資格者獲得牌照改爲由最大財力的兩位申請者取得。

因爲這案件涉及憲政問題,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可能性很大,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完成整個程序。到時其餘兩家電視台已經開始運作,就算裁決是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無效也不可能撤回它們的牌照,再加上通訊管理局已經認爲三者都合資格,唯一方法解決方法就是直接給香港電視發出牌照。話雖如此,這途徑有三大變數:1)終審法院不認爲政府違憲;2)需要幾年時間,可能王維基不願意再玩下去;3)人大釋法 。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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