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二次創作權利:對文明社會的人類關係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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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權利:對文明社會的人類關係至大
Nov 14th 2013, 06:49, by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圖片出處: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對「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之意見書 【節錄】

主席、各位官員、各位議員、各位市民朋友:

 本人是二次創作權關注組(下稱「本關注組」)的召集人。本關注組乃係專門硏究二次創作議題的組織,以維護二次創作權利爲要旨。

 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衍生創作,是創作的一種,指使用了已存的文本(包括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等作品),進行延伸的創作。作品可以是對原文本的伸延,也可以是對之的解構。二次創作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回來,當成是自己的東西;相反,二次創作是明顯地以某作品、項目或角色爲基調,再加以發展,它的引用及改變意味是很明顯的。古往今來,二次創作都是一種常用的創作手法和表達方式。特別在今天,人類置身在後現代脈絡中,資訊爆炸使過去資訊、系統有所瓦解,促成現在這個「二次創作無處不在」的局面。不論是商業作品,還是非商業的民間創作,都充斥着二次創作。保障二次創作的權利,其實只不過是保障全面的、眞正的創作自由,從而亦保障全面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對文明社會的人類關係至大。

 可是局方在此嚴正問題上,卻跟人類文明對着幹。兩年前,知識產權署洋人署長謝肅方(Stephen Selby)退任,剛上位未足兩個月的張錦輝處長在人去茶未涼之際,極速推出人稱「網絡23條」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惡法,使已向商家利益嚴重傾斜、漠視文化責任的版權法變得更兇狠,嚴重限制市民的表達方式,剝削香港市民的創作權利,特別是進行二次創作的權利。此擧除了不符合新媒體時代趨勢,更令許多創意的應有表達權利,淪爲大商家透過鉅額買賣才能擁有的特權,有如把言論自由的公有空間圈地霸佔。此等做法,粗暴強暴了《基本法》第27條裏對香港市民言論自由的保障。例如把侵權定義由「分發(distribution)」擴張至「傳播(communication)」,或以「超乎輕微經濟損害」、「潛在市場」等毫不實在、子虛烏有、無法客觀說出界線,甚至是擧世獨創的條件,嚴苛地限制民間創作的空間,都使市民大眾隨時會有誤墮法網之憂。《條例草案》中,民間的二次創作人面對刑事及民事的風險都不減反增,對二次創作也輸打贏要,強調其所謂經濟「傷害」而故意忽視它對原作帶來的經濟利益與好處。復加張署長大力推崇的所謂「貶損處理」,連「嚴肅變詼諧」都有罪,直接把規管的黑手伸至言論和表達空間。凡此種種,都是人皆盡見的客觀事實。本關注組在2011年遞交予 貴會的意見書,已把箇中問題寫得清清楚楚。

 今天,局方雖仍未肯承諾改善《條例草案》中種種弊漏之處,但肯就民間創作權利的保障展開諮詢,起碼不是一面倒地協助高牆那一方向雞蛋壓下來。這起碼稍爲做回一個政府應當要做的事。雖然仍然不足夠,但最起碼有一個開始。本關注組對此表示歡迎,但局方一天未肯眞正打破官商勾結,站在維護民間權利、站在公義的一方,本關注會仍不會罷休。

 至於局方在諮詢文件裏指出的提案,本關注組有以下回應。

註:此乃節錄版本,意見書全文可見Facebook網誌

註2: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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