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提名權不平等 就是政治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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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不平等 就是政治不平等
Jan 29th 2014, 02:21, by 戚本盛

文:戚本盛

港大文學院最近出版回顧刊物,其中問及我這個畢業卅年的校友當年的見聞,以及這些年來的心路歷程。八十年代初是中英開始談判及簽訂《中英聯合聲明》的歲月,之後便是草擬《基本法》的過程及各種政治角力。我坦誠地回答刊物的編輯,的確,我曾經有過樂觀的時候,既然《基本法》已明明白白地寫上了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平等而民主的社會還會遠嗎?現在回想,那時候的樂觀,可謂近乎無知。

【曾經屈從現實 因而接受特權】

一個專制政體內能否容讓其城市之一享有真正民主自治,早有不少質疑,或許因為當時香港經濟越趨繁榮、中國政治漸見開放等等因素,甚至過於相信代議政治,以為有些人肯跑出來以自己青春為港人爭取平等和民主的權利,我在感謝之餘還是滿懷信心的。也許我也過於明白或屈從「現實」,知道平等和民主不能一蹴而至,但即使我這一代沒能實現,下一代總會見到的,而為了爭取,甚或墮進了某種「實用主義」而不自知,例如明知把教學界納入功能組別是一種特權,但又以為在立法局內起碼有教師的一票去力爭也是好事。

【權力使人腐化 特權尤甚】

然而,回歸以後的種種事實,包括越加明顯的官商勾結、地產霸權、跨代貧窮,甚至連學校也越見分隔,因為這種分隔,加上在文化資本、社會資本的差距,學生的人生道路比我那一代困難得多。權力使人腐化,特權尤甚,我甚至想,教師比普通人更多的政治特權,能更多為社會、學生爭取福祉,還是更有效地為不平等的特權體制掩護或裝飾?代理過教師特權的人,又是否真的理解平等和民主?

2017普選特首的制度,究竟是爭取平等和民主的漫長道路上的一個階段,還是會被理解為《基本法》所寫的最終目標?若屬前者,會否再次掉進八十年代以來那種屈從於相信不能「一蹴而至」的過份謙卑、自我矮化而讓特權坐大的邏輯?若屬後者,則更不忍卒睹的是,讓下一代生活在特權社會裡的殘酷未來,就在我們這一代一手鞏固下來,包括積極掠取或維護特權者,以及袖手旁觀、眼見不義而沉默無聲的人。更可怕的是,若人們以為只是過渡,一旦妥協後就被專制政權曲解為終極,民間或那些自命的民主代理人或許會噬臍莫及,不平等不民主的惡果卻要由下一代來承受。

【一再來騙 你當我是甚麼人?】

這一種不能遺留惡果予下一代的焦慮,是否就是七、八十年代進入社會的一代人的心情呢?我不敢斷言,即使屬同一年代,際遇、思想、價值觀也會千差萬別,一再被騙的笨蛋仍然相信和體諒騙子,甚至為騙子辯解,那大抵才是真正的「斯得哥爾摩症候群」作祟。我反而看到,堅持公民提名、甚至宣言不惜公民抗命拒絕不平等不民主的制度,是不向強權認命,而走出一條「責任政治」甚至是「身份政治」的道路。對的,這當然是拒絕受騙的自我期許,也是對騙子的厭惡和抗拒:你瞞騙多番還要向我謊話連騙,你當我是甚麼人?如此若仍不戳破謊話,我又當自己是甚麼人?

明乎此,在蛇年將盡時,張文光以所謂「三不原則」(提名不倒退、政治不篩選、人數不設限),把公民提名,跟政黨提名、擴大民主化的提委會提名等納為同類,是多麼的錯謬。我不能想像,如此不理解或曲解提名的平等政治權利的觀點,會出於我這位曾經密切合作和尊重的朋友。

【三不原則 專權甘之如飴】

專權者一定對「三不原則」甘之如飴,把現行選委會變身為提名委員會就可以了,那不也是提名不倒退嗎?那也沒有政治篩選、人數設限呀(你看梁家傑和何俊仁也可參選)。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為甚麼追求平等、民主,會驀地變成「三不」,甚至說成為「真普選的底線」?這又豈是我們樂意留給下一代生活的呢?

再說,就提名權的各種方案,在一介公民的權利光譜上,也就是在平等和民主的光譜上,實在千差萬別,用「三不原則」統合,要非刻意混淆,也屬錯誤歸類。其實,檢驗方案是否合乎平等民主,存在兩個標準:一是公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提名權,二是提名權利的大小(即所謂提名一票的票值)。當然,若公民連間接提名的權利也沒有,則已可斷言並不民主,可以不予考慮了。

【選名可提名 方為平等】

把提委會擴大由全港選民組成,提名票值一致,公民直接有權提名,加上沒有爭議的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可謂最符合平等和民主的原則的了,也最符合《基本法》所說的「廣泛代表性」,只是一心以為操控提名的肥肉已到口的專制政權及特權階級,不會就此放手吧了。其次是公民可提名,但也存在其他提名途徑,包括提委會或政黨等,這種方案,提名票值並不一致,但因為有了公民提名,其他途徑的特權影響力便沖淡不少。這其實也是一種妥協,不過妥協得來沒有「三不原則」那樣難看吧。

再退一步是,即使沒有公民提名,但現行的民選議員自動成為提名委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區議員。這也算是擴大提委會的民主成份吧,但其實仍不理想,對民主實踐也危險非常。因為,即使加入了民選議員,提委會提名的制度還是可以多方設法的遏抑民意,例如提委會內部提名時須用全票制,或要各大界別均可取得一定提委提名方可參選等等,都屬魔鬼細節。不過,這種擴大民主成份,仍因公民有平等權利參與議員的選舉,民選議員提委的權力來自選民授權,則雖然間接,還可說是平等的。

【政黨黨員有特權就是不平等】

政黨提名則更為間接,又或者,其特權成份也更為濃烈。有否政黨法、香港政黨是否成熟等暫且不說,須首先回答的其實是很簡單的問題:同屬公民,為甚麼政黨黨員享有比非政黨黨員更多的權力?就因為這個政黨在其他本質不同的選舉中得到過某一程度的選民支持,還是因為我們甘心給予熱衷加入政黨的人更多特權?容讓這種政黨黨員和非政黨黨員之間的差異,是否在平等之上加上一個加入政黨的條件,也就是說,在講求平等的選舉中,政黨黨員比其他人更平等?我們能夠向下一代解說,這就是應該追求的平等和民主嗎?

【普選提委會 缺信任基礎】

至於普選提委會,是否就算是雖然間接但提名票值均等的制度呢?的確,有人仍然相信這種委託的制度,問題是,委託的前提為信任。在過去確曾發生選委背棄承諾跳票的事實又會否損及這種信任?況且,未知誰會參選特首而委託提委提名權力,則與開出一張沒寫收款人的支票無異。更重要的是,既然提名委員可以事倍功半的通過普選產生,實在沒有理由不把這提名權還給所有選民,而去製造多一個可被操弄的小撮特權階級。

【三不原則 混淆視聽】

如上分析,目下所見的各種方案,實在不能以「三不原則」混淆在一起。提名委員會擴為全港選民、以公民提名制衡或稀釋小部份提委的特權,應是可以向下一代交代的方案了,民選議員納入提委或許勉強還可接受,但實在仍然十分危險,至於政黨提名,其實只是稍稍擴大了特權階級,卻決不能說是人民享有平等權利的制度。

我不敢向上一代或同代的爭取民主的朋友說甚麼追究問責,畢竟作為普通公民,我曾經信任及投票給他們,但卅年下來,這種信任和委託,又應維持下去,繼續給這些把民主制度等同爭取政黨「入閘」參選嗎?我不知道港大文學院在卅年後會否再出版回顧刊物,更不知道那時我是否還健在,但我可以肯定地說,今天若接受「三不原則」為普選底線,接受這樣或那樣的特權,則決不是為下一代爭取平等和民主,很簡單,提名權不平等,就是政治不平等。(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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