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星期二

香港獨立媒體: 中共憲政改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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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憲政改革的可能性
Nov 12th 2013, 08:43, by 山中

紐約時報報導指中共有可能進行執行或依從中國憲法的相關改革。至少現在的輿論是從這個角度遊説新一代的領導人進行這樣的改革。看起來這形式的憲政改革很容易做到,因爲既有文本,只要落實憲法便能達到目的,相對而言打擊面也不會太大。這是一種很浪漫的想法,但事實卻不是這麽簡單。

我不否定中共有進行改革的可能或意圖,但並不認爲機會有多大。不論從中共的意識形態、政治權力分佈又或是中國的社會現狀來看,任何有效的政治改革的機會都是非常的渺茫。再加上中國八二年憲法遠落後於現代社會的政治與經濟需要,就算中共真的能執行、尊重並遵守憲法,也不見得中國公民在公共生活上的參與在質與量上會有多大的改善,更何況現時中國政治體制根本不可能維護憲法所定下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價值觀。

在另一方面,中共並不可能公開承認歷屆中共政府與其政治體制並沒有遵守它自己的所定下憲法,也不可能指出現在的體制或權力的行使是違反了憲法的任何一個部分。如果它公開承認這一點,這就等於是承認了中共政府的建立並不符合憲法的規定,對它作爲代表中國的政府的合法性存有很大的疑問。但如果它不承認這一點,它就說不明白「改革」的目的是什麽,爲什麽要改變和怎樣重新設定中國的政治體制。

好像改革開放始終要在馬克思-列寧、毛澤東「思想」的框框下轉來轉去,始終跳不出因意識形態而遺留下來的各種無謂限制。就好像不接受進化論就不能理解現代醫學一樣,不接受權力的互相制約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憲政體制。單是經濟改革就已經是波折重重(可以參考趙紫陽的《改革歷程》),要進行打擊面要大數倍的憲政改革難度與可能性可想而知, 更何況沒有人敢保證中共領導人真的有這份魄力、認知能力與政治資本,也沒有人能說得清楚到底誰是真正的中國領導人(注意,中國領導人並不等同中共領導人)。

先說近期的打擊貪污腐敗行動,我們沒辦法確定中共是否真的是爲了肅貪倡廉而進行這場行動。我們現在所知的是,有某些官員因爲貪污腐敗的指控而需要下臺,並受到中共以黨的名義作出的紀律處分(比如説雙規:在規定時間與規定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這些指控是否真實,我們不得而知,因爲國家檢察院從來並沒有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就這些指控作出調查、立案起訴並公開的在法庭中提出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也沒有讓嫌疑人在公開的法庭中提出答辯。簡單一點說,國家和它的執法司法部門:警察、檢察院、法院都沒有處理這些「案件」的權利:這場打擊貪污的行動並不是國家在行使它的公權力,不在伸張國家的正義,不在説明國家的法律。

因此這場打擊行動沒有原告也沒有被告,只有黨和一些被黨處分的黨員,「國家」完全介入不了其中。與其說是一場肅貪倡廉的行動,更不如說它是一場整肅的「運動」:在「運動」中只有鬥與被鬥,不需要向公衆公開過程與證據。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這一條:「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不知道中共對黨員進行雙規的憲法依據是什麽?環顧整部憲法,中國共產黨不屬於任何政府部門或權力機關,它沒有任何執法和做出審判的權利。也就是說這場以打擊貪污腐敗爲名的整肅「運動」在根本上就違反了憲法。諷刺的是,新一代領導人上臺第一件事就是以黨的名義打擊貪腐。在邏輯上我想不通中共怎麽可能在違憲的基礎上進行遵守憲法的改革。現在王登朝被誣貪污一案正好印證了上述的論點。

在現實中的中國,不只是中國共產黨在漠視和侵犯憲法所定下的公民基本權利,代表國家的執法機關,警察與檢察部門都可以隨意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因爲國家的法律就漠視憲法的存在。現代的法治國家都對警權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爲關於刑事的執法過程最容易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有「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與「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等基本公民權利,而其中最基本的又有只有在律師陪同下作証供、不需要提出做出針對自己的證言、四十八小時内提出起訴等幾項法律權利。

反之,中國法律繁複的把刑事訊問過程分爲拘留、逮捕後偵查羈押兩個程序,但法律對兩者沒有明確規定時間的限制。《刑事訴訟法》八十四條:「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千萬別以爲這二十四小時跟人身保護令的四十八小時内必須起訴否則釋放的規定是一樣的,因爲按照這部法律,執法機關居然可以對受拘留者施以拘留14天,最長的更可以是30天。然後還有逮捕的2到7個月不等的偵查羈押(並不需要正式起訴)。也就是說任何人的人身自由都可以無故受限制達8個月之久。2012年的修改案算是進步了一點,律師可以在拘留或訊問的時候就可以介入,修改以前律師(修改前三十三條)只能在訴訟階段協助嫌疑人。只是法律程序上就已經可以漠視人身自由,更不用説有秘密拘押之稱的監視居住(第刑事訴訟法七十三條)是如何踐踏人身自由了。

在這種體制下,就算停止勞教也不會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做出有任何有效的保障,更何況中共從來沒有說要廢除該制度。就算沒有勞教,當權者可以很容易的換個方法去達到同樣的目的,例如上述的拘留和秘密拘押。現在中共所進行的動作都不是以確立制度的方法去制約權力的濫用,而是以一股權力去壓制另一方權力。當一方倒下,勝方的權力並不再會有其他勢力去制衡它,如果勝方的權力覺得勞教對他有利,它就可能死灰復燃。要求停止勞教就等於是以鋸箭桿的方法替傷者做治療;箭鏃依然牢固地坎在身體裡,鋸箭桿只是爲了好看而已。

提到勞教就不得不提勞教所針對的並不是什麽特定罪行,勞教一般用於對付一些政權認爲影響社會秩序但在法理上又沒有正式犯罪的人,這就等同於古時候刁民的這個概念。與之相對的又有信訪這個非常落後的制度。信訪的概念就等於戲曲小説裡某個小民要上京告御狀的情節一樣,巡撫先把這個小民視爲刁民,刁民要經過萬苦艱辛並顯示無窮耐性,青天大老爺才會接受他的確是受了冤屈,他的確不是個刁民。在這種概念下如果小民受不了苦,他就必然是刁民在誣衊國家機關,因爲他如非真的受到冤屈,他就不需要受這種苦:嚴刑威嚇或毒打都只是對小民的試練。只要政權假設它的人民都是刁民,它的制度必然會圍著這個假設去限制公民權利。爲什麽它會這樣想?因爲它的思想深處依然是共產革命的老套,每天都提心吊膽的擔心有人來反它的革命,在它眼裏每個人都是可能是反革命分子。在這點上它跟帝王政體沒有半點分別,每個帝王一上臺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清除掃蕩威脅權威的人和物。

另外,信訪制度根本就不是一個有效的機制。《信訪條例》並沒有制定一個有明確權責的機關。就算有,中國幅員這麽龐大,行政制度又這麽複雜,各行政單位的權責又沒有明確的劃分,又有黨、政府與各個委員會的重覆架曡,信訪局並不可能處理這麽多的案件。就算它審閲得了這些案件,它也沒有做出審判的權利。如是者信訪有什麽用?參考外國機制,它們都有申訴專員制度。申訴專員只針對他權責所限的專案或投訴進行獨立調查。他們所處理的案件一般對社會的影響甚為輕微,因此這種制度只能作爲輔助,而不能是作爲伸張正義的主要制度:伸張正義必須依靠公正的司法制度與獨立的法院。因此,問題並不在於信訪受不受阻攔,就算各地官員不阻攔信訪者,正義也不會得以伸張。問題是司法制度不公正,法院只是黨和政府的機器,憲法又沒有區分各行政單位、政府機關與法院的權限與關係。執行憲法與否並不改變任何事。

中共的思想與制度已經與現代社會嚴重脫節。我們不得不懷疑根據一種意識形態與制度而制訂的中國憲法也是否跟得上現代需要;它只是中共政權閉門造車出來的一紙法律文件,中國人民又有否尊重它的必要?我們只要看憲法裡對人身自由做出了什麽保障就可以知道這樣的憲法有多陳腐。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這看似很合理,但只要對比一下其他憲法就可知道它出了什麽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又有同在1982年立法的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條:

「十. 任何人在被逮捕或拘留是均享有以下之權利:

1. 獲得被逮捕或拘留的理由;

2. 得以立刻聘請與指示法律顧問並獲得當局就這項權利的知會;

3. 拘留的合法性需要通過人身保護令的檢定,如拘留不合法,被拘留者就必須獲得釋放。」

上述兩部憲法在公民權利上做出的保護機制要比中國憲法的詳盡得多。中國憲法既然不規定被拘留者的法定權利,被拘留者又可以拿著什麽跟當局理論?人身保護令是現代任何一個法治體系中其中一個重要環節。中國憲法不對此作出任何規定與説明,就已經說明執不執行這樣的憲法對法治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來説並沒有太大的意義。

中國的經濟社會現狀的另一困局是人口流動問題。因爲現代的經濟需要,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去城市上學、就業或打工(名副其實的在工廠工作)。以控制人口流動為目的的戶籍管制則在阻止中國公民在國内公平地追求對自身最有利的經濟利益與機會。非北京、上海戶籍的公民不能在國内經濟最活躍的大城市入籍落戶,從而獲得公民應有的福利與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就業保險等。這樣的制度不但阻礙社會流動性,也不鼓勵公民選擇他們所嚮往的人生:婚姻選擇會受戶籍所限制,因爲擁有大城市的戶籍就代表能擁有享用當地福利的特權。在外國常常聽聞的假結婚如今也已經在中國本土出現,可悲的是這種假結婚的對象居然是同為中國籍的中國公民。

執行現在的憲法並不會使這問題得到半點改善,因爲憲法裡根本就沒有移動自由這一項權利。反之,中華民國的憲法就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雖然臺灣至今依然有戶籍制度與戶籍法,但它們的主要功用爲身份登記與證明,並沒有限制人口流動的目的。外國衆多民主法治國家就根本沒有戶籍這個概念,很多時公民在境内自由流動也是憲法裡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可見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六條)。中國憲法缺少這項就説明了它箇中思想與價值觀有多落伍與陳舊,它滿足不了國家與人民的需要。

缺少流動自由的權利又引申出另一個不平等問題:佈滿每一條道路的公路收費站。收費站除了增加公民在某地乘坐交通工具的成本外,它們還嚴重的影響跨地區的貨物流動,增加貨物從一省市中運送到另一省市的費用。這等於是變相徵稅,貨物的運輸路程越遠,各省市可徵收的運輸稅就越高。因此,很多中國公民出國時也發現一個現象,中國本土商品的售價比同樣商品在外國的售價要為高(還有增值稅的原因,一般人在中國購物並不知道他們需要付13~17%的增值稅,因爲法律說的是由生産者支付)。這些層層的隱藏稅務,其實就是一種地方保護主義,用賦予經濟租金的方式讓「出口商」先富起來並主導國内經濟。在改革初期,這些措施有它們的作用與歷史意義,但措施一沈殿下來就變成是一種累退的稅制:落後地區的貨物要先通過發達地區的徵稅才能到達消費者的手中。造成富裕地方越富,貧困地方越貧的困局。難怪中、西部地區持續的落後,而上海這個發達地區又出現歧視同為中國公民的「蝗蟲論」。

中央也不可能下令撤銷道路收費,因為地方需要用透過這些稅務來滿足地方財政。中國憲法沒有釐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與權限。在制度上,地方必須要聼從中央的行政安排與執行中央定下的法律。中央並不需要就這些問題跟地方討價還價或考慮地方是否有能力執行。在分稅制的制度框架下,地方雖然有某程度上財政自主權與稅務收入,如上所言,但他們並沒有政制上的議價能力。按照中共的中央集權制度,中央的一紙法律下來,地方就必須跟著立法,但中央並不需要考慮地方財政是否能夠支付,因爲「分稅制」要求並假設地方財政能夠自負盈虧。假如中央為了收買人心而提高福利水平,它大可以制定一個標準並花一點錢進行財政補貼,但它不需要問當這點錢分發到各地時是否能夠滿足當地的支出。也就是說憲法沒有訂下保障地方財政的制度。地方爲了滿足中央的要求,它們只好用各種方法去填補這個財政空缺,徵收土地再賣給地產發展商因此成爲地方的主要收入,也因此中國各地頻頻爆發反徵地運動。

討論到這裡,有一點事實是再明顯不過的:中國的問題來自制度不通,不符合現實需要。憲法並沒有解決這些問題的能力,因爲它根本就沒有有關規定。政制有無數的死結,而文章提到的只是冰山一角,與其繁複的對每個問題作出修正還不如修改憲法來得直接了當。如果中共真的有誠意改革,請用下列行動顯示決心,並借此告訴所有中國公民它的行爲是可信的:

一、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二、修改憲法並讓人民參與其中討論。

三、取消一切限制言論自由的措施。

四、成立憲法法庭。

五、改革稅制,擴大累進稅幅度、暫緩增值稅的徵收,並訂立以個人入息稅作爲最大稅務收入來源的目標。

六、成立獨立的廉政專員機構,以法律而非黨紀對涉嫌貪腐的官員進行公開審判。

七、立法釐清中央與地方關係與權責,如中央不能就某項政策為地方提供足夠的財政支持,地方有權暫緩該項措施。

八、成立憲政改革委員會,就憲政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並公開發表報告。

以上八條只要實行任何一項,改革就可能是可信的。進行的事項越多,改革的可信性就越高。假如一項都沒有,改革就是沒有制度支持的虛話,不能算是真改革。上述任何一項都是極爲艱巨的任務,在現時的體制中,進行任何一項都需要無比魄力與大量的政治資本。就算新一屆中共領導人真的希望進行真正的改革,這也不代表他們有能力做到,更何況有證據顯示他們的腦子裡依然著充滿權力至上的思想。改革孰真孰假就只能上述標準透過事實去驗證。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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