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政府解釋前後矛盾 特權法是處理發牌事件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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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解釋前後矛盾 特權法是處理發牌事件的最好方法
Nov 6th 2013, 04:09, by 獨媒轉載

編按: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昨日(11月5日)回應政府有關免費電視牌照的6頁聲明。

政府解釋前後矛盾 特權法是處理發牌事件的最好方法

就免費電視牌照的爭議,今日政府下午發出的聲明,當中指出行政會議會考慮申請者控股公司的財政能力。郭榮鏗認為,政府在考慮申請者的各項因素時,均著重申請者的長遠穏定性,惟申請者的控股公司在本質上是一個極不穏定的因素,正好反映政府的說法互相矛盾。而政府在考慮發牌時,應只考慮該申請者本身的條件,《廣播條例》附表四的第二條更要求申請者是「非附屬公司」,因此加入任何涉及「控股公司」的考慮因素,均是無關的,超越了法例要求的範圍。

另外,近日有建制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能夠迫使政府披露考慮發牌事宜時的文件和資料,因此立法會無須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種)條例》(下稱「特權法」)。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認為這個說法是對司法覆核的認識有偏差,理由如下:

1. 雖然在大部份的案件中,披露證據(這是一個審訊前的法律過程:控辯雙方把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呈交法庭)是一個必要的程序。但根據普通法原則,一般的文件披露程序是不適用於司法覆核的案件。

2. 即使法院批准披露證據,要求政府提交有關文件,但政府仍然可以以公眾利益為理由申請豁免,尤其行政會議的會議紀錄將會被政府剔除於披露的文件以外。

3. 即使法庭命令政府披露有關文件,但那些文件並不能用於處理該司法覆核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也就是說不能向公眾披露,否則便可能構成蔑視法庭。因此,就算政府在法庭中披露了有關文件,公眾還是無法得知行政會議是基於甚麼理據決定不發牌予香港電視。

基於上述原因,郭榮鏗認為建制派不能用提出司法覆核來做反對立法會引用特權法的藉口。因此,郭榮鏗希望所有議員能履行自己的責任,支持11月6日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提出引用特權法的議案及郭榮鏗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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