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星期日

香港獨立媒體: 關於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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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權
Jul 5th 2014, 19:01, by 陳文煇

小時候,我曾經希望成為一個正義警察。主要的原因是那一些騙人的電影、電視劇。但當我長大後,有幸有機會認識警權的議題,再加上不同遊行示威的經驗後,警察已經完全變成一份我不會違背自己良心去當的職業。這篇問題想說的是關於警權的,就仔細地研究一下那條為人垢病的公安條例。

公安條例是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其中公安條例被喻為惡法的原因最主要包括非法集結罪及不反對通知書的相關條例。

在《公安條例》第十八條為非法集結下了一個定義:「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簡單來說,對警察而言,只要三個人聚集在一起,便可以把他們拘捕。你可能會爭辯警察並不會無端白事去把你拘捕。一定是做了什麼事警察才會作出拘捕。我不直接回應你,我用例子回應你。一群學生作馬路上坐下向政府要求真普選,還說明會於早上八點離開。這樣有威嚇性嗎?這樣有侮辱性嗎?這樣有挑撥性嗎?誰人有做過破壞社會安寧的事呢?那麼請警方解釋為何有原因去拘捕那些示威者呢?可能梁振英會因為聚在一起的人群那麼和平地反對以他為首的政權而感到威嚇、侮辱及挑撥吧。如果真的是這樣,那不就正正是政治檢控的意思嗎?說了那麼多,無非就是想說這條例賦予警方極大的權力去隨意拘捕示威者,或許這不是法例原意,但警方正正如此使用這條例。究竟甚麼樣的行為才算是破壞社會安寧?一條如斯不合理的法律,還望早日廢法!

另外,關於不反對通知書。終審法院於二零零五年梁國雄案中明確表示警方有正面責任(positive duty)協助示威的市民行使公民權利,並需採取合理及適當的措施,以使示威和平進行 。但我們看到的又是否這樣呢?警方採取的措施又是否合理呢?五十一萬人只開放三條行車線,不開放東行線,而東行線的車輛又是行不了,使遊行隊伍要到十一點才能到達終點,這又是合理嘛?

警權的確很大,而如何約制警權是一個絕對有必要討論的問題。但改變不是一時三刻的事情。然而,警察這個身份卻是能夠選擇。

很多市民會說:「警察都係打份工姐!」其實,不是也。我知道警察是一份工作,他們在社會上也有不同的崗位。但是,警察絕對不應該是一份盲從上司指令的職業。警察要懂法律,要知道法律背後的意思。這是警察學校存在的意義。若果你要做一個只懂執行上司指令的警察,那麼警察學校的意義是什麼呢?若然,警隊內只能夠容許一種聲音,而警察又不能認同聲音時。你可以選擇瞞閉著自己的良心,繼續聽從上面傳達下來的聲音及指令。你也有另一個選擇就是轉工。我也知道警隊人工很高,但是你們出糧時良心過意得去嗎?

我知道現時很多大學畢業生也會投考警察,我相信大學畢業生還有半點理性思考的。若然各位堅持投考警察,煩請各位在警察學校內讀好法律,不要做一個只懂執行命令的機器。同時,你要當機器,無人阻止你。但當你換下制服後,請記得你也是香港市民,你用暴力所拘捕的好人是在為你爭取一個更美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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