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公投兩字是一種政治避諱?

 
Crabtree & Evelyn.

Pamper yourself and save money with value size items on sale.
From our sponsors
公投兩字是一種政治避諱?
Jul 17th 2014, 01:12, by 藝曦

圖:新華網

近日,澳門公投鬧得沸沸揚揚。當澳門的"三個小團體"發起公投,讓市民對是否普選行政長官表態時,澳門特區政府發出嚴正聲明指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

吊詭的是,公投是否非法在香港並沒有惹來太大爭議,因為這樣的公投在過2012年選香港特首時做過,"6.22民間全民投票"也順利結束。當然,香港舉辦機構用的字眼是"民間全民投票"而非公投,但將"民間全民投票"與公投劃上等號的是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其對"6.22"的回應亦是今次澳門政府對公投的回應。然而,假設"民間全民投票"真的如國務院所言是公投,從結果上,香港舉辦方以及參與的人並沒有因為所謂的"非法"而被執法機關拘捕。可見,公投活動並不是如官方所言是非法的。那麼,官方所謂的"非法"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觀乎官方以及反對公投一方的理據,主要有兩點,一是由於澳門屬地方行政區,政府權力來自基本法,而基本法上沒有列明可行使公投;二是基於公權力與私法權利之別,也即是如某報章文稿所言,對私權利,法律無禁止便可為,對公權力則是法律有授權才可為,然後便指出公投是一項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因此,任何若無授權的公權行,官方、民間均不得行使。

這可以理解為,市民不能隨便冒認警員,因為警察的搜身、拘留、甚至能夠適當使用武力都是有法律的授權,故一般市民自稱警員,然後搜查別人財物或搜身,便有可能觸犯《刑法典》的職務之僭越罪。

的確,澳門特區政府可能真的不能行使公投行為,主要原因是無任何法律條文授權,換句話來說,沒有法律規定的行為便不屬於政府的公權行為。如今,有不少學者、社會人士以沒有法律規定的公投也視作公權力來判定公投非法,筆者不禁要問,公投何時成為了公權行為?因為成為公權行為的話,一定要有法律列明才對。否則,這就是將管政府的原則強加到市民身上,也即是市民所有行為都要有法律授權才可為。另外,誰規定公投一定要具有法律含意?沒有法律效力的民意表達就不可以叫公投?

顯然,如果有關理據用來告誡政府不可自創公投制度,理由十分充分,但以此來推論民間公投非法,明顯在邏輯上犯駁,亦有偷換概念之嫌。事實上,那"三個小團體"直認舉辦的公投結果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說要澳門政府建立一個公投制度,政府無必要過於緊張,弄得澳門公投成為國際新聞。我們可指責那"三個小團體"用公投兩字有嘩眾取寵之意味,政府只是指出公投無法律效力以及不會承認便可,何需為此出動非法這個威嚇武器?當然,相信政府不會這麼糊塗,如此,不禁令人擔心其背後隱藏的含意。

唐朝韓愈有一文《辯諱》,因當時的著名詩人李賀因父親的名字犯諱而不能參加科考,故撰文批判避諱成了限制人們言行的精神桎梏。當政府不看其具體操作,而是單憑字眼便說非法的話,按此邏輯,早前"五‧二七",有組織以"包圍立法會"為名發起集會時,亦應該指其非法。否則,公投兩字猶如政治避諱,將桎梏強加在澳門市民言行之上。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