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香港獨立媒體: 私隱與新聞自由之辯:從「被遺忘權」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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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與新聞自由之辯:從「被遺忘權」說起
Jul 21st 2014, 03:57, by 莫乃光

(圖:Mashable Composite. Istockphoto Vecstar

歐盟最高法院5月13日裁定(下稱「裁決」),當個人資料已過時且不相關時,歐盟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相關連結;佔搜尋器市場超過九成的Google為回應「裁決」,已於6月底開始刪除部分網路連結。

「裁決」引發數碼時代個人私隱保護與言論和新聞自由的辯論,雖然它對香港沒有法律效力,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撰文支持「裁決」,還談及把移除搜尋服務擴展至亞太區。

斯諾登揭露美國大規模監控之後,全球網民對個人私隱、資訊自由和網絡審查更為警惕,故「被遺忘權」的判決一出,將會開啟潘多拉盒子,帶出的問題多於答案。

實際操作 難作判斷

有人認為私隱的概念應該包括控制網上有關自己的記錄,但資料一經上載互聯網,控制和擁有權誰屬?「判決」已帶出網上個人資料控制權在實際操作的層面,已浮現多個灰色地帶;很多人擔心要求搜尋器刪除連結的機制將受到濫用,有人可肆意刪除自己不光彩的資訊,變相改寫歷史和引發「洗底」潮。「裁決」認為,若資訊「不恰當、不相關、不再相關或多餘」,搜尋器應刪除連結。不過,個人資訊是否相關或恰當甚為主觀,例如提出要求的人是否公眾人物?他的資料有否涉及公眾利益?事件如有新發展令已刪除的連結再次「相關」,搜尋器該如何判斷和處理?「判決」沒有說明評估申請的準則,遑論如何處理申請人和其他網民不同意見的方法。

Google於「裁決」後開始在歐盟地區執行「被遺忘權」,但把如此複雜、充滿價值判斷的工作交託商業機構又是否合適?「裁決」沒有指定搜尋器必須使用的程序和標準,令搜尋器變成集法官、評審員、執行者於一身的「超級審查員」。雖然Google向以支持資訊自由為原則,但卻以非透明方式決定整個歐盟地區的用戶能或不能看見的搜尋結果。

Google早前移除有關英國《衞報》網頁關於一名蘇格蘭足球球證誤判的連結,以及英國廣播公司網頁2007年關於美林證券前高層不當投資的報道;可是不足一個月,Google又基於公眾利益而「彈弓手」,恢復顯示這些搜尋結果。可見要搜尋器自行決定移除哪些連結,同時又可平衡資訊和言論自由,會是何等矛盾。

刪除搜尋連結,是否等同曾經發生的事情已「不存在」?一幅圖片可在無數網頁出現,一篇新聞報道可瞬間轉載至多個網站,互聯網服務的設計無分國界,資訊可分散儲在不同國家的雲端數據庫,令行使「被遺忘權」的技術變得難度極高。

刪除搜尋連結,也不等於資料的來源永久消失。即使Google、微軟刪除搜尋結果,只要那項資料仍在網上,網民總有方法找到,甚至可能有人建立專門收集刪除資料的資料庫。此外,當Google收到移除申請時,會通知被移除搜尋結果的網站負責人;最近有傳媒收到移除通知後,特意把事情再報道一次,這對當事人來說恐怕弄巧反拙。

再者,能夠避過搜尋器審查而發掘資料的方法層出不窮,為符合「被遺忘權」而衍生的副作用,有機會造成另類「防火長城」和寒蟬效應;若「被遺忘權」只令歐盟地區的搜尋器無法顯示某些資料,當地用戶也許是時候向中國網民學習「翻牆」了。

據Google表示,「裁決」後收到的請求逾七萬個,當中多數涉及罪行,例如詐騙、暴力或嚴重罪行,甚至是兒童色情;另有一些與政府、警方和名人有關,不少是網上失言,他們希望藉此保護聲譽。這正好說明要求刪除的搜尋連結絕非無關痛癢,而是有人需要刻意隱藏。

這與移除侵犯版權的連結不同,搜尋器要判斷申請是否關乎公眾利益的難度極高,原因是人人都有想遺忘的過去,假若所有人都以「個人充權」為由,要求搜尋器把自己的資料變得難以發現,新聞自由將會首當其衝——假如政商名人可以要求移除不利自己的記錄和報道,令醜聞石沉大海,那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保障私隱 兼顧自由

近日英國司法部長Simon Hughes向上議院發言,表示「被遺忘權」尚要充分討論,不支持無限制的「被遺忘權」。Google首席律師David Drummond最近撰文,也指出搜尋器和歐洲社會現在面對「公眾知情權」的艱難判斷。

保障私隱固然重要,但須要衡量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甚至網絡生態的影響。新聞是歷史的初稿,時間則是歷史的「篩選機制」。網絡世界的出現,各式各樣的資訊可立此存照。「被遺忘權」的爭議突顯網上言論自由和公眾知情權與私隱權的衝突,並引發公眾討論保障個人私隱應否凌駕其他價值。

英國作家歐威爾在小說《1984》有句名言:「誰控制過去就控制未來,誰控制現在就控制過去」。香港至今未有《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若連網上資訊都可以任由申請隱藏,必定打擊新聞自由和知情權。在今天的環境之下引入「被遺忘權」,被遺忘的將是什麼?我希望私隱專員公署倡議這個概念、操作和效果均有疑問的措施之前,必須小心考慮。

文章原刊於《信報》評論(19.7.2014)

註:圖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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