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獨立媒體: 七年規定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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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規定的迷思
Dec 17th 2013, 05:40, by 頂理

Eric

今天早上,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申請綜援的七年規定違反基本法。筆者在工作時得悉這個消息高興得跳了起來:「YES!」卻見網上罵聲遍天:蝗蟲、仆街、路姆……應有盡有。筆者在此,不是想盲目的為他們辯護,而是希望就此事作更深入的探討和分享一些社會工作的經驗。

原則上,我認為每個香港居民在法律及制度上都需享有平等的待遇,而這原則在民主社會中,不論在法律、人權及情理上都必須成立。明報引述終審法院指,「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而法律並未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雖然法院可以根據基本法第145條修改這些待遇,但必須經立法機關批准,惟政府的修訂並未經過法院或立法機構審議。」這反映現行政策有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香港居民在制度上受到不平等的待遇。除非,大家認為以家庭團聚為由來港的不是香港居民則另當別論。

(註:根據入境處的調查,多年來透過單程證制度來港定居的人士當中,約一半(49.4%)目的為與配偶團聚,一半(48.8%)是與父母團聚,另有少數與子女團聚、無依兒童投靠親屬(1.8%)等。)

事實上,社會對新來港人士的社會定型是片面而不準確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出,「1999至2002年新移民申領綜援的比率不過是一成五,但永久居民申領個案則佔八成五。」政府的調查統計亦指出,「恆常現金政策介入後,仍處於貧窮線下的新來港人士住戶有32,000戶,他們當中只有大約四分之一(27%)領取綜援,這較有兒童貧窮住戶的29.1%和單親貧窮住戶的68.1%還要低。」這反映有很多新來港人士是自力更新的一群。筆者在工作中亦曾接觸不同的新來港人士,發覺現行的移民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是有漏洞的。

一次,筆者前往一個三人的單親家庭作家訪:母親來港未夠七年,住在約六十呎的劏房中,房中放了一張「碌架床」後便沒有什麼空間。家訪期間,兩個小孩一直在「碌架床」上爬來爬去。「我現在為了照顧孩子,根本沒法工作,亦沒有僱主會聘用,單靠兩個小孩的綜援,減去租金後根本不夠用。」我腦中嘗試梳理出切實能夠幫助她的方法,正想開口,她又說:「社工提議,如果我真的照顧不了兩個孩子,便簽字和他們脫離關係,把其中一個送進兒童院。」這時她泣不成聲。我愣住了,我無法想像一個母親因無力照顧子女而親口說出脫離關係的傷痛、自責和內疚。這時他只有五歲的女兒從「碌架床」上掉了下來。

在現行的政策,新來港的婦女如遇上丈夫身故、被拋棄、或丈夫生病等情況而無法工作,他們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是邊緣的一群。原本的綜援金額就不夠維持有尊嚴的生活,但現在二人綜援養三人甚至四人的例子比比皆是。他們大部分是有工作動機的,只是因為照顧家庭需要社會暫時的幫助,這也是社會保障的原意,當孩子能自理時,他們自然回復工作。

筆者希望,今天跳出蝗蟲、仆街、路姆西及「睇黎我都係要移民」的框框,而真正的從人權,法律及情理方法去我們理解和討論綜援的七年規定。事實上,他們只是制度上的代罪羔羊。筆者無意否認他們可能真的是中共殖民的棋子,教育程度、社會意識真的較弱而傾向蛇齋餅糉的建制派,但如果我們去攻擊這一群代罪羔羊而忽視了整個制度的不公、政策失效、及缺乏民主而構成的社政經等問題,我們不單犯了「責難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的錯誤,更對整件事情沒有幫助,也是當權者樂於看見的。

這年代,我們,都意見太多,明白太少。若我們可以在批評前多走一步,不再作片面的批判,我們看到的世界可能不再一樣。當我們聆聽更多,明白更多,了解他們背後的故事,自然可以對他們的負面回應有更大接納,真正的去建立關係,切身處地站在他們的起點和他們一齊走過生命中的難關。

圖片引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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