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概談(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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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概談(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2014.4)
Apr 10th 2014, 04:34, by AIHK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2014/4
全書請按此

專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概談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權利公約》)合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前者於一九四八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儼如普世人權清單,後兩者則於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是檢視各國的普世人權標準。

經社文權利內容
其中,《經社文權利公約》訂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標準,包括國際人權公約要旨「人人平等,無所歧視」、享受公平與良好工作條件、社會保障、適足生活水平、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接受教育權及參加文化生活、享受文藝或科學的權利等。

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社文權利同樣重要
基於意識形態分歧及冷戰背景,[1]聯合國分別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社文權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然而,人權是普世、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及相互聯繫,公民和政治權利及經社文權利同樣重要。[2]《經社文權利公約》前文亦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權利而外,並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公民、政治與經社文權利環環相扣的事例
食物權與民主: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蒂亞森指饑荒常見於獨裁專制社會,因為欠缺民主政府及出版自由的監察制衡

適足住屋權與言論自由:
住屋權不僅是有瓦遮頭,還包括尊重尊嚴、生計、兼顧居民生活方式、社區網絡、文化身分表達、免遭逼遷、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獲取資訊和參與公共決策權[3]

選舉權與經社文權:
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亦在香港二○一一年審議結論中提到關注立法會選舉安排並不民主,妨礙市民充分享有經社文權利,亦關注《公安條例》可以限制工會爭取勞工權的和平行動。

逐步實現原則
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立即實現權利不同,《經社文權利公約》第二條提到「逐步實現」原則,即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逐漸使本公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於第三號《一般性意見》指此原則確認資源局限,同時亦規定即時責任,締約國有責任盡可能迅速和有效完全實現公約權利。

至於倒退政策,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於第三號《一般性意見》指締約國作出倒退政策需要最慎重考慮,須有充分理由,顧及完整公約權利,並充分利用所有可能資源。包致金法官在孔允明案中同意判決引述學者意見,當倒退政策損害基本需要時,需嚴格審視並充分保障權利,政府務必以更高舉證責任證明倒退政策合理(段一百八十)。

聯合國保障經社文權機制
締約國有責任落實《經社文權利公約》。而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是公約機構,負責監察各國實施公約的情況,包括定期審議各締約國、審議後制訂審議結論、訂明關注事項及改善建議、制訂一般性意見,為公約作出權威解釋。二○一三年五月始,公約任擇議定書生效,設個人申訴機制,適用於已批准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

香港保障經社文權利依據
《經社文權利公約》於一九七六年適用於香港,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則按《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香港政府須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並接受審議。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保障香港居民基本權利,與經社文權利有關包括選擇職業、學術研究、文藝創作、享有社會福利、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等。由此可見,經社文權利屬憲制權利。若上述權利受到侵犯,市民可依據《基本法》及《公約》條文透過司法覆核申訴。

香港法院保障經社文權的角色
最近,終審法院在孔允明案指出法院保障經社文權的角色。終審法院在多數判決指若政府社經政策「明顯沒有合理基礎」,法院有責任介入(段四十一)。包致金法官在同意判決中引述佳日思教授及陳文敏教授指「在已確立憲政傳統的國家,法治是可以接受,因為公法包含經社文權利」,又引述《世界人權宣言》其中一位起草人John Humphrey指「沒有社經權利的人權,對多數人意義甚微」(段一百六十七),「享受社會保障屬香港憲制權利,而社經權利與其他憲制權利同樣重要,法院有責保障」,「雖然法院並不善於處理資源分配,但當立法或行政措施無法保障憲法所保護的基本需要,法院必須介入」(段一百四十七)。

註釋:
[1] IIias Bantekas, Lutz Oette.(2013)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practic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notions of human rights: foundations, 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age 23.
[2] 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一九九三年。段五。
[3]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屋權》。一九九一年。

背景資料:孔允明案關於甚麼?
權利:社會福利憲制權利
案件:孔允明訴社會福利署署長,FACV 2/2013,17/12/2013
概述:《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按綜援計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情況(居港一年規定),享受綜援下的社會福利待遇」。政府有權按第一百四十五條修改待遇限制權利,但須符相稱性測試,並不能「明顯沒有合理基礎」。終審法院一致裁定綜援七年居港規定違憲,「與政府聲稱目的,即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性,並無合理關連,並無明顯合理基礎」,譬如七年居港規定有違單程證家庭團聚及年輕化人口政策,「證據顯示節省金額微不足道」。(中文摘要段三及四)

參考資料: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一九六七年認證副本,內有多國語言,包括中文手寫本。
https://treaties.un.org/doc/Treaties/1976/01/19760103%2009-57%20PM/Ch_IV...

Fact Sheet No.16(Rev.1).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1991.

Fact Sheet No.33.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08.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 Practice: The Role of Judges in Implement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Edited by Yash Ghai and Jill Cottrell. INTERIGHTS, 2004.

Karen Kong. "Social Justice and Social Rights in Hong Kong: Recent Judicial Review Developments and Proposal for Legislative Change". Socio-Economic Rights in Emerging Free Markets: Comparative Insights from India and China, 2013.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Faculty of Law Research Paper No. 2013/025

Karen Kong. "Right to social welfare".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Johannes Chan, CL Lim. Sweet and Maxwell.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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