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

香港獨立媒體: 社區驗毒是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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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驗毒是爛方案
Jan 10th 2014, 02:52, by 反社區驗毒社工陣線

文:Sammy Chiu

反「社區驗毒」社工陣線的朋友站岀來反對「驗毒助康復」計劃,我是十分支持的,原因不是我對政府不滿,所以反對政府的提議,而是因為這計劃從理念、政策原則、推行理據及實施方法,都十分粗糙。客氣點說,這計劃完全未成熟;不客氣點說,這是個「爛方案」。

1. 政府要推出一個擴大公權力,特別是不受制衡的警權的政策措施,必須建基於其必要性 (essential proof),而非道德上的較佳選擇 (moral preferrability)。前者政府必須提出証據,証明若非如此社會必承擔不可逆轉的損失 (irreversable damage)。然而諮詢文件完全未能提岀強制社區驗毒的必要性証明,只空泛地提出道徳上的較佳選擇性。這個政策基礎是十分薄弱的。

2. 就政策制訂而言,政府是行使公權力的一方,因此必須由政府舉證,以支持政策措施若不推行所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而非由民間舉證其無效。然而,諮詢文件就這方面的舉證卻十分薄弱。例如濫藥的呈報數字下降及大埔區校園驗毒的成效等。在社會研究的角度看,把這些數字直接歸因於強制驗毒的成效,是十分牽強和沒有說服力的,我們實不能就此接受這些就是證明社區驗毒的必要性基礎。

3. 政府在提供其他國家例子支持警方行使權力強制驗毒方面,有誤導公眾之處。例如諮詢文件引用英國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PACE),指出英國也容許警方強制驗毒。然而,PACE立法是針對嚴重罪行及恐怖主義 (terrorism)以授權警方搜證,而驗毒只授權予被刑事摳捕的人士。PACE的立法並不是社區驗毒,更不是對青年濫藥的early identification。諮詢文件的不全面引用個別國家的例子,對公衆討論不負責任。

4. 就算英國PACE 賦予警方權力,在推行時圴有非常仔細的行動守則 (code of practice),限制警方行使權力而非限制人民的權利。況且內政部必須向民主國會負責,而法院也有明確的司法獨立。就算如此,PACE賦予警權在英國也受到很大的爭議,更何況諮詢文件完全沒有提出警方限權的守則,只提出一旦強制社區驗毒可容許家長或獨立人士在場。這做法就好像市民給警方簽署了一張空白支票,任由警方填上銀碼一樣。這樣的政策制訂,支持才是不負責任。

5. 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出打擊毒品的五個支柱,例如社區教育,社工輔導等,但卻沒有交代這些支柱為何不足以解釋首次呈報用藥數字的下降而需推行強制驗毒。諮詢文件一方面指出用藥人數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又指出過去措施不足而需強制社區驗毒,在理據上自相茅盾。

6. 青年以致成人成功離開用藥,成功關鍵很多時在於個人的動機與社會支援,兩者互相扣連。強制社區驗毒破壞了這個方程式,令濫藥者更隱蔽和更受社會隔離,對協助濫藥者可能只是「好心做壞事」。有同工形容這是「阻戒毒」也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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