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星期二

香港獨立媒體: 普選與《基本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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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與《基本法》解釋
Feb 10th 2014, 16:31, by 宗道

普選與《基本法》解釋

律政司長袁國強1月29日在多份報張發表題為《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的文章,認同《基本法》為憲制性文件是一份「活的文件」,詮釋憲制性文件時可考慮時間和環境的改變。《基本法》可以考慮時間和環境的改變而詮釋,中央一直不尊重法律不遵守《基本法》,就只是考慮時間和環境的改變,《基本法》是活的文件,「合理化合法化」了中央十六年來的違憲亂政。

回歸後的三個律政司長,黃仁龍還算是個「笨實好人」,梁愛詩與袁國強則分明是「食兩家茶禮」,外傭居港權案的終審過程,清楚看到袁國強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事。政改三人小組,林鄭月娥與袁國強阿諛諂媚的演出七情上面,只譚志源還表現出些少人性。

《基本法》是落實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的憲制性文件,是將《聯合聲明》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規定。《基本法》是一部「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法」,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契約。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基本法》亦明文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如果《基本法》的規定可以「被活化」,條文的解釋應配合時代轉變的需要,就意味著《中英聯合聲明》不是國際協議,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央就可以配合「時代的需要」而任意改變,五十年不變就註定了香港五十年浩刧。不正義的行為之一,就是有權者沒有運用恰當的規則或者不能正確地解釋規則;「專業失貞」並非泛民大律師的專利,而是中國法律界的普遍現象。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是只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特別法,《基本法》的結構與憲法的結構相同。中國憲法的第一至第三十二條編為第一章《總綱》,確立政權的權力基礎和國家的社會制度;第三十三至第五十六條編為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範公民與國家的法律關係。憲法的解釋,不得抵觸第一和第二章的原則性規定。

《基本法》的第一至第十一條編為第一章《總則》,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源和實行的制度;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編為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明確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第二十四至第四十二條編為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範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關係。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就必須對中央限權,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就是中央和香港的權力關係,中央於憲法的權力在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由第二章具體規定。香港享有自治權的具體情況決定了「一國兩制」,第三章是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適用部分,按照「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重新立法。《基本法》的解釋,不能夠抵觸第一至第三章的原則性規定。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屬於原則性規定,第四十五條關於普選的設定,不能夠抵觸第二十六條的原則性。袁國強認為第二十六條的一般性條文不可能凌駕第四十五條的清晰及具體條款,是不正確地解釋規則。

《基本法》部分條文重複在不同篇章,是原則性與操作性的分別。例如第四章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條規定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八條是操作性規定,第十五條則屬於原則性規定,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必須依照選舉結果和行政長官的提名任命。第十五條就是規範中央和香港的權力,行政長官在當地選舉產生和行政長官提名主要官員,是自治權的組成部分,任命是體現中央對地方的主權,不是實質任命不是委任。

提名主要官員,屬於行政長官組織管治班底的權力,中央曾經拒絕任命主要官員,是踐踏《基本法》顛覆高度自治打擊行政長官管治威信的犯罪。

明確普選的定義清楚需要實行普選之目的,必須建基於共同的法律基礎,遵循《基本法》的規定,才能夠是制定被多數人接受的普選方案。中國的法律語言,普選就是指直接選舉,《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對普選定義的規定清晰明確。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由附件二《香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規定。

從條文的規定解讀第六十八條的涵意:
1.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二規定, 附件二只有第一至第三屆產生辦法存在。

2.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而規定是對已存在產生辦法的規定,是對制定第一至第三屆產生辦法的描述。

3. 「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最終達至全部之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已有部分議員由普選產生。

4.「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循序漸進是指在第二及第三屆分階段取消全部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對應增加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

5.選舉委員會是由四個指定界別推舉產生,由選委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屬於間接選舉。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的過程,包含取消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普選的定義不包含間接選舉,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清晰明確。

4. 取消非直選的議員對應增加直選的議員,是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規定,最終就是全部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普選的定義不包含功能組別,《基本法》的規定清晰明確。

條文的具體規定,就是法律語言的解釋,中國的法律語言,普選就是指直接選舉,普選的定義不包含間接選舉不包含功能組別;在第一屆直接選舉的基礎上,循序漸進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清晰明確。

舊事又再浮現讓人倦,2007年12月29日,時任港澳辦副主任的張曉明同喬曉陽來港發噏瘋,張曉明表示不能簡單地把功能組別選舉與普選對立,「普選模式沒有絕對的標準,普選不一定是等於分區直選,不一定是完全劃上等號」。政制議題一直成為內耗的爭議,完全是中央不尊重法律不遵守《基本法》導致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國奉行人民主權,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因為享有高度自治權而不能夠實行人民代表大會,故此以雙普選實現人民主權原則,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最終由直接選舉產生。

中國奉行人民主權,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不能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就已經需要進行雙普選,只因根據香港一百多年來從無民主的實際情況,所以由附件一、二作為過渡性選舉方案,循序漸進最終達至直接選舉。

自梁家傑「高民望」參選特首慘敗後,「民主派」已深知真假普選都無機會當選,設定行政長官選舉成為立法會選舉工程,一直是「民主派」爭取「真普選」的主旋律。「泛民」2009年已經接受提名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的規定組成,現時提出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交換,就是要求中央派糖,增加立法會選舉的號召力。

中國《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取材自《選舉法》,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提名委員會是代表全體選民提名,選民或政黨已無權再行使提名權。

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百分百違反《基本法》,政改三人組不願確定是自我保護,前車可鑑,如「泛民」與中央談判達成協議,咁就「非法也是法」了。中央如再次與「泛民」接觸談判政改,是又一次打擊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管治威信的違憲亂政,如真心誠意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中央就必須痛改前非一腳將「泛民」伸開。

落實《基本法》的真普選對「泛民」不利,「民主派」會被「一Q清袋」喪失政治光環失去支持,反對真普選是「天經地義」。明知真假普選「民主派」都無機會當選,某些「中央領導人」仍然堅持違法違憲的小圈子機構提名篩選,是殺機重重的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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