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香港獨立媒體: 網絡爭議:初探「被遺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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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爭議:初探「被遺忘權」
Jul 3rd 2014, 15:24, by 方鈺鈞

圖:Alain Bachellier(按CC授權條款使用)

網絡界近兩個月爭議最大的議題可算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gotten)。事件先引起歐美民眾的關心。無他,作出裁定的是歐盟法院,而被告是美國公司谷歌。判決帶來深遠的影響,現時歐洲民眾可以向谷歌填寫表格,申請移除個人認為「不完整、無關,或者不再有關/無需要的」的搜尋連結。有評論認為此舉儼如到圖書館燒掉不喜歡的書籍。

長話短說,一名西班牙人稱,在谷歌鍵入自己名字,立即搜尋到自己在1998年幾乎破產,房屋被拍賣的新聞報導。而今天他經濟情況已經大為好轉。為了不想見到這醜聞,他起訴一家報紙和谷歌,要求他們删除相關紀錄,或者超連結。結果,他輸了報館一仗,卻贏了谷歌。法庭認為,只要當事人覺得資料「不完整、無關,或者不再有關/ 無需要的」("inadequate, irrelevant, no longer relevant or excessive"),都應有權申請搜尋結果移除連結。宣判一出,谷歌已經兩周內已接獲逾四萬宗移除申請,包括不少知名人士。

Google 創辦人Larry Page接受訪問時提到,收到的申請很大比例來自公眾人物,意圖把令人尷尬的資料從搜尋器移除。他們大可以說許多和我有關的資料,都肯定是假。谷歌已成立一個委員會,專責處理此問題。最新發展是,谷歌已經開始執行相關申請,已經移除的申請包括美林證券前CEO兼董事長Stan O'Neal(全球金融危機幫凶之一)的文章、一篇關於FIFA球証Dougie McDonald誤判罰球引起爭議的的報導等等。谷歌拒絕透露誰作出這些申請。值得留意是,這些資料並沒在互聯網或世界上消失,只是在谷歌搜尋器結果不會顯示。

這項判決引發的問題不只如此。谷歌作為一家商業機構,它憑什麼判斷接納誰的申請?今次報導透露的兩個例子,主角某程度上是「公眾人物」。難怪MailOnline 發行人Martin Clarke形容這有如「你進入圖書館,燒掉不喜歡的書籍」。其次,谷歌已表明,裁決只適用於英國及歐洲的谷歌網域,美國網域(google.com)將不受影響。其他地區網民將會比三億六千多萬歐洲網民獲得更多資訊,這對歐洲民眾公平嗎?再者,判決無可能只適用於谷歌。微軟搜尋器Bing已經著手準備應對方案和制訂行政程序處理其他搜尋器、網絡平台的取態如何?它們最後會否選擇寧枉勿縱,快捷而低成本處理方式?更別說這判決讓那些鍾情網絡審查或醜聞纏身的獨裁政權拍手叫好。

部分讀者對裁決有以下回應:

  • Andbag45:報導三番四次提到「私人資料」被移除。這法例不是關於私人資料,它關於公共資料。那些資料100%存在於公共領域。裁決的結果,讓普通人更難以容易和大眾化的渠道接觸資料。那些願意付出時間或金錢的人和機構,將來仍然能接觸這些資訊。
  • Huw Sayer:建議Google成立一個移除申請的網頁,刊登所有申請移除者欲資料的資料及原因。讓公眾投票贊成或反對,並提出原因如「公眾利益」,即使反對移除的原因同樣可給公眾投票原因是否合理。整個過程透明和民主。
  • WendellMurray:到底歐盟法院判決如何應用到圖書館的報紙存檔? 將來歐盟會否防止它們被查閱,來確保遺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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