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動物的生命,責任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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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的生命,責任誰來負?
Jul 9th 2014, 09:19, by Doris Wong

7月8 日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有關加強規管寵物買賣而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Cap 139b)的會議,漁護署強推原條草案上立法會,但連準備數據資料的工作也欠奉。嚴謹規管繁殖者絕對是有必要,但聽罷漁護署的陳述,一眾動物福利團體的提議全被棄諸門外,動物福利明顯不在其考慮之列,整條法例草案的中心點,是將繁殖業帶入自由市場,讓更多人可加入此行業。漁護署依舊提倡設立多種牌照,究竟整條法例條訂的目的,是促進動物福利及健康還是令繁殖行業合法化?是鼓吹買賣生命,還是以愛護及保障動物福利為先行原則?若這草案原條推上立會,我只有被迫大聲疾呼反對。 

漁護署堅持沒有強而有力既理據促使考慮只發一種牌照及設數目上限,若要甲類的小型繁殖者跟從乙類的牌照的規限屬不合理。同樣是經營繁殖及買賣,且涉及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有生命的動物,規管應統一而嚴格才能有效保障動物福利,不論大型還是小型的繁殖商,均應一視同仁,哪來劃一的規限是不合理的講法? 會議中,毛猛靜議員重申並動議要求修改為劃一的高門檻並設上限的牌照,以逹致保障動物福利及更能有效執法,但民建聯的陳恆鑌竟指:「假如我們將門檻有咁高扯咁高,到最後可能有些基層市民、弱熱社群想搵隻寵物陪伴,但因為門檻太高而引致價格非常昂貴,有可能買不起,我都非常之擔心。」,政府一直不是鼓吹市民領養嗎?為何在陳恆鑌口中卻變成購買是飼養寵物的唯一選擇?寛鬆發牌制度,造就總有一個繁殖商在左近才是合情合理的嗎?我們要擔心的不是價格問題,而是能否透過嚴謹發牌機制,有效執法,從而杜絕不良的繁殖者。 

會上亦多次有議員問及發牌數量的預算,漁護署的回覆竟說是現時市面活躍的繁殖者(主要提供動物給寵物店)太約有二百至三百個,而立法後相信亦不會大幅提高。住家繁殖及自行售賣的業餘繁殖者明顯不包括在估算內,漁護署的估量絕對不能反映真實的繁殖者數目,若牌照數量超出預計,及在不設上限的情況下,漁護署如何能有效巡查及執法?

在人手及資源上,漁護署一直都沒有一個明確的預計數字,只空泛指法例通過後會作出適量安排及要求加配人手。更指出乙類大型牌的場所會每月巡查一次,但甲類小型繁殖場所,署方會因應申請時查看場所的條件而分類,若屬環境及管理好的,不需頻密的巡查。以申請牌照時的資料來判別巡查的次數如何成理?若經營期間沒有定期的突擊巡查,又如何得知其管理良好及守法?此做法等同有法不執,與不監管有何區別?而漁護署指現時巡查人手不足二十人,就算將來人手倍增,也絕對負擔不起以數百計為基數的繁殖場所,牌照數量不設上限,漁護署是否可以無限加設人手去執法?還是出現有法不能執的情況? 

對於領有牌照的繁殖者,其未能成功出售的動物或過了繁殖期限的種犬,會否被棄養或苛待,議員追問漁護署有否相關的系統去跟進時,漁護署完全答不上有任何對策,只道犬隻都會植入晶片,若發現被遺棄的犬隻時會跟據相關法例去處罰。署方明顯沒有追踪制度來監管動物的情況,即使有規條指引,卻出現相當大的漏洞,發牌後根本不能作出相應的配套系統及有效執法。 

而單次售賣動物許可証,由二年二次改為十年內同一登記人最多可申請三次,這款牌照是讓主人可售賣飼養的動物,漁護署解釋這是讓要搬屋或移民的市民可以處理飼養中的寵物,為何不是透過尋找領養而是收取金錢售賣呢?此証變相鼓勵市民玩完即棄,與一直推廣以領養代替購買、不遺棄動物的訊息背道而馳,而當中亦可能被不申請繁殖者牌照的人士利用作販賣動物用途,漁護署又如何判別繁殖者與主人?

當中最重要的發牌條件——專業資格這一環最讓我擔憂。繁殖者需要對繁殖的品種要有深入的認知及專業的繁殖知識,在議員的再三追問下,漁護署只表示,會有培訓課程及考核制度,但相關的課程內容及考核制度還沒有詳細計劃,而最嚇人的是漁護署表明不會親自成立培訓中心,而是將整個計劃外判由民間的機構去實行,完成課程及考試合格會獲發證書來申請牌照。培訓的項目內容、時數、考試以及獲發牌後的持續培訓等都未有完整的大綱,而提供培訓機構的師資,亦沒有詳細列明所需具備的資格,漁護署指報讀培訓課程的費由繁殖者自行負責,在外判營運的情況下,如何能確保不出現"人人有證書"的情況出現? 

整條草案原意是如條文標題所指的促進動物福利與健康,收緊對動物繁殖者的規管;還是讓繁殖者可以有牌可持,將此行業帶入自由市場?動物是有生命的個體,絕對不能將其與一般貨品相提並論,若不能就執法做好把關工作,便等同開放市場,營商者只會着眼利益。發牌若不嚴謹,受罪的可是成千上萬的動物。漁護署在各個層面都沒有充足的估算及完善配套計劃下,強推法例,一但通過,只怕香港動物福祉不能提升之餘會變得更黑暗,情況更堪虞,這個責任由誰來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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