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宗教狂熱心魔搬走了他們的良知──駁斥蔡志森與關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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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狂熱心魔搬走了他們的良知──駁斥蔡志森與關啟文
Jan 2nd 2014, 14:26, by 劉桂標

被本地許多民主支持者稱為「道德塔利班」的明光社,其兩個頭目──蔡志森與關啟文最近分別撰文批評平機會主席周一嶽的同志平權言論[1]。明光社的一干人等,常常說他們憑良心反對同志平權;然而,了解他們的人都知道,他們的看法只是出於極端的宗教狂熱,與良知毫無關係;或者說,他們的觀觀點只是埋沒良知的妄語。本文一併反駁他們歧視同志的盲辯,以反駁蔡志森的文章為主,關啟文的文章最後才順道辯破。

一 對美國最高法院裁決陽奉陰違及扭曲

明光社雖然是基督教團體,但與一般基督教團體不同,是他們都是宗教狂熱者,將他們信奉的宗教看成至高無上,可以凌駕一切;故此,他們將道德看成只是宗教的附庸,對人權、自由等道德內涵只會依他們對教義的看法予取予奪。對他們來說,民主、法治等普世價值若與他們所理解的宗教教條不符,他們便會盲目反對,甚至動輒批評歐美等先進民主國家。因此,筆者對蔡志森在文章中認同和引用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平權裁決最初感到奇怪。但看過他的論點後,才恍然大悟──他只是表面說美國最高法院的平權裁決「有一定參考價值」,實際上,他故意扭曲了後者的意義而誤導公眾。

首先,蔡志森既然表面上要尊重美國最高法院的平權裁決,則應不反對同志平權,因為後者在本年六月作出了被認為對同性婚姻的一項重大的、歷史性的裁決──認定婚姻保護法的一男一女組合條文違憲,這項判決一般被理解為認同了同性婚姻合法化。[2]可是,蔡志森對此卻隻字不提。

其次,他引用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平權裁決,只是後者對一般歧視的涵義的訂定,而不是就性傾向歧視而論。另外,他也不只是援引,而同時故意將那裏講的歧視的涵義扭曲,以誤導公眾以為反同志平權不是歧視。

二 反同志平權明顯是歧視

蔡志森列出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要求法律給予特別保障的群體,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因偏見而有意圖地被歧視的歷史
2.本身有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
3.在政治上無權無勢
4.整體性地受到歧視

以上述四個條件說明歧視的涵義是對的,但蔡志森卻故意曲解當中的意義,誤導人們以為反同不是歧視。以下,我們就這四條件逐一反駁蔡志森的謬論。

I 妄顧同志被歧視的事實

同志被歧視的事實,眾所周知,但蔡志森卻因其宗教狂熱而視若無睹,還砌詞狡辯:

不少調查卻顯示現時同性戀者在學歷和收入方面毫不遜色。傳媒亦愈來愈正面地描繪同性戀者,香港的同性戀者在就業、接受教育機會及文化上,並沒有因不同性傾向而被剝削機會的迹象。

這裏他明顯是詭辯──他講的是現代社會對同志的歧視已開始減少,但他卻講成社會上已不存在對同志的歧視似的。他的意思是說:同志沒有被歧視,故此我們也不須為性傾向歧視立法。

同性戀者被歧視,在人類社會長期存在,特別是受基督教影響的傳統西方社會,最激烈的做法,是教會活生生燒死同志,或將同志長期關進精神病院。至於現代社會,隨著人權、自由思想的普及,同志被歧視的情況雖已減少,但仍然存在,最主要的,是許多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同志仍沒有合法婚姻的權利;另外,就業、教育、租住、會籍,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等權利亦常被對同志有偏見的異性戀者剝奪。蔡志森說同志沒有被歧視,是埋沒良心的說法。

II 否認性傾向歧視與種族、性別等歧視的同質性

第二個條件,是說明被歧視者本身有明顯而不變的特徵。這裏,蔡志森強辯性傾向是後天的及會改戀的。其實,就目前醫學界的討論,性傾向屬先天或後天並無決定性的結論;但人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對人十分重要,因此,基於人道原則,在沒有證據之下,利益應歸同志。至於說性傾向會改變,這說法目前醫學界大抵已否認了,最重要的證據,就是醫學界已否定了拗直治療的科學性,並宣稱它是偽科學,因為已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同志有很大的傷害性。[3]由此可見,蔡志森以為同志沒有明顯而不變的特徵,也是歪曲事實。

III 忽略同志屬弱勢社群

蔡志森這裏的詭辯與上述第一條件相近,他只是因現代社會對同志多了包容而否認他們是弱勢社群。但同志被包容多了,與他們不是弱勢社群是兩回事;依最新的社科研究,我們仍然清楚見到同性戀是社會的少數,且受到歧視,在此意義下,他們屬弱勢社群,無庸狡辯。

IV 露出宗教狂熱者的猢狸尾巴

明光社一干人等,多年來一直反對同志平權,表面上他們好像與人講道理,但他們的千言萬語,其實底子都離不開宗教狂熱,許多表面上的道理只是幌子。這裏,蔡志森講了許多說話,他的主要意思是:同志平權涉及道德問題,而對同志是否合乎道德目前本地社會有很大的爭議性,故不宜讓他們平權;另外,同志平權會損害宗教、良心、言論自由等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他並引用他一直喜歡講的所謂「逆向歧視」的事例來作為例證。

他說同志平權涉及道德問題是對的,因為凡人權、自由問題的基礎,都是道德問題。然而,他對道德的理解卻顯出其無知與非理性。道德是以人類的理性為依歸,後者具普遍性,對所有有理性的人有效。因此,他反對同志平權的道德理據在於後者具爭議性,這種說法大有問題,爭議與否只是現實的人對道德問題的理解情況,並不表示這問題的道德性。例如,奴隸、女性,以至黑人平權等,以往也有很大的爭議性,但並不表示歧視奴隸、女性和黑人沒有道德的問題;故此,同志平權的關鍵在於有沒有理由有差異地對待他們而不在於有沒有爭議性。中西大宗教、大哲學都講人人應平等,後者符合人類的道德意識;故此,要認同不平等待人,必須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例如,殺人者我們應拉他們坐牢,亦即剝奪其人身自由,因為他們對他人造成傷害,是不道德的。然而,同性戀的行為為什麼是不道德的,明光社一干人等從來都沒有給出合理的理據。他們固執傳統西方社會剝奪同志的權利,明顯是不正義的。

至於他們自己最後的、不敢正面示人的宗教理由,要反駁易反掌。眾所周知,他們一直以來,根據《聖經》的一些說法,認定同性戀是不道德的。然而,第一,道德具普遍性,對所有有理性的人有效,但《聖經》的一些說法,只對基督徒有效,非基督徒不必認同。第二,即使是基督徒,也有不少人不同意明光社一干人等的說法,有的認為《聖經》的本意並非反對同性戀,有的認為《聖經》的說法有其時代性與處境性,即使在當時社會是有道理的,在現代社會也未必合理等等。

明白了上述的意思,我們便即刻可以理解到蔡志森說良心、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觀點的荒謬。良心就是道德理性,宗教狂熱者的對同性戀的看法是主觀的,非理性的,與良心並無關係。另外,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並非沒有底線,後者在於不抵觸其他人權;若一宗教狂熱者歧視同志,損害他們的基本人權,這不是自由,而是侵權的惡行,在性傾向歧視立法後,更是一種罪行。

至於蔡志森所提的反同者被歧視的事例(即明光社一干人等所謂的「逆向歧視」),根本是一派胡言,我已撰文作過詳細的回應,這裏略過不表。[4]

三 歪曲平機會主席的普世價值觀觀

蔡志森的文章中,最後還要將平機會主席周一嶽的觀點作整體的歪曲。周一嶽講同志平權,其根據是性傾向是基本人權,這是普世價值觀;但是,蔡志森卻將他的說法扭曲成「不能代表整個社會」的「個人的道德觀念」。蔡志森自己反對同志平權,是出於宗教狂熱的非理性的觀點,但他卻賊捉賊,惡人先告狀。在同志平權問題上,他的良知與理性,可說完全被其盲信埋沒了。

四 順手一刀破盲辯──反駁關啟文

如果說蔡志森的盲辯論點多,要多花時間回應的話,則關啟文的盲辯的論點簡單得多,故回應也只須簡單講幾點就可以。

關啟文的文章,篇幅不算少,但其實只反駁周一嶽的一個論點──「反對明光社成員把同性戀與某些性罪行如戀童或成癮成癖的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
然而,單單在反駁一個論點的事情上,關啟文卻犯了不少思考謬誤。

第一,周一嶽反對明光社成員把同性戀與某些性罪行如戀童或成癮成癖的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關啟文並沒有否認;事實上他也不能否認,因為明光社一干人等,常以滑坡理論(theory of slippery slope)反對同性戀[5],後者就常將同性戀與其他性罪行相提並論。他既不能否認明光社成員將兩者相提並論,如何可以反駁周一嶽的論述?關啟文只是補充周一嶽的說法,但他卻講到好像駁倒他的論點那樣。

第二,關啟文舉了少數幾個例子,就得出「同運活躍分子和支持同運的知識分子」「把同性戀與……戀童或……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的結論,這是以偏蓋全。即使他說的例子是真的,但個例太少,不能證明「同運活躍分子和支持同運的知識分子」普遍有此主張。

第三,退一步說,即使關啟文說得對,「同運活躍分子和支持同運的知識分子」普遍主張將同性戀與性罪行相提並論,但這與同志平權是否合理是不相干的,因為那些人即使在一些說法上是錯誤的,也得不出同志平權是錯誤的的結論,只要同志平權本身是合理的就可以。

總而言之,明光社一干人等一而再、再而三地掩飾他們反同背後的宗教狂熱觀點,用許多歪理來煽動港人反對同志平權,這種做法,明顯是犯了歧視的惡行。他們說自己出於良心而反同,實在令人失笑──在同志平權問題上,他們已被宗教狂熱完全蒙閉,還有良心可言嗎?

註釋:

[1] 蔡志森「良心頭上一把刀──令人憂慮的歧視觀」,關啟文「是誰把同性戀與戀童相提並論?回應周一嶽」

[2]參考:「美國歷史性裁決!婚姻不限一男一女」,以及「美最高法院:同性婚禁令違憲」

[3] 參考:「拗治同性戀者教會 道歉並宣布關閉」「有請拗直治療壽終正寢」

[4] 可參考筆者兩篇文章:一、謊言說過千百次仍是謊言--回應蔡志森「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二、謊言再說千百次還是謊言──再論明光社逆向歧視說及回應遠山

[5] 反對同性戀的滑坡理論,是指社會一旦容許同性戀,那麼,其他與同性戀相近的性罪行,如亂倫、人獸交等也會容許。但這種說法只是危言聳聽,完全沒有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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