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徐嘉慎的「最後發言」──反對中環海濱成軍事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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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慎的「最後發言」──反對中環海濱成軍事禁區
Nov 7th 2013, 10:39, by 朱凱迪

徐嘉慎在反對改規劃的發言大綱上簽署。

星期一早上,城規會開始討論將新中環海濱的「休憩用地」改劃為「軍事用地」,以便特區政府將新建海邊碼頭的控制權交予駐港解放軍。保護海港協會顧問徐嘉慎律師一直積極反對是次改劃,他在目睹立法會議員陳家洛在城規會議上被主席周達明阻止繼續發言後,自己沒有發言就憤而離場抗議,更在當日下午宣佈退出公共事務,令輿論嘩然。本網記者當日早上向徐律師索得發言大綱,綜合整理成下文,讓讀者更理解反對改規劃一方的理據。

一) 一九九四年中英協議中,特區政府沒有責任興建解放軍碼頭
在一九九四年簽署有關香港軍事設施的中英協議中(下圖),港英政府答應向解放軍轉移十四個軍事設施,並代為興建四項軍事設施,包括「昂船洲島南岸的海軍基地」。英國政府在附件三第五項答應在「灣仔填海計劃的最終永久性岸線靠近威爾斯親王軍營處預留150米長岸線,以供一九九七年後建軍用碼頭使用」,只是一項「負面契約」(negative convenant),即答應不發展新海濱以令解放軍在一九九七後有可能興建軍事碼頭,是否興建碼頭或碼頭的功用,都沒有定案。因此,根據一九九四年協議,特區政府完全沒責任興建軍用碼頭,或將預留用作興建碼頭的海濱用地交給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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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環解放軍碼頭的興建不符合終審法院就保護維港的判決
駐港解放軍要在一九九七後於中環新海濱興建軍用碼頭,就需要遵守特區相關法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及《保護海港條例》,後者是以反對填海為前提。

終審法院在二○○四年一月就有關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案件頒布判詞,宣佈根據《保護海港條例》,所有填海工程都必須通過「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內容包括(1)屬於公眾需要;(2)較海港重要;(3)沒有可行的另類方案;(4)填海面積需為最小限度。更重要的是,終審法院同時指出,(1)填海範圍內的每個項目都要分別提出理據;(2)決策者必須以「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證明填海是具凌駕性的公眾需要。

政府當年唯一能提出「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的項目,只有中環灣仔繞道和包括海濱長廊的公眾休憩空間,卻沒有提出「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以證明興建解放軍碼頭的凌駕性公眾需要,因此,在第三期中環填海中,軍用碼頭並非合法項目。

三) 劃為軍事用地後,中環海濱就不可能是公眾休憩用地
保護海港協會強調,並非反對解放軍在有需要時使用海濱來停泊軍艦,但香港人不可以因是次改劃而失去了公眾海濱長廊的核心部份。當局一直辯稱,當海濱規劃用途由「休憩用地」改為「軍事用地」後,解放軍仍可開放碼頭予公眾作為海濱長廊,但協會認為建議是在邏輯上自相矛盾、在法律上不可能、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公關伎倆。

四) 城規會必須捍衛公眾利益,不受政府干預,獨立行事
政府多年來一直承諾還一個世界級海濱予市民,市民對政府履行承諾有合理期望;而城規會決定將海濱劃為「軍事用地」,亦是沒有履行《城市規劃條例》所提出的法定責任。根據條例第3(1)(a)條,當城規會預備分區計劃大綱圖時,必須是為「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城規會的決定無視事實,亦錯誤理解和應用法例。現在,城規會必須解釋自己的決定,向公眾證明它:

(1) 沒有偏袒;
(2) 根據已確立的城市規劃原則,確實有修改土地用途的需要;
(3) 的決定符合《城規條例》第3(1)(a)條,即改劃是為了「社區的一般福利」(the general welfare of the community);
(4) 有充份地審視政府提出的所有理據;
(5) 確保所有持份者一直根據法律行事。

以上為記者對大綱的理解(包括一處對年份的修正),文責自負,讀者可自行與徐律師的英文大綱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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