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墙外楼: 大律師公會:法官非治港者 白皮書傳訊息錯誤

墙外楼
网络热门话题追踪 
2014 Benchmark Report

Learn the ecommerce metrics that matter.
From our sponsors
大律師公會:法官非治港者 白皮書傳訊息錯誤
Jun 11th 2014, 08:58, by 墙外仙

國務院昨天突然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引起香港政界轟動,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表4頁聲明高調回應,反駁法官不應被視為「治港者」,批評白皮書說法令人以為法官和政府互相配合,發出錯誤訊息。

聲明同時反駁白皮書指「治港者」要準確理解《基本法》,公會強調,法官完全沒有需要接收任何「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又指尊重法治是遠超特首梁振英或香港高官常掛在口邊的「依法辦事」或「依法施政」。

白皮書指出,除特首需要愛國,更擴展至各級法院法官、其他司法人員、立法會議員及主要官員,形容他們是「治港者」,「愛國」是治港者主題的基本政治要求,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責任。

大律師公會強調,本港法官或司法人員不應被視為治港者或治港團隊的一部分。公會認為,假如法官或司法人員被視為治港者並執行政治任務,會向公眾及國際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本港法庭是政府附庸機器、和政府「大合奏」,強調有關形容肯定不符香港狀況。

白皮書又稱包括法官在內的治港者應準確理解《基本法》,大律師公會形容白皮書視乎暗示《基本法》有另一套法官難以明白或知悉的解讀,但指法庭是根據完善且源遠流長的法例和憲法原則解釋,並公開透明地審訊,不存在法官可以或需要或接收任何就《基本法》「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

一國兩制白皮書司法部分指,應「尊重及維護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對基本法修改權及解釋權」,又指人大釋法「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大律師公會認同,在《基本法》第158(1)條下,《基本法》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但同時根據第158(2)條,香港法院根據人大常委授權,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並屬香港自治範圍內事務,同樣是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高度自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會重申,人大應絕少且極慎重地行使根據《基本法》第158(3)條自行「釋法」,否則將在港人、內地和國際嚴重,造成破壞司法獨立的印象。

大律師公會強調,尊重法治遠遠超越單純「依法辦事」或「依法施政」,而應包括行使權力時自我約束,且需要適當地考慮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镜像链接:谷歌镜像 | 亚马逊镜像

相关日志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