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星期四

香港獨立媒體: 法庭速記:長毛申保釋為何被拒又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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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速記:長毛申保釋為何被拒又被拒
Jun 12th 2014, 04:37, by CW Tsang

圖:無線新聞截圖

「長毛」梁國雄衝擊「遞補機制」論壇一案,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日前裁定梁國雄一項「在公眾聚集中擾亂秩序」罪名撤銷,惟有別於同案四名全部上訴得直的被告,「長毛」仍然被控兩項刑事毀壞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喳嘩及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三項控罪各判入獄四星期,但同期執行,故總刑期從原審所判的兩個月減為四星期。

「長毛」必須就案件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才有可能申請保釋外出,繼續履行議員的職責;而要申請在案件上訴期間保釋,就必須說服法院,案件具有足可爭辯(arguable)的理據。此外,終審法院的上訴需要先獲得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被告應先向作出相關裁決的彭偉昌法官申請許可;在彭官拒絕後,則可向終審庭再次申請許可。

因此,在高院於六月九日(星期一)宣判後,「長毛」隨即由律師代表,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同時亦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兩項申請均獲安排於六月十日(星期二)繼續由彭官處理。代表「長毛」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提出主要的上訴理據,包括控方的「案情陳述(Particulars of Offences)」主要將各被告描述為具有相同目的而「共同行動(joint enterprise)」的同伙,但法官既然裁定其他四名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共同行動」的指控,卻又認為「長毛」本人的行為足以構成罪行,這就與控方的案情描述不符,既可能對被告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法院有關「共同行動」的裁決原則,亦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觀點。

然而,彭官認為李柱銘提出的理據是「設想錯誤(misconceived)」,亦不同意有可爭辯的理由,因此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法庭隨即處理有關保釋的申請,並容許梁國雄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陳詞,「長毛」指出希望履行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故申請保釋繼續參與會議工作,但法官亦不同意以立法會公職為理由批准保釋,並裁定「長毛」要繼續還柙。高院法官退庭後,李柱銘向在場百多名支持者解釋法官的裁決及未來的程序,他與「長毛」均獲得旁聽者報以熱烈的掌聲鼓勵。

「長毛」的法律團隊趕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及保釋,並獲排期於今日上午由當值常任法官鄧國楨先處理保釋申請。「馬丁」一開首就指出,由於終審庭需時安排三人法官團決定是否批出上訴許可,等到法院處理該申請時,「長毛」很可能已經完全服刑完畢,所以希望法官先批准保釋;他隨即再陳詞指,被告大致沿用在星期二提出的上訴理由,即主要質疑有關「公眾秩序」控罪的定罪理據,並進一步提出,如果「公眾秩序」控罪獲得撤銷,由於「長毛」沒有刑事毀壞罪的前科,法庭很可能毋須維持監禁刑罰而改判緩刑。

但鄧國楨法官不同意「馬丁」的陳詞,並指從案情看來,原審法官是基於刑毀行為過程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因此裁定要判處監禁;此外,他認為從「長毛」的背景看來,法庭無甚可能基於「長毛」不會再觸犯法紀或者其他恩恤理由(mercy)等,而認為值得就兩項刑毀罪行判處緩刑。鄧官最終拒絕保釋申請,並會稍後頒下書面理由。「長毛」則再次由囚車押走。

理論上,「長毛」仍然可以向三人法官團申請保釋,但由於排期需時,而法院亦未必同意「開快車」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所以幾可肯定的是,「長毛」已經走完法律上申請保釋的所有程序,很可能要完成整個四星期的刑期,錯過立法會內連場關鍵抗爭,就連四年一度的世界盃直播,亦要到四強階段才可觀戰。

據報其律師團將會向懲教署申請安排「長毛」在押解看管下返回立法會開會,但由於這將牽涉甚為複雜的保安安排,特別是可能再衍生紀律部隊人員應否進入立法會範圍的爭議,懲教署實在有理據花上相當時間處理有關申請,還未計算律師團可能會因應懲教署的決定而進一步申請司法覆核,此等程序上的「遠水」,恐仍難以將「長毛」盡快送回會議廳內慷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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