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

香港獨立媒體: 劉進圖被斬六刀︰襲擊定傷人?攞命定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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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進圖被斬六刀︰襲擊定傷人?攞命定教訓?
Feb 27th 2014, 16:00, by CW Tsang

攝:Hei Chan @ 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

劉進圖當街當巷被狂徒連斬六刀,事發地點方圓數百米內既有水警基地又是裁判法院,兇嫌目無王法之程度教人咋舌震怒,如此狂妄行徑,不制之以法實難以平民憤。

連日來坊間議論紛紛,試圖從傷勢、到環境,到劉先生近日的工作情況,推斷事件幕後黑手誰屬、動機如何。除了諸如《環球時報》會提出「把劉的遭襲與明報之前的具體報道掛起鉤來,暗示劉因得罪內地高官而遭此不幸」是「毫無根據」和「應受譴責」這種「真知灼見」外,本地媒體評論大體評斷事件與劉早前主理的調查報道觸怒權貴有關;惟對於兇嫌意在「教訓」,抑或如《明報》副總編輯所言,是「刀刀攞命」(《蘋果日報》,2014年2月27日),則莫衷一是。

評論者就認為,從劉的傷勢看來,兇手「不似是要取劉進圖的命 …… 目的是要劉痛苦,並留下終身的傷害 …… 若是要取劉進圖的命,專業殺手不要說要用六刀,一刀也可以致命」。有接受媒體訪問的「資深探員」亦從施襲手法等分析,表達類似的觀點(《明報》,2014年2月27日)。誠然,過去亦曾發生多宗傳媒人遇襲的案件,但至今仍懸而未破,故此箇中實情,包括主使人乃至動機等,終致成為眾人茶餘飯後的談資,卻無法導向論斷定讞的結果;筆者倒是由衷期望,今次由警方到律政司皆能「做番齣好戲」,抓著兇嫌,經過公正的審訊後,將真兇繩之於法。

假設真的逮住了兇嫌,交付審訊,法庭會否因為他是一位專業的殺手,而相信他的確無意「取人性命」?控方又會用甚麼罪名檢控從刀手到主使人的涉事一干人等?肯肯定的是,以劉先生的傷勢︰「兩刀在左邊背部,雙腳每邊各中兩刀,一深一淺,最嚴重的是背部一條長達十六厘米傷口,傷及其背部全部肌肉及左胸腔 …… 腳部另一刀傷深四公分 …… 暫未知道傷勢會否影響劉進圖日後的活動能力」(《頭條日報》,2014年2月27日)。其傷之重足以將他送往與死神無比接近之境,即使大難不死,兇手罪責肯定達到只僅僅次於謀殺 (murder) 的程度。

在刑法中,僅次於死亡的傷害,法律就直接冠名為「嚴重傷害 (grievous bodily harm)」(簡稱 GBH)。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如果對他人身體加以這種程度的傷害(即所謂「傷人十九」),不論有否使用武器,最高刑罰可入獄三年;若果被告行事時是有意圖 (with intent) 使人受嚴重傷害(即所謂「傷人十七」),最高刑罰更可處終身監禁。

另外,如果證實被告行事時是有意圖造成 GBH,而受害人卻因此而死,即使被告抗辯指自己沒有意圖殺死對方 (no intent to kill),法律上仍足夠構成謀殺,依例是必須判以終身監禁;反過來說,如果證明被告有殺人的意圖,而受害人命不該絕,控方仍可以控以「企圖謀殺 (attempted murder)」,刑罰則根據案情及被告背景等酌情調整,最高仍為終身監禁。

看官或會問,反正「傷人十七」或者「企圖謀殺」的最高刑罰並無分別,法律上視「斬劉刀手」為「教訓」抑或「攞命」,大概無甚分別吧?事實不然。從上文可見,「傷人十七」的意圖僅為「重傷」,但「企圖謀殺」的意圖則為「取命」;在實際審訊中,控方往往會同時列舉兩罪作為「交替控罪 (alternative offence)」,提請法院衡量裁決應治以何罪,而一旦無合理疑點地確證,被告確有「取命」意圖,並判以「企圖謀殺」罪成,那麼量刑亦會比單純意圖「重傷」對方更加重。

還是一個老問題︰意圖這回事,聽似心理分析,審得了的麼?還要細分被告旨在「奪命」還是「斷其經脈而已」?這就要靠法官正確引導陪審團了。一件發生在八十年代的舊案 (R v. Lau San Wah, CACC 288/1985),也許可以作為說明這一點的參考︰

新義安刀手「懲戒」裝修師傅,受害人身中七刀︰三刀中左肩至骨碎、一刀中右前臂、一刀斷左拇指筋腱、一刀中胸腔、一刀中背。受害人大難不死與刀手互有追逐,事後更在認人行列中認出刀手,兩人被控意圖謀殺罪名成立,判入獄十四年,而主使人則被裁定有意圖嚴重傷人罪成,入獄十年。兩名刀手由御用大律師包致金代表,以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為理由,要求改判二人有意圖嚴重傷人罪,由羅弼時、邵祺和鮑偉華三位按察司組成的合議庭駁回上訴。

案中主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指示,被上訴庭按察司們評為「周密 (careful)、清晰 (clear) 且準確 (accurate)」 ,當中列舉出一些陪審團可以考慮、用以決定被告意圖的事實︰

  • 使用的武器;
  • 傷口的數目、位置和傷勢;
  • 襲擊的動機為何;
  • 襲擊因施襲者停手,抑或受害人逃脫而停止 —— 逃走本身亦可顯示被告沒有殺人意圖。

筆者不敢斷言 R v. Lau San Wah 案與劉進圖的情況完全一樣,但幾可肯定的是,Lau San Wah 案中的兇器、傷情、兇手身份(均為專業人士吧)以至動機,均與劉進圖的情況類近;更何況,Lau San Wah 案的受害人有能力逃脫追斬,但陪審團在明瞭法官指示後,仍裁定案情足以反映版告有殺人意圖;上訴庭不但同意陪審團的定罪穩妥無誤,亦不同意有任何理由,支持將罪責由「企圖謀殺」下調為「有意圖嚴重傷人」。筆者相信,這案件有其供各方參考的價值,幫助我們從法律角度分析,事件應論斷為「教訓」,抑或「殺人未遂」。

最後,筆者還是要再說一次心底的期望︰願港大法律系舊生劉進圖先生盡快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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