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監管劏房濫收電費及危險電力分錶問題 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機電工程署及中華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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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劏房濫收電費及危險電力分錶問題 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機電工程署及中華電力公司
Jul 30th 2014, 08:40, by 獨媒轉載

爭取低收入家庭保障聯席新聞稿

「監管劏房濫收電費及危險電力分錶問題」
向立法會申訴部投訴機電工程署及中華電力公司

爭取低收入家庭保障聯席及一眾劏房基層家庭於今天分別向立法會申訴部中電公司投訴機電工程署等政府部門和中電未有履行《電力條例》和《電力則例》,監管劏房電力分錶安全問題和濫收電費的問題,漠視劏房住戶的安全和生活困境。團體促請政府加強巡查及檢控違例的劏房,保障劏房租戶免被業主剝削及確保劏房環境安全。

濫收電費「無王管」,不合法改裝和加裝電力分錶 法例形同虛設

根據「爭取低收入家庭保障聯席」發佈的「劏房能源使用及身心健康」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七成受訪者繳交每度電大約$1.2以上,有三成受訪者繳交每度電大約$1.4-$1.5,當中最高金額是港幣2元。但現時電力公司向家用用戶收取每度電通常約為港幣1.1元。劏房住戶電費如海鮮價,用戶難以得知整個單位的用電量及每戶應收的電費,業主從中收取更高的電費,以賺取利潤。業主這種變相加價的行為涉及轉售電力予第三者,手法已經觸犯《電力則例》,但機電工程署及中電一直無視問題存在,未有履行責任監管濫收電費的情況,使基層市民被受剝削,能源貧窮問題令基層市民的生活更形見拙。

業主在未經電力公司批准下,不合法改裝和加裝電力分錶,在租戶密集的劏房中,電力很可能往往超出單位電錶所能負荷,部份單位亦會因此而引起短路,甚至火警,威脅住戶的安全。根據《電力條例》,機電工程署及中電有權力和有責任監管電力裝置的安全及穩定操作,惟署方並沒有訂立內部指引,要求前線員工主動匯報不合法地改裝和加裝電力分錶的情況。團體要求機電工程署及中電設立內部指引,並加強人手巡查及檢控違例的劏房電錶安裝情況,讓身住在劏房的基層家庭有較安全居住環境。

一、向申訴專員公署及立法會申訴部投訴,促請機電工程署和中電依例執法

聯席及一眾劏戶基層家庭於7月23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提出申訴,並將有關的濫收電費單據、租單和非法加裝的分錶相片交予公署。公署當值主任承諾於15天內回覆聯席是否作出調查。基於濫收電費問題和電力分錶問題屬於違法,並且令居住於劏房的基層市民被受剝削,亦威脅住客安全,情況甚為普遍,絕非個別情況,聯席要求公署積極地作出主動調查相關政府部門的失職行為。此外,聯席今日透過立法會申訴部約見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及梁家傑,作出有關申訴。根據立法會申訴部表示,劏房被濫收電費和電力分錶問題屬環境局負責,本聯席強烈要求申訴部可以就盡快約見相關部門,讓他們就投訴仍出回應及跟進。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期望議題將來可以盡快於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討論及質詢相關官員之執法。立法會議員粱家傑表示曾經與房運局局長會面時提及此事,可惜官員沒有跟進。兩位議員均表示明白一般租客明知業主多收電費不合理,但投鼠忌器,怕被業主趕走,很難只靠個別租客出聲,政府需要想辦法仍出主動調查。

二、.要求中電監管濫收電費,向消費者負責任

由於電力公司的供電側例第二一七條指明,客戶不能供電予第三者。因此中電監管有客戶轉售電力及濫收電費的問題是責無旁貸的,現時中電沒有任何監管,容許有業主濫收電費剥削基層市民的情況,令基層市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立法會曾於2008年之事務委員會上討論劏房被濫收電費的情況,中電於會上也表示會跟進,可是會後未見有任何之跟進。聯席及一眾基層街坊於中電位於紅磡的總部進行抗議行動,要求中電必須立即監管濫收電費問題,不能再縱容業主轉售電力,剝削基層。聯席及一眾基層街坊更以街頭劇諷刺中電只顧利潤,每年在政府「管制計劃協議」准許的豐厚利潤下仍連年加價,罔顧社會責任及基層市民的生活壓力。聯席最後遞交請願信,要中電代表承諾跟進事件,中電代表答應將會約見聯席及一眾基層街坊。

成員團體:
葵涌劏房住客聯盟、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爭取標準工時聯盟、天水圍社區發展陣線、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北區就業問題關注組、救世軍社區計劃、張超雄議員辦事處、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街坊工友服務處

20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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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電力條例》

 

第14條 「供電商可檢查或規定檢查電力裝置」

(1) 供電商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一固定電力裝置可能違反本條例,或可能影響供電商或其他人的電力裝置的安全及穩定操作,可於合理時間進入處所檢查該裝置,並須將檢查結果告知該裝置的擁有人。

(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訂)

 

《電力則例》

217條「客戶不得供電給第三者」

除非事先獲中電公司書面同意並遵照中電公司可能規定的條件之外,客戶不得將取自中電公司的電力供給第三者或與其共用,亦不得促使或准許將取自中電公司的電力,供給或轉移或延伸至並非客戶專用的任何屋宇。

 

215條「現有電器裝置的增加或修改」

(一)客戶擬增加供電的允許負荷量,或將原來供應到屋宇的電力申延到屋宇之外,須遞交有關申請表格,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通知申請人是否需要遞交額外費用及/或按金。

(三) 在供電給經增加或更改的電氣裝置之前,客戶須聘請註冊電業承辦商屬下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適當的測試或檢查,以證實符合法定要求和供電則例的有關規定。客戶或其聘請的註冊電業承辦商/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向本公司遞交經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署的完工證明書(表格WR1)副本一份。

[圖片來源:張超雄議員面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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