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獨立媒體: 性侵搶劫「重」判十五年 性罪行改革事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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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搶劫「重」判十五年 性罪行改革事不宜遲
Apr 9th 2014, 05:32, by CW Tsang

圖:蘋果日報

一名男子被控於去年在大埔一處山坡,性侵犯一名十四歲女生,期間多番使用暴力,包括扯頭髮、將受害人的頭撞向欄杆和地下等,並搶去事主手機及現金等財物;經陪審團裁定被告一項非禮、一項搶劫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主審法官昨日判刑,其中非禮罪判予控罪最高的十年刑罰,另外兩項控罪的監禁刑罰,部分刑期與非禮罪的十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五年。

據傳媒報道,當案件在上月由陪審團裁決後,法官押後案件等候報告,當時已直言案件情節嚴重,將判以不低於非禮罪最高刑罰的十年監禁;最終的刑期亦顯示,法官的確將本案的嚴重程度,定位在非禮罪行中極為惡劣嚴重的一端。據媒體引述的判刑理由,法官不但表明沒有可能找到比本案更嚴重的非禮情節,而且被告的行為,包括用衣服包著手指,對受害者作插入式的侵犯,「實際上與強姦無異」。

值得留意的是,主審法官將被告行徑與強姦類比,甚至認為兩者相差幾希;但以現行法例而言,強姦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遠高於非禮罪最高的十年刑期;我們無從猜度法官之言,是否在暗嘆受法律所限,未能對被告課以更重的懲罰,但這宗案件亦再次提醒我們,本港性罪行法例內容與其他普通法地區比較,差距仍然相當明顯;法改會以至律政當局有需要加一把勁,盡快完成本地性罪行法律的檢討。

事實上,在一年多前已經截止的《性罪行檢討》公眾諮詢,其中一個考究議題,正正是現行懲處未經同意 (without consent) 的性罪行的法律,有否不足之處。諮詢文件引述了英國內政部改革性罪行的文件的討論︰

「我們認同其他插入式的侵犯〔那就是非以陽具作出的插入式侵犯〕,對於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可以如同強姦般嚴重,故此不應視作等閒。我們認為涉及猥褻侵犯的現有法律,並不足以處理此等嚴重罪行。這項罪行所涵蓋的行為範圍廣泛,由觸摸至極度駭人的侵犯不等,而現時的十年監禁,對於最惡劣的案件來說,刑罰並不足夠。」

在參考英格蘭和蘇格蘭兩地的法律後,法改會在諮詢文件建議,新加入一項「以插入形式作性侵犯 (sexual assault by penetration)」的罪行,將包含有插入受害人陰道或肛門的罪行,從現行非禮罪(或者將來建議代替非禮的「性侵犯」罪)區別出來,而新罪行的最高刑罰,應該與使用陽具插入受害人的強姦罪看齊,均為終身監禁。

假設將改革後的法律套用至本案,性侵犯行為的嚴重程度,本身已足夠讓法官將事件等同於強姦一般,甚至以同一尺度衡量合適的量刑起點,而毋須像本案一樣,必須將性方面的犯行刑罰定格在十年,再靠其他犯行的量刑分期執行,方可得出十五年的刑期;假設本案被告沒有奪去事主的財物,或者沒有在性侵以外再施以更大的暴力傷害,即使性侵本身可能足已讓被告心靈承受重大創傷,現行法例的處理,卻不容許法官判處一個超出十年的刑罰。

另外,《性罪行檢討》中亦指出了其他像偷拍裙底般,在現行法例下處理得不甚理想的情況。由於較早前終審法院已經在「周諾恆案」以及「陳宥羲案」進一步澄清《公安條例》下「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或者普通法中「違反公眾道德」罪行的一些適用範圍,法改會實在是時候快馬加鞭,盡快提出有關性罪行的法例檢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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