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

香港獨立媒體: 公民抗命與社會正義--看613反對新界東北計劃前期撥款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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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與社會正義--看613反對新界東北計劃前期撥款集會
Jun 27th 2014, 15:21, by 鍾耀華

臨近七一,各種建制輿論機器著力批評公民抗命會破壞香港的法治。本文希望由此切入有關公民抗命的意涵,當中會以羅爾斯在《正義論》對公民抗命的論說作為基礎。本文嘗試說明羅氏對公民抗命的預設過份狹窄,然後嘗後提出一些更為寬鬆的理解,繼而證成613在立法會外的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集會為公民抗命的一種。

公民抗命漠視法治?

批評公民抗命行動違反法治的論者大概搞錯了公民抗命的本質。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表示,公民抗命是公開,非暴力,具有良知而又是政治性的違法行為,旨在改變政府的政策或法律。公民抗命與其他種類的抗爭行為不同,其處於武裝行動以及合法的遊行示威這兩極當中,既不是日常的抗爭,也不至於是極端的暴力反抗。抗命者以公共理由,即在社會業已穩固的價值例如政治自由,政治平等作為道德基礎,在公開場合進行公然的違法行動以說服社會的大眾現在的社會不公義,嘗試喚醒他們的正義感加入抗命行為,改變政府。為了證明其人的真誠,抗命者將不使用暴力以讓旁人相信自己的行動出於良知;同時亦以付出一定代價,即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示其決定的深思熟慮。這使得公民抗命是在法治之內最高程度的抗爭:在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下進行違法行為。同時,公民抗命亦是良秩社會的穩定瓣,因為抗命者嘗試感召以及說服群眾加入抗命以改變現存的社會不公義,令得公正的社會合作得以可能。當然,如果抗命者無法得到群眾的支持,即證明其理念不得人心,而他們亦會收到應有的法律處分。

羅氏公民抗命論說的限制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到,其公民抗命論說是針對「近乎正義的社會」(nearly just society),即一個實行憲政民主,社會上的成員大體上對正義原則有高度共識的良秩社會。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在於其對象乃是社會上「嚴重而且明確」偏離現有社會正義原則的事情,而且公民抗命必須是倚仗這樣正義原則所作出的非暴力行為。

這裡的前提顯然存在問題。我們可以追問,社會上是不是存在一組有高度共識的正義原則?若然抗命者所持的理由不是這組而是另一組正義原則,其所作的抗命是不是就不屬公民抗命行為?何為暴力?肢體衝突算不算上暴力?我在這節將先處理頭兩個問題,有關暴力的議題會留待下一節處理。

羅氏所預設的「近乎正義的社會」在公民抗命史上很多時候都不存在,亦因此所謂高度共識的正義原則並不存在,反而是需要抗命者持之以恆的說服及行動把其理念轉化為社會共識。試想像在梭羅的時代,奴隸制依然存在,這樣的社會能談得上近乎正義嗎?在20世紀以前,男女不平等以及女性沒有投票權的情況常見有之,顯然談不上近乎正義。但是其人以「反對奴隸制」以及主張「男女平等」、「女性應有投票權」為公民抗命的理由似乎都落於社會高度共識的正義原則以外,難道他們的抗命行為就不被視為公民抗命嗎?顯然皆非。因此,高度共識的正義原則不宜作為公民抗命正當性的判準,反而往往是抗命者以公民抗命把暫未成為共識的道德理由轉化為社會正義原則。我們該當放寬這項對公民抗命的判準。

公民抗命的非暴力性質

按羅爾斯的看法,公民抗命者須服從非暴力的原則以及接受法律制裁的代價以示其真誠。但何為非暴力?如果參與抗命者出於義憤和權利意識,在面對國家暴力的時候被動自衛,能不能算成公民抗民?如果非暴力原則連自衛亦不容許,只能要求近乎宗教式的受難,就有點不近人情了。當面對國家的實際或制度暴力,即使抗命者強行越過警方設下的封鎖線(可能根本就不容許示威的出現,不存在封鎖線)而遭到暴力鎮壓,我認為依然能算成為公民抗命的一種,否則很多廣被認定為「公民抗命」的行動將無法符合這嚴謹的定義。陳宜中先生在其《當代正義論辯》有關公民抗命一章提到英國的反人頭稅行動,它被喻為該國有史以來最成功的公民抗命行動:自1989年起,英國公民為了抗議戴卓爾夫人的人頭稅政策,動用了各種合法不合法的抗爭手段,包括一千八百萬人拒絕繳稅,而街頭行動的高潮發生在1990年3月31日的下午兩點。二十萬抗議群眾遊行到倫敦市中心的特拉法加廣場,在正式的抗議活動完結之後隨即出現鎮暴車和驅離行動,使得少數群眾情緒高昂,演變成警民間的肢體衝突。這場所謂「特拉法加之戰」雖以衝突收場,但仍被視為成功的公民抗命,使得戴卓爾夫人下台,也取消了人頭稅政策。

如陳宜中先生所言,這種集合法示威、違法抗爭、警民衝突於一身的公民抗命在外國時有所見,絕大部份的參與者皆非暴民,而且這種暴力衝突是有限的,甚至是警民雙方都可以預期的「收場儀式」。我們判斷一項抗爭屬於公民抗命,宜著眼其理據是否足夠成為對社會不公義嚴厲的道德指控,以及是否有進行違法行為及準備接受法律制裁;至於暴力衝突屬於有限的話,就不足以改變其公民抗命的屬性。

反對新界東北前期撥款與公民抗命

如果我們理解公民抗命為公開,非暴力,具有良知而又是政治性的違法行為,旨在把恢復社會正義又或將暫未成為共識的道德理由轉化為正義原則,改變政府的政策或法律而又接受一定程度的肢體衝突的話,那麼613在立法會外的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集會亦應該被視為公民抗命的一種。

整個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問題處處,不公義之處隨便可見,當中涉官商鄉以至立法會赤裸的利益輸送。舉例當政府強調是次計劃非為大地產商度身訂造,並沒有事先作業權調查時,但在民選議員追問下竟得出原來政府事先已對新界東北的業權有完整的掌握,及後又發現新界東北計劃的劃地「恰巧」與四大地產商的業權重疊,揭穿政府公然在議會內說謊;又例如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去年被踢爆疑在古洞囤地,在新界東北計劃中可坐收1,245萬元賠償,另外主持計劃前期撥款的財委會會議主席吳亮星擔任中銀信託董事長,而中銀作為新界東北發展商的主要往來銀行,同時他又是新鴻基地產屬下數碼通的非執行董事,有利益衝突之嫌。這些情況之所以發生源自不民主的體制:局長囤地不用問責、會議主席利益衝突只需功能組別夠票護航下足以穩住其位、政府官員在議會可以公然欺騙議員及市民而續推方案。

正是由於諸等的不公義,以及在兩年多來不斷的反對示威抗爭無效,部份抗爭者出於義憤嘗試衝入立法會阻止撥款,及後有三百多人留在本為示威區的公眾地方靜坐抗議,無懼警方檢控。當日反對計劃的團體口號是「議會失效,人民自救」,其指向是政體的不義,也同時希望將把以「公民平等自由為本」而非經濟數字堆砌的發展觀納入公共視野當中,望其能轉化為社會的對正義原則的共識。他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以示對不公義政體的抗議,希望喚起公眾對不義政權的義憤,結果至今有三十多人被捕。然而接下來的反對財委會續審新界東北發展計劃前期撥款的集會人數不退反增,增達五千人。這毋寧說明613的公民抗命行動成功打動群眾。

公民抗命不是僅一為之,它是要靠逐點逐次的努力,才能喚起足夠多的公民起來改變不義政體。現在要做的是以更多的宣傳及努力,把抗命背後的道德基礎言說清楚,以圖更廣大的民意基礎。七一將近,當既有的抗爭手法均已耗盡而不得其果,當普選、司法獨立、新界東北發展諸等議題均面臨極大不公義挑戰之時,我們可以預見更多的公民將以公民抗命的行動改變社會不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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